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適用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1-25 17:15
本文關鍵詞: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適用制度研究
【摘要】: 近代意義之懲罰性賠償源自于英美法系,該制度自確立以來備受爭議,且大多數(shù)大陸法系國家對懲罰性賠償持否定態(tài)度。但這種爭議并未對懲罰性賠償?shù)陌l(fā)展產(chǎn)生過大的負面影響,且隨著經(jīng)濟全球化的發(fā)展、各國或地區(qū)法律之間互相影響的加深,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部分大陸法系國家產(chǎn)生了一系列的影響,諸如德國、日本等國已經(jīng)初現(xiàn)懲罰性賠償之端倪。更有甚者,部分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qū)在其法律體系中已經(jīng)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消費者保護法》就明確規(guī)定了該制度。 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開始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我國首次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再次確立該制度,并加大了懲罰性賠償?shù)牧Χ?梢哉f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確立是該制度在我國的一個里程碑式的發(fā)展,有著重要的理論研究意義和現(xiàn)實意義。本文通過對懲罰性賠償?shù)膬?nèi)涵進行剖析,分析《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適用的價值目標和特殊性;分析《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適用的范圍、條件和程序;對該制度在現(xiàn)實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結合現(xiàn)實提出了完善該適用制度的建議。全文一共分為四個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具體論述了《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shù)膬r值目標和特殊性。《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可以有效地懲罰和遏制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的不法行為、彌補受害人損失、維護正常的食品市場經(jīng)營秩序和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維護社會食品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并且《食品安全法》之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立法背景、價值追求以及賠償金的計算上都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雙倍賠償”制度不同。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shù)膶崿F(xiàn)機制。該部分通過對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之適用范圍、條件、程序以及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四個方面的詳細分析,對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現(xiàn)機制進行了詳細的分析,為以下對分析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適用制度存在的問題打下基礎。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現(xiàn)狀以及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本部分對該制度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對違法行為的認定機構和認定標準沒有明確規(guī)定、未將過失行為納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之調整范圍、賠償金計算不合理、“雙倍賠償”制度遺留的問題諸如舉證難問題在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中未得到切實的解決。為了更好的實現(xiàn)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之立法目的和功能,應該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這些制度問題。 第四部分,本部分主要探討了如何有效地對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制度進行完善。根據(jù)我國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情況以及法治的發(fā)展現(xiàn)狀,本文詳細的論述了有關懲罰性賠償適用制度完善的建議:擴大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主觀狀態(tài),將過失行為納入該制度的調整范圍;對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機制加以完善,改善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基準和計算方式,并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對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之程序控制加以完善,擴大請求權主體范圍、解決舉證難問題、適用訴訟代表人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0
【分類號】: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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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安全法》重典治亂相[J];創(chuàng)造;2009年06期
2 宋偉;;食品安全立法的“三鹿警示”[J];政府法制;2008年23期
3 劉t,
本文編號:1226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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