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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維友 劉云:當代中國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理路探析

發(fā)布時間:2016-11-25 17:34

  本文關鍵詞:民主的沒落與公共性的擴散——走向合作治理的社會治理變革邏輯,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治理共同體的構建與運行離不開一個公民表達意見并參與協(xié)商公共事務的治理場域,公共領域建設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重要成長空間。在漢娜·阿倫特那里,公共領域是指作為行動(action)實現的場所,是人們平等對話、參與行動的政治空間。哈貝馬斯認為,公共領域是指在政治權力之外、介于私人利益與國家權利領域之間的機構空間和時間,是一個公民自由討論公共事務、參與政治的活動空間。福克斯和米勒話語理論的核心概念是“公共能量場”,公共能量場是表演社會話語的場所,各種不同意向性的政策話語在這里進行對抗性的交流,公共政策在這里制定。公共能量場是后現代公共行政民主化的載體。政府主導的社會治理共同體離不開這樣的治理場域。當前,我們首先需要加強建設的公共領域就是社區(qū)和網絡空間。

   第一,加強社區(qū)建設,為治理共同體拓展空間。社區(qū)治理在我國現階段是指城鄉(xiāng)社區(qū)居民群眾依法直接管理社會基層公共事務的一種民主形式,是發(fā)展基層民主、解決社區(qū)群眾基本需求和開展社會治理的重要載體和平臺。在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中,核心是正確處理推進社區(qū)共治和社區(qū)自治的關系,關鍵是建立把公眾參與嵌入社區(qū)的制度平臺,把社區(qū)打造成社區(qū)組織和社區(qū)居民參與社會事務治理的重要平臺和公共空間。這就需要切實發(fā)揮社區(qū)自治功能,給社區(qū)居民自主參與權,通過居民自治推進社區(qū)共治,從而推動社會事務的共同治理。具體來說,一是積極推進社區(qū)自治,調動社區(qū)居民參與社區(qū)事務和公共事務的積極性。二是明確政府與社區(qū)的定位和職能,不再將社區(qū)當作行政末梢,而是將社區(qū)層次提升到與政府、社會組織等相平行的治理主體地位,推進社區(qū)居民能自主關心社區(qū)內公共事務,并進行組織行動,營造社區(qū)的生活共同體。三是積極培育社區(qū)組織,在政府組織、社區(qū)組織、經濟組織、社會中介組織、居民之間建立一種民主協(xié)商的對話機制,推進社區(qū)和公共事務的有效治理。四是強化社區(qū)自治文化建設,逐漸從當前重視社區(qū)組織建設和功能建設到社區(qū)精神建設轉變,從而培育公民精神和公民資格。

   第二,加強網絡空間建設,規(guī)范治理共同體的虛擬空間。基于在現實政治生活中對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的追求以及對公共事務的關注,廣大網民不斷通過網絡空間這一虛擬平臺來表達自己的政治意愿和利益訴求。公民以網絡空間為載體介入政治生活領域,關注公共事務、參與公共政策制定、監(jiān)督政府運行,進而影響政治體系運行和政治決策。網絡政治參與為我國民主政治建設和社會公共事務治理提供了更加開放多元的公共空間。

   當前,我國網絡參與空間建設還存在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嚴重影響著治理共同體的公共空間秩序,規(guī)范網絡空間建設勢在必行。首先,鼓勵建設公民自主表達與自我約束的參與之道。網絡空間是現實生活的延伸,網絡言論、行為都應有邊界,不應該也不可能為所欲為,網絡參與和表達權不應逾越法律和倫理底線。其次,加強政府與網絡社會和網民之間的平等協(xié)商與交流的互動之道,政府要積極鼓勵各階層、各行業(yè)、各年齡的公民或者社會團體加入到網絡空間中來,參與公共事務和社會事務治理,主動把網絡參與納入體制框架內,發(fā)揮其建設性的批評力量。再次,實現網絡空間與現實社會的良性互動,網上溝通,網下解決。概言之,規(guī)范網絡空間建設,對于動員社會公眾參與到社會公共事務治理中來具有積極意義。

    

   注釋:

   ①《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頁。

   ②參見麻寶斌:《公共治理理論與實踐》,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第71-73頁。

   ③孔繁斌:《公共性的再生產》,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1頁。

   ④張康之,張乾友:《民主的沒落與公共性的擴散——走向合作治理的社會治理變革邏輯》,《社會科學研究》2011第2期。

   ⑤參見麻寶斌:《公共治理理論與實踐》,第77頁。

   ⑥胡錦濤:《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0-41頁。

   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49頁。

   ⑧參見王樂夫、陳干全:《公共性: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礎與核心》,《社會科學》2003年第4期。

   ⑨參見[美]喬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張成福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37頁。

   ⑩參見[美]喬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第46-47頁。

   (11)引自王詩宗:《治理理論的內在矛盾及其出路》,《哲學研究》2008年第2期。

   (12)引自郁建興:《治理與國家建構的張力》,《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08年第1期。

   (13)參見丁冬漢:《從“元治理”理論視角構建服務型政府》,《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5期。

   (14)漢娜·阿倫特:《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載汪暉、陳燕谷主編:《文化與公共性》,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5年,第70頁。

   (15)[美]喬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第5頁。

  

    

   【內容提要】在治理理論分析框架下,多元治理主體合作治理是人類社會治理模式的全新形態(tài)。在當代中國,建立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是中國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深刻變遷的產物,具有高度的適應性和迫切性。按照公共性規(guī)范和民主治理要求建構起來的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對于提升治理公共性、優(yōu)化公共服務、推進公共行政、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具有積極意義。

   【關 鍵 詞】治理/社會治理/治理共同體/政府與社會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①。當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點是推進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和組成部分,是伴隨著治理理論的產生而出現的。作為一種新的社會管理方式,它打破了政府對社會管理的壟斷,標志著我國社會治理模式正逐漸從政府單一治理模式向政府、社會與公民等主體參與的多元治理模式轉變。在當代中國,建立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是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推進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的重要目標和路徑。

    

   一、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在當代中國的適應性和迫切性

   社會治理方式深受一國歷史傳統(tǒng)、政治體制、文化背景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中國社會治理方式的改進和創(chuàng)新同樣離不開中國語境。在當代中國,建立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是中國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深刻變遷的產物,具有高度的適應性和迫切性。

   1.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在當代中國具有適應性

   社會治理根植于治理理論。作為一種理論范式和分析工具,治理的興起對人類的公共生活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揭示出全球化時代公共事務和社會事務治理的新變化。但與此同時,有很多學者對治理理論的中國適用性提出質疑,他們認為,治理理念與中國的官本位文化和政府管制型行政模式存在著嚴重的錯位、中國缺少成熟的多元管理主體和民主協(xié)作的精神等②。因此,如何發(fā)揮治理理論在中國社會治理中的作用,走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治理之路,是一個不能回避的理論和現實問題。什么樣的社會治理方式更適應于當代中國呢?從治理理論的內涵、結合中國的現代治理體系以及社會發(fā)展現狀看,政府主導下的多元社會治理機制是中國特色的社會治理體制,具有很強的中國適應性。

   第一,當代中國建構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符合人類社會治理方式發(fā)展變遷的規(guī)律要求。社會治理方式是指多元社會治理主體在社會公共事務治理中的地位作用、職責權限、相互關系和運行方式等的制度安排。從人類社會治理的歷史變遷看,人類社會治理的歷史經歷了統(tǒng)治型、管理型和服務型三種社會治理模式。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以“權威—依附—遵從”為特征,管理型的社會治理以“契約—控制—服從”和“競爭—管理—協(xié)作”為特征,服務型社會治理模式則以“服務—信任—合作”為典型特征③。在服務型社會治理模式下,社會治理呈現出由單一權威治理向多中心治理發(fā)展的趨勢,公共權威建立在政府與社會合作、互動的基礎上,政府、社會(社區(qū)和非營利組織)和公民都成為多元治理主體的一部分。社會事務的多元主體合作治理是人類社會治理模式的全新形態(tài),意味著社會治理發(fā)生了實質性的改變④?梢姡瑯嫿ㄕc社會合作的治理共同體是人類社會治理模式變遷的必然結果。在當代中國,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是由政府、社會組織(社區(qū)和非營利組織)、市場(私人部門)和公民等多元治理主體共同組成的,它們通過對話、協(xié)商、談判、合作等集體選擇和集體行動,形成資源共享、彼此依賴、互惠合作的機制與組織結構,以實現共同的治理目標。社會公共事務共同治理的過程就是以政府服務為主導、以社區(qū)自治和市場經濟為基礎、以非營利組織為中介、動員公民積極參與的互動過程,從而達到優(yōu)化公共服務、提升治理公共性、推進民主在公共治理中的實現。可見,當代中國建構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符合人類社會治理方式發(fā)展變遷規(guī)律的要求。

   第二,建設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是中國社會轉型的必然結果。在社會轉型期,公共事務的復雜性、利益主體的多元化、民眾需求的多樣性交織在一起,使得管理的難度不斷增大、不可治理性增強,這就亟需新的治理模式助力變革。傳統(tǒng)社會管理模式把社會和公民僅僅當做被管理對象、忽視社會組織和公民在社會管理中的主體地位,這越來越不適應時代的發(fā)展,政府在社會管理方面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改革開放30余年來,中國社會組織蓬勃發(fā)展,公民的參與意識、民主意識、權利意識有了很大增強。社會組織的發(fā)展和公民意識的增強,要求改革傳統(tǒng)的社會管理模式。隨著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不斷向前推進,國家權力也正適當退出社會,基層社會的活動空間不斷拓展,政府社會管理領域正被重新調整和確認,在政府主導下充分發(fā)揮社會自我治理已成為發(fā)展趨勢。

   第三,建設政府主導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符合當前我國社會發(fā)展的現實需求。治理體制的選擇受到一個國家特定的文化、體制和發(fā)展水平等多重因素的影響,在我國現階段,選擇建立一個政府主導的社會治理共同體不失為一種智慧的選擇。一方面,我國一直存有強政府的治理傳統(tǒng),在現實國家治理實踐中,,市場與社會依賴、服從政府,地方政府依賴、服從中央政府。這一治理傳統(tǒng)決定了我國社會治理共同建構中必須充分發(fā)揮政府的主導作用⑤。另一方面,當前中國公眾的民主素質,從總體上來看還比較低,在參與公共事務治理方面主動性不足,還無法完全以獨立平等的身份參與公共事務治理,同時,社會組織發(fā)展現狀和參與能力也存在很大缺陷,這就決定了在社會治理中政府主導作用發(fā)揮的必要性。

   2.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在當代中國具有迫切性

   黨的十六大以來,黨和國家把社會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總體布局,把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放在社會建設的突出位置。建立政府主導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是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體制的內在要求和迫切需要,也是消解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確保社會正常運轉的根本之策。

   第一,建構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是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體制的內在要求。長期以來,我國的社會管理主要表現為政府對社會事務、社會組織和社會生活的規(guī)范和管理,而且管理的內容極其廣泛,涉及社會領域的方方面面。在長期的社會管理實踐中,形成了政府中心主義的社會事務治理體制即單一的權威治理模式。在這一體制中,黨和政府作為同體化的治理主體,成為政治生活中絕對的供給主體。但是這種單一的權威治理模式忽視了社會組織與社會公眾對公共事務治理的參與,也忽視了社會組織與社會公眾對政府管理主體及其行為的制約和監(jiān)督,已經不能滿足公共事務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為此,我國開啟了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的實踐和探索。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要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xié)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最大限度激發(fā)社會創(chuàng)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⑥。社會管理新格局建設被提到一個更高的戰(zhàn)略高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改進社會治理方式”,要求:堅持系統(tǒng)治理,加強黨委領導,發(fā)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jié)、居民自治良性互動⑦?梢姡谏鐣芾眢w制建設和完善進程中,我國已基本實現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的轉型。

   第二,建構政府主導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是消解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確保社會正常運轉的根本之策。在中國社會轉型期,社會利益格局不斷調整,利益分化明顯,利益關系更趨復雜,利益沖突不斷加劇,社會問題層出不窮,社會矛盾日益復雜,如何統(tǒng)籌兼顧多元利益、應對公共危機考驗著政府和社會駕馭復雜局面的智慧。面對如此社會格局,單一的政府服務和單一的權威治理模式已經很難滿足公民個性化和多樣化的社會需求,也更難實現化解社會矛盾、調節(jié)利益沖突、實現公平正義、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面對人民群眾的新期待和越來越復雜的治理問題,我國政府逐漸意識到,只有切實轉變職能,主動為社會讓渡空間,還權于民,培育社會的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保障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利,實行政府與社會合作治理才是真正的社會治理之道。

    

   二、當代中國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面臨的問題

   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受到政府、社會、公民以及行政文化等因素的深刻影響。在我國,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還面臨著來自政府治理模式、社會組織發(fā)展、公民參與精神、行政文化建設等方面的制約。只有防止和克服這些制約因素,才能順利推進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有效開展社會治理。

   1.治理模式上的政府中心主義

   如前所述,在政府中心主義的治理模式下,政府成為公共社會事務治理和公共服務供給的絕對主體,包攬了社會管理的一切事物。政府扮演的主要角色是對社會實施控制和管理,是唯一的權力中心,社會與公民必須服從政府管制,政府被塑造成“全能政府”。

   政府中心主義的治理模式容易導致政府形成用政治邏輯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習慣。社會問題的解決本應遵循社會邏輯,但是在相當長一段時間里,政府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習慣于用政治邏輯解決社會問題。在處理社會領域的問題時經常重“堵”輕“疏”,重“處置”輕“防范”,結果激化了社會矛盾,社會公眾對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表現出強烈的不滿,政府的正當性、合法性遭到質疑,政府面臨著信任危機。這種用政治邏輯解決社會問題的習慣是開展社會治理、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思維障礙。

   政府中心主義的治理模式還導致政府重經濟發(fā)展、輕社會建設的工作傾向。統(tǒng)籌經濟與社會發(fā)展,是科學發(fā)展觀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不動搖,生產力迅速發(fā)展,國家經濟實力大大增強。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往往把發(fā)展等同于經濟發(fā)展,甚至等同于GDP增長。因此,各級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推動經濟改革和經濟發(fā)展上,而社會領域的改革和社會發(fā)展并沒有引起相應的重視,從而造成社會管理體制創(chuàng)新不足、社會事業(yè)發(fā)展明顯滯后,進而導致經濟發(fā)展與社會發(fā)展的不協(xié)調。因此,一些因城鄉(xiāng)差別、行業(yè)差別、貧富差距、社會分化等社會問題導致的人民內部矛盾的出現就在所難免。由此可見,只有防止和克服“重經濟增長、輕社會發(fā)展”的傾向,真正實現經濟與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才能為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掃除障礙。

   2.社會組織自治能力不足

   社會組織自治能力不足首先表現在非政府組織成長空間有限及其行政化傾向明顯。我國的非政府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登記和業(yè)務主管單位共同管理的雙重管理體制,這在相當程度限制了非政府組織合法地位的獲得,即使獲得合法地位也往往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中國社會組織登記設立的高門檻,導致大量的社會組織要么由各級黨政機構直接創(chuàng)辦,要么從黨政機構轉變而來。通過這種方式成立的社會組織,最大的特點就是依靠黨政機關提供資源,形成了嚴重依賴政府的傾向和思維習慣,這不可避免地喪失了非政府組織根本上的自治性、志愿性或組織性。社會組織自治能力的不足勢必會阻礙治理共同體的運行和發(fā)展,進而影響對公共事務和社會事務的共同治理。

社會組織自治能力不足還表現在社區(qū)自治能力的不足。我國社區(qū)建設是中國社會轉型的必然要求,社區(qū)在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但是,在我國社區(qū)運行和管理中,存在著由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行使的行政權干涉居民(村民)自治權的傾向,(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主要表現為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政府總是力圖通過種種手段操縱選舉,進而影響社區(qū)居民自我治理。另外,城市社區(qū)“共同體”精神的缺失也影響著治理共同體的建設和發(fā)展。社區(qū)在其本源意義上是一個共同體,生活在共同體內的社區(qū)居民可以自主參與社區(qū)公共事務,居民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和諧融洽的關系。但是在我國當前的城市社區(qū)發(fā)展與建設過程中,社區(qū)成員的心理歸屬、自治觀念、參與精神等社區(qū)文化屬性還沒有得到實質性提升,普遍存在社區(qū)歸屬感不強、鄰里互動減少、社區(qū)參與水平低下等問題。

   3.公民參與精神和參與理性不足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和民主法治建設的發(fā)展,我國公民的政治參與意識逐漸增強,政治參與范圍逐漸擴展,參與行為日漸活躍。但同時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國公民政治參與的總體水平還很低,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一是參與熱情并不高,很多人存有政治冷漠傾向;二是政治參與的利益取向明顯,多數參與帶有維權性質;三是參與中的非理性因素和無序化傾向明顯,多數參與行為帶有非制度化;四是政治參與的非責任化傾向明顯,多數參與行為帶有給政府施壓的意味。另外,網絡政治參與的無序化和非制度化、參與的非理性和網絡暴政、參與中的無政府主義傾向等,也嚴重制約著公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的水平,不利于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的建設。

   4.行政文化建設滯后

   我國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官本位”思想,多元、民主、互動的合作治理難以在這樣的行政文化中實現。從政府機關和公務員等行政主體看,這種“官本位”傾向嚴重的行政文化導致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服務意識、責任意識、合作意識、民主意識、平等意識等不強,習慣于對社會事務的管控,不習慣社會相關組織和公民自下而上地與政府互動,這種文化依賴決定了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會主動為公民搭建一個平等參與的渠道和制度平臺。因此,通過治理共同體建構來推進社會治理任重道遠。從社會組織和公民等行政客體來看,“官本位”思想的盛行導致社會團體和公民的權利意識、主體意識、參與意識不強,并且容易形成對政府和官員的依賴。很顯然,這樣一種參與狀態(tài)的社會組織和公民,在推進社會治理中所提供的推動力量就非常有限。

    

   三、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構理路

   社會治理共同體作為多元治理主體之間的一種社會事務治理機制,多元主體如何凝聚在共同體內、在什么規(guī)則下開展合作尤為重要,因此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構需要圍繞著“理念—主體—規(guī)則—場域”的建構邏輯展開。

   1.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理念建構:對公共性的信仰和堅守

   “公共性”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和價值取向,有著豐富的內涵。在價值層面上,“公共性”是一種道德關懷,彰顯社會公平與正義;在權力運行中,“公共性”要體現人民主權和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原則;在利益取向上,“公共性”關注社會的普遍利益和長遠利益,致力于實現公共利益⑧。作為政府的理念,公共性揭示了政府存在的價值和意義,行政若背離公共性就不能稱之為“公共行政”。

   新公共行政學派的旗手人物喬治·弗雷德里克森對“公共性”進行了深刻的研究,他從公民精神的角度提出了“公共是公民”的觀點。在他看來,在行政改革年代,人們不僅呼吁有教養(yǎng)的、以功績?yōu)榛A的公共服務,更需要諳熟憲法、熱心公共事務、見多識廣的公民⑨。這種公民精神觀念強化和崇尚公共精神,提倡公眾不僅僅追求自身利益,還應該共同關心共同的利益。所以,喬治·弗雷德里克森指出,“公共”意味著所有的人們?yōu)榱斯怖妫皇浅鲇趥人或者家庭的目的才走到一起來、為了公共的利益而在一起積極工作,所以要盡可能地實現創(chuàng)造公共、了解公共的意愿,弘揚公共行政精神⑩。在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中,無論是政府、社會還是公民,都應以促進公共利益的實現為合作的終極目標,維護公共利益、實現公共利益。這是一個基本的理念基礎。

   2.政府主導下的治理共同體的主體建構:理性共識與合作治理

   現代社會治理已成為政府、社會與公民共同的實踐活動,社會相關組織和社會公眾與政府機關一樣成為社會公共事務治理的積極參與者。因此,加強主體建設、推動多元治理主體之間的理性共識與合作治理,就成為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的關鍵一環(huán)。

   第一,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及其在社會“治理共同體”中的作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提高國家治理能力,核心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需要發(fā)揮政府“元治理”的作用。“元治理”的概念是英國著名政治理論家杰索普提出的,他認為:雖然治理機制可能獲得了特定的技術、經濟、政治和意識形態(tài)職能,但國家(政府)還是要保留自己對治理機制開啟、關閉、調整和另行建制的權力(11)。美國著名的社會理論家福山指出:“國家建構也許比治理更重要,一個強有力的國家也許比自組織治理更重要,尤其對于廣大的第三世界國家而言”(12)。由此可見,“元治理”更強調國家(政府)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政府在治理框架下或者說在治理共同體建構中,應該注重強化公共事務治理的頂層設計,著力破解體制機制層面的突出問題,發(fā)揮目標凝聚能力、資源整合能力、責任控制能力,做公共事務治理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參與者、服務者。具體來說,國家(政府)在社會治理體系中應發(fā)揮主導作用,做社會治理規(guī)則的“主導者”和“制定者”,做社會利益博弈的“協(xié)調器”與“平衡器”,做社會公共服務的“推進者”與“服務者”,積極開展與其他社會力量的合作,通過對話、協(xié)作,共同實現社會的良好治理(13)。提升社會“治理共同體”中的政府治理能力,核心是轉變政府職能,關鍵是要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的關系,強化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更好發(fā)揮政府主導作用,同時積極培育和發(fā)展社會組織,拓寬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渠道,引導社會各方面積極有效地參與社會管理服務,從而改變政府在社會管理領域包攬過多的制度安排,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參與良性互動。

   第二,促進社會組織的建設與發(fā)展。社會組織在國家社會政治生活中發(fā)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和影響力。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離不開社會組織的成長和發(fā)展。當前,我國社會組織在法律法規(guī)、管理體制、自身發(fā)展、作用發(fā)揮等方面都面臨著不少制約因素,制定措施推進社會組織的發(fā)展和成長已經成為轉變政府職能和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的必然要求。首先,需要制定優(yōu)惠政策,推進社會組織發(fā)展。一方面,要加快社會組織體制改革,加快其“去行政化”、“去壟斷化”進程,剪斷政府部門與社會組織之間的利益鏈條,讓社會組織回歸其本來的民間屬性。另一方面,要加快制定社會組織稅收優(yōu)惠政策、設立專項基金和激勵基金,對推動經濟社會發(fā)展作出重要貢獻的社會組織給予扶持和獎勵,推動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社會經濟發(fā)展。其次,加快政府職能轉移,加大服務購買力度。通過政府向社會組織授權和購買服務制度,增強社會組織的服務功能,把社會組織打造成為社會建設的主體。再次,完善社會組織決策參與機制,發(fā)揮社會組織引領公眾參與的優(yōu)勢。要建立政府與社會組織長期的溝通協(xié)調機制。政府要發(fā)揮社會組織引領公眾參與方面的優(yōu)勢,發(fā)揮社會組織反映社情民意、維護群眾利益、化解社會矛盾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三,培養(yǎng)積極主動的公民!胺e極公民”的概念是漢娜·阿倫特“公民觀”的重要內容。在阿倫特看來,“積極公民”是有思想、判斷力和共通感的公民,他們推崇積極行動、關注公共生活。根據阿倫特的理論,秉承公共精神、關心公共領域、積極參與社會政治生活的公民關系到社會治理共同體運行的成敗(14)。當前,我國的公民認同還沒有真正形成,公民的自治能力較差,培養(yǎng)“積極公民”是政府主導下社會治理共同體主體建設的重要內容。一要積極塑造公民美德。阿倫特的公民觀認為,公民美德不僅是對公共利益的信仰和承諾、更是對公共事務的關注以及克服“腐化”,只有具備美德的公民才能夠采取有價值的“行動”。由此可見,公民美德可以促使每一個公民個體以公民身份參與公共事務,是公民履行共同體義務必不可少的能力和美德。二是積極培育公民精神。公民精神是民主進程內在的推動力量。從公共行政的視角看,公民精神是公民對“公共性”所持有的信念與承諾,它意味著公民對“公共”的尊重和堅守,意味著公民對“公共”的責任與義務。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需要培養(yǎng)公民精神,培養(yǎng)公民的主體意識、公共意識、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提升公民自治能力。三是推進公民參與。多方面搭建公民參與平臺,推進公民在參與平臺上充分交流、溝通、協(xié)商與合作。還要建立健全利益溝通機制和利益協(xié)調機制,給公民意志表達的機會,引導群眾以理性形式表達利益要求、解決利益矛盾,從而突出公民在共同治理中的參與地位。

   3.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的規(guī)則建構:認同、信任與協(xié)調

   第一,政治上的相互認同。治理共同體運行的首要規(guī)則就是多元治理主體的政治認同問題。政治認同是現代民主的一個重要理念,是人們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產生的一種感情和意識上的歸屬感,是把人們組織起來的重要凝聚力量。政治認同可以幫助公民樹立共同政治信仰,最終使政治體系與制度獲得合法性、使政治過程獲得參與和支持。在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的運行過程中,政府、社會(社區(qū)和非營利組織)與公民要建立相互承認、相互認同的政治原則。一方面,政府要自覺釋放社會(社區(qū)和非營利組織)成長的空間,承認其自治的地位和功能,深入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真正實現政府從社會組織中退出。政府還要正視、認同公民身份,真正賦予每一個公民平等的權利、平等地賦予每一個公民其應有的權利,讓公民參與到公共事務治理中來。另一方面,社會(社區(qū)和非營利組織)與公民要自覺培育主體意識、權利意識、規(guī)則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擔負起公民的責任,形成社會(公民)與國家在法律上、政治上的良性互動關系。

   第二,倫理上的相互信任。在社會科學中,信任被認為是一種依賴關系。在一個社會體系和政治體系中,信任具有強大的功能,它是一套維持社會關系和社會系統(tǒng)的整合機制,是政治系統(tǒng)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政治系統(tǒng)合法性和政治穩(wěn)定的重要來源。信任是促進合作的關鍵因素,是合作的基礎與保證。公民對政治(政府)信任越高,其參與的傾向就會更高。政府與社會合作的共同治理離不開相互承諾的信任,這是一種道德責任和承諾義務。正如喬治·弗雷德里克森所言:“公共行政的核心價值或者說公共行政的精神,不僅包含了在一般意義上對公共的信任,也包括了在具體意義上對具體公民和公民團體的承諾與回應”(15)。

   第三,職責上的權責明確。權責明確是社會治理共同體運行的關鍵要素。權責明確的“權”,既指政府的公共“權力”,也指社會組織的社會“權利”,還指公民的參與權利。權責明確的核心就是要明確政府、社會、公民等在治理共同體中的權力空間、責任邊界和角色定位。在治理共同體中,需要正確厘清、科學定位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民間的關系,更好地發(fā)揮政府的作用,更加注重發(fā)揮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給公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提供空間與平臺。

   第四,利益上的相互協(xié)調。利益契合度與合作程度密切相關,共同的利益是合作的黏合劑。當前,我國正處于一個利益矛盾和沖突的多發(fā)期,社會各階層存在利益的沖突與矛盾,政府與社會、與公民也存在利益的不協(xié)調。在許多情況下,地方政府甚至存在利用公權力侵犯民眾利益的現象,從而導致官民關系處于緊張之中。治理共同體是一個價值共同體和目標共同體,也是一個利益共同體,面對多元利益關系和復雜的利益矛盾,共同體各方只有在利益上相互協(xié)調,才能建構起治理共同體各方對公共事務的合作治理。

4.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場域建構:治理的公共領域 (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本文關鍵詞:民主的沒落與公共性的擴散——走向合作治理的社會治理變革邏輯,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19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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