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冀南硝鹽風潮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9-11-27 04:27
【摘要】:硝鹽(又稱小鹽、土鹽),是民國時期冀魯豫等省農(nóng)村利用鹽堿土壤提取的一種具有食用價值的食鹽。由于其生產(chǎn)便利,價格低廉,在當?shù)剞r(nóng)村特別是貧困農(nóng)民階層具有廣泛的市場。因此,大量依賴鹽堿地為生的農(nóng)民憑借制售硝鹽而維持生計,并在冀魯豫三省交界地區(qū)形成了一個亦農(nóng)亦鹽的特殊階層一鹽民。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硝鹽的生產(chǎn)、銷售范圍的擴大激化了與食鹽專賣政策的對立,直接導致了政府與鹽民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形成了一個世人關注的社會問題。 本文以硝鹽風潮最嚴重的冀南為視角,從分析冀省硝鹽生產(chǎn)的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入手,論證冀南幾十萬甚至上百萬鹽民與硝鹽生產(chǎn)、銷售的關系,特別是南樂、曲周、雞澤、平鄉(xiāng)等地鹽民的家庭生活與產(chǎn)鹽、售鹽之間不可分割的關系。探討20世紀30年代前后硝鹽風潮發(fā)生的具體原因,重點論證圍繞硝鹽的生產(chǎn)、流通和銷售,引起了社會各方面利益的參與,硝鹽問題已不再只是一個簡簡單單的鹽政問題,而是牽扯到社會各方面利益的矛盾結合點,發(fā)展為一個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鹽民與政府鹽務機關工作人員圍繞著是否查禁硝鹽經(jīng)常發(fā)生對峙進而引發(fā)風潮,成為當時震驚冀省乃至全國的重大事件,硝鹽風潮屢屢見之于《大公報》、《申報》等全國著名的報紙,對當時社會的影響可見一斑。 硝鹽產(chǎn)銷與官鹽產(chǎn)銷從一開始就處于對立狀態(tài),硝鹽產(chǎn)銷的不斷擴大,勢必對國家財政收入重要來源的鹽稅帶來直接影響。面對愈演愈烈的硝鹽風潮,南京國民政府及相關的鹽務部門不得不對硝鹽問題做出應對措施。首先,政府相關部門加強了鹽業(yè)立法,從源頭上對官鹽的生產(chǎn)質量、運銷范圍以及產(chǎn)額做出規(guī)定,同時也對生產(chǎn)硝鹽的鹽民規(guī)定了嚴厲的懲罰措施。其次,加強了對鹽務緝私部門的設置,提高鹽務稅警的素質,加強鹽務稅警的緝私力度和隊伍;也更加注重對地方政府督促。最后,政府部門意識到治理硝鹽問題的根源,就是必須要從根本上改良土壤的性質,加強農(nóng)田水利設施的建設,使大量荒棄的土地恢復生產(chǎn),鹽民有地可種。 但由于各方面原因,主要是興修水利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政府部門不愿意拿出巨資來治理硝鹽,加上當時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硝鹽問題是不可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但我們也應該看到南京國民政府在治理硝鹽問題上所做的主觀努力,同時我們也應該從政府治理硝鹽問題過程中得到一些重要的啟示。直到1937年抗日戰(zhàn)爭爆發(fā)后,社會的主要矛盾發(fā)生變化,硝鹽問題才漸次淡出了人們的視線。
【學位授予單位】:鄭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2
【分類號】:K263;F426.82
本文編號:2566457
【學位授予單位】:鄭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2
【分類號】:K263;F426.8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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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566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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