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視角下的中日釣魚島領土主權(quán)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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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視角下的中日釣魚島領土主權(quán)紛爭
)。按照國際法,“釣魚島只是無人居住島嶼而并非“無主地”(無terranullius-
,國際法要求對“人居住島嶼”并不等于“無主地”無人居住島嶼”與“有人居住島
有人居住島嶼”的管轄權(quán)必須是連嶼”行使管轄權(quán)的程度是不一樣的。通常,對“
續(xù)不斷的,而對于無人居住的島嶼,關鍵在于確定主權(quán)屬誰。
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已經(jīng)對釣魚島進行了適度的管轄。因此,在釣魚島上是否有中國人定居并不影響中國對這些島嶼擁有主權(quán)。明確將釣魚島納入國家版圖的史
。這一官方行為早已超越發(fā)現(xiàn)、命名的階段,是充分證籌海圖編》料是明朝政府的《
明中國對釣魚島進行有效管轄的歷史鐵證。
奧原敏雄一方面就中國先占釣魚島的有效性進行質(zhì)疑,然而,在解釋日本所謂的對釣魚島“先占”條件時卻使用了雙重評價標準。奧原敏雄認為,“考慮到尖閣列
——作者注)的自然環(huán)境以及其不適于居住性,島(指中國領土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
可以說即使日本并沒有實際占有,只要能證實國家的統(tǒng)治力量一般性地達到了該地,
①對此,日本學者井上清在專著中寫。就可以充分主張該島在國際法上屬于日本”
我對奧原敏雄發(fā)表在《朝日亞洲評論》中的‘尖閣列島與領土歸屬問題’一文道:“
尖閣列島’為日本領土論者的帝國主義強盜邏很感興趣,這篇文章完全暴露出了‘
”②鑒于奧原敏雄對《輯。籌海圖編》法律效力的抹黑,本文將對《籌海圖編》的效力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明嘉靖年間,倭寇猖獗,這些海盜成群結(jié)伙、明火執(zhí)仗地侵擾中國沿海,明朝政府不得不在沿海各地增設官兵防御。為適應抗倭斗爭的需要,籌劃海防使用的沿海地圖應運而生。其中以《籌海圖編》中的“沿海山沙圖”最負盛名!痘I海圖編》
)胡宗憲總督浙江軍務時,為防御倭寇,聘請鄭共13卷,系明嘉靖三十五年(1556
若曾等人收集海防有關資料編輯而成的一部沿海軍事圖籍,初刻于嘉靖四十一年()!,是我們迄今所能見到的最早、內(nèi)容詳備籌海圖編》中的“沿海山沙圖”1562
完整的海防軍事地形圖。
①。(從那時起,占有應被認為是已經(jīng)完成,因而這種占有便是完全的占領”2)1933年東
格陵蘭仲裁案,常設國際法院指出,在有關領土主權(quán)的許多案件中,“法院滿足于稍許
實際行使權(quán)利,假使其他國家不能證明優(yōu)先要求。在對人口稀少或無人定居的地區(qū)的
。法院還宣稱,“考慮到1主權(quán)要求情況下尤其是這樣”0—16世紀早期歷史在人煙稀少
或無人居住的地方的行為時,確立對無主地的法律權(quán)利,,較在新近時期和人煙稠密區(qū)
。()1嘗試的這種行為所必需的更少嚴格的檢驗標準”3924年帕爾馬斯島案,仲裁員指
出:“事實上的主權(quán)不可能每時每刻在一塊土地上的每個點都行使;間斷和中止必然因
”(參見趙理海:《所涉及的可居住的和杳無人跡的地區(qū)而不同。從國際法看我國對南海
,《諸島無可爭辯的主權(quán)》北京大學學報》1992年第3期)
——釣魚諸島の史的解明》,東京:第三書館,1996年,第147頁。① 井上清:《“尖閣”列島—
——釣魚諸島の史的解明》,第147頁。②井上清:《“尖閣”列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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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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