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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微博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6-03-05 09:11

  論文摘要:微博是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簡稱,是一種基于關注機制,并通過分享簡短實時信息的廣播式的社交網絡平臺。微博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承擔著一個社交平臺的作用,而且在人們的生活中占據越來越得要的地位。人們通過發(fā)表微博,抒展情懷,抨擊時事,并相互轉發(fā)而津津樂道,但是,微博中存在大量的抄襲行為,而且這些抄襲行為并未真正地受到監(jiān)管。而且,有很多的微博用戶并未樹立著作權意識,其對于其行為是否會造成著作權侵權并不知曉。相對的,人們在微博世界中的著作權保護意識仍然薄弱。但自從微博用戶自行發(fā)起維權保衛(wèi)戰(zhàn)開始,微博用戶的著作權意識日漸提高,微博平臺運營商也意識到微博中著作權侵權的危害性,也慢慢地完善了其投訴及管理規(guī)則,F(xiàn)在,微博己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社交手段,如何保護微博中的著作權己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論文關鍵詞:微博;文字作品;著作權;社交網絡;著作權侵權保護

  2012年,微博名為“最抄襲”的用戶發(fā)帖稱:“神龍現(xiàn)身了,那個只要搜集齊7個舉報,就能召喚出微博管理員,滿足你封一個ID的愿望的傳說,是真的!”@最抄襲的那些深受抄襲“毒害”的粉絲們,發(fā)揮群眾的力量,對此進行轉發(fā)舉報,集齊之后,共同發(fā)力。為什么要集合七條呢,最抄襲方表示,因為一個賬戶,抄一條可能是無心,但是沒有原創(chuàng),經常抄,那就絕對不是無心之舉,并且罪不可恕了。就這樣,@最抄襲引領了一場對微博抄襲行為的轟轟烈烈的自衛(wèi)反擊戰(zhàn)。隨后,有網友在微博上舉報了關于@笑多了會懷孕抄襲別人的帖子,并且同時舉報了兩條,@最抄襲對其中的一個網友說:“請問原作者@李亞有鴨梨,你愿意向@微博管理員舉報這兩個ID的這兩個鏈接抄襲嗎?如果你轉發(fā)‘我愿意’,表示針對這條微博由原作者發(fā)起的舉報已生效!敝,@最抄襲號召大家提供相關證據和線索。根據此種速度,很快,7枚抄襲舉報已經集齊,@最抄襲帶著7條微博,同時帶著7條微博的原創(chuàng)者,一打包,直奔新浪微博管理員,進行了舉報,此戰(zhàn)打得異常漂亮,幾個小時之后,當天晚上六點多,“微博管理員”發(fā)出公告:就“@李亞有鴨梨@yutourr@所長別開槍是我@燒雞燒雞@MisMask@李不爽@東土大唐三俗和尚@smth-Timely等用戶舉報@笑多了會懷孕 抄襲其微博內容”的問題,對@笑多了會懷孕作出了禁言、禁關注1周的處罰。同時,“微博管理員”還借此提醒,請大家尊重他人勞動,切勿抄襲剽竊。而@笑多了會懷孕則因抄襲被禁言而損失了大量的粉絲。
  從以上的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微博中存在大量的抄襲行為,而且這些抄襲行為并未真正地受到監(jiān)管。而且,有很多的微博用戶并未樹立著作權的意識,其對于其行為是否會造成著作權侵權并不知曉,或者自己的微博作品在被他人剽竊的時候也未意識到自身的合法權利已被侵犯。在微博世界中,人們的著作權保護意識仍然薄弱。但自從微博用戶自行發(fā)起維權保衛(wèi)戰(zhàn)開始,微博用戶的著作權意識日漸提高,微博平臺運營商也意識到微博中著作權侵權的危害性,也慢慢地完善了其投訴及管理規(guī)則,F(xiàn)在,微博己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社交手段,如何保護微博中的著作權己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何為微博?

  微博是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簡稱,是一種基于關注機制并通過分享簡短實時信息的廣播式的社交網絡平臺。微博是人們進行信息分享、傳播以及獲取的開放式平臺。用戶可以通過WEB、WAP等各種客戶端登錄,以140字為限(包括標點符號)更新信息,并實現(xiàn)即時分享。微博作為一種分享和交流平臺,其更注重時效性、隨意性和傳播性。微博的創(chuàng)立改變了人類社交的方式,使人們更趨向于一個低成本、高效率地交流。與其他的社交方式相比較而言,微博更注重信息的交流性,它不拘泥于語言的表達,而是注重信息的觀點性,通過微博獲取一些新穎的觀點和有趣的觀點已成為微博用戶的一種習慣,它使得用戶能隨時隨刻追隨熱點的資訊,保持與外界的溝通。既然微博是一個社交網絡平臺,那么它就具有一定的娛樂性及互動性。每個人通過微博的平臺,都能成為一個自媒體。那么在微博上,到底有哪些關于文字的“作品”呢?筆者通過搜集資料發(fā)現(xiàn)有以下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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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博博文是指發(fā)布在微博平臺上的,以140字為限的文字,它記錄了博主的心情、想法等等信息,其不拘泥于傳統(tǒng)文字的表達方式,也不受語法的限制,是完全由博主自由創(chuàng)設的,可表現(xiàn)一定的思想或沒有表現(xiàn)固定思想的文字,它即可以是博主通過思考形成了的文字材料,也可以是博主的一些流水帳記錄,既可以是以書面語的形式表達的文字,也可以是用口頭語表達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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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微博是通過圖片發(fā)布文字信息的一種形式,起因是微博通常不得超過140字,故將文字轉化為點陣圖像發(fā)布。長微博最主要的作用是突破140字限制,但后來通過附帶相應文字版本的鏈接演變?yōu)椴┛秃烷L文章的入口。長微博更像我們日常所見的文字作品,任何文字作品或者說文章都可以通過轉化為圖片的形式,發(fā)布為長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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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小說是依托在微博140字內的平臺上的,將幽默、恐怖、幻想、科幻、戀愛、懸疑、人情故事等等,濃縮成140字以內的超短篇小說。微小說是由作者進行精密構思的以有錘煉文字而形成的超短篇小說,它反映了作者的思想的同時,也表現(xiàn)了作者的文字表達風格。是博主通過創(chuàng)造而形成的文字作品,表現(xiàn)了作者的創(chuàng)作意圖等。

  二、微博中的文字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對于微博中的文字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已引起了我國網民以及法學學者的熱議,一種觀點認為,微博只是人們對其個人生活、學習以及工作的隨性記錄,而且其篇幅最多只有140字,不存在創(chuàng)造性,更談不上作品。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微博的篇幅只有140字,但微博的文字是由博主自己獨立創(chuàng)作的,而且有一些微博,如微小說、微詩歌、長微博等,都是由作者經過精心構思創(chuàng)作出來的,表達了一定的思想感情并且具有獨創(chuàng)性,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筆者認為,要判斷微博是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首先應當判斷該微博是否符合我國《著作權法》中關于作品的定義。我國《著作權法》第1條規(guī)定,“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yè)的發(fā)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也就是說,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權是作者的著作權。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尚未對作品的含義進行概括,僅在國務院頒布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通過對上述概念的分析,我們可以概括出著作權法所稱作品的四個要件:一是相關作品應當是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范圍內進行創(chuàng)作的;二是相關作品應當是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并且傳播的;三是相關作品應當具有獨創(chuàng)性;四是相關作品應當是智力成果。符合上述的四個要件,才能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綜合《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除了以上四個要件外,還應當引及一個概念,即作者的概念。
  經查閱相關資料,作者一般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有時也指某種理論的創(chuàng)始人,或某一事件的組織者或策劃者。法國、德國、西班牙等國的版權法是這樣定義作者的,即指直接從事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活動,,并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與方法,產生出體現(xiàn)創(chuàng)作者個人特性的作品的自然人。美、日等國的版權法則更進一步,也承認法人為作者。參考上述對作者的定義,我們可以得出作者應當是直接從事文學、藝術和科學創(chuàng)作的自然人或法人。由此,筆者認為,微博中的文學作品需要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除了作品本身要滿足上述四個要件外,作為創(chuàng)作者的博主也應當滿足作者的要件,筆者認為,博主應當表現(xiàn)出直接進行文學、藝術和科學創(chuàng)作的意圖,并應當有傳播或發(fā)表其作品的意向。也就是說,該作品作者應當是一個職業(yè)的寫作人或者是業(yè)余的寫作人的身份。



  三、微博中文字作品涉及侵權的情況

  無論是普通的微博博文,還是長微博和微小說,都可能會涉及被人轉發(fā)、復制、引用,甚至剽竊的情形。筆者認為,文字作品在微博中涉及被侵權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幾種:
  一是未注明來源的轉發(fā)。微博的一個特點就是如果用戶喜歡一篇微博,可以通過轉發(fā)的功能推薦到自己的社交圈,從而實現(xiàn)了社交網絡的價值,因為轉發(fā)功能的便利性,微博用戶很容易忽略轉發(fā)功能所造成的著作權侵權問題。因為微博博文140字的限制,在轉發(fā)微博時,如果遇到字數(shù)剛好在140字的情況,如果轉發(fā)的話,是無法把博主的姓名一同轉發(fā)的,轉發(fā)者極有可能將博主的姓名刪除,然后轉發(fā),這樣的轉發(fā)實際上和復制原微博直接發(fā)表是一樣的效果。另外,如果是長微博的轉發(fā),也有可能在未注明出處的情況下直接進行轉發(fā)。這種行為也可能造成對原創(chuàng)作者的著作權侵權。
  二是隨意復制發(fā)表。有些微博用戶發(fā)現(xiàn)一篇好的微博,不是以轉發(fā)的方式發(fā)布,而是直接復制下來,以原博主的身份進行發(fā)表。這種方式就構成了對原微博的全文抄襲。這種盜用行為不符合微博世界的使用規(guī)則,也侵犯了原創(chuàng)者的著作權。
  三是部份抄襲。即將他人微博的部份內容添加在自己的微博中發(fā)表,造成一篇微博中部份是自己的作品,部分是他人的作品。這種行為如果抄襲的部份明顯具有他人微博的主要思想或實質內容,以此作為自己微博的重要組成部分,就可能造成對原創(chuàng)者的著作權侵權。
  四是跨媒體抄襲。這種抄襲是從一個媒體搬運到另一個媒體,目前關于微博著作權糾紛中最為普遍的便是報刊雜志、出版書籍對于微博的引用。隨著微博段子創(chuàng)作的火爆,許多傳統(tǒng)的報紙雜志以及書籍紛紛以微博集錦的形式進行出版。這種情況下也會造成對原創(chuàng)者的著作權侵權。
  通過上述四種方式,可能對微博著作權人的以下權利造成侵害:
  一是署名權。署名權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微博用戶對自己的作品擁有署名權。署名權被侵犯的情況較為常見,微博用戶在沒有標明作品作者的情況下,擅自發(fā)表或轉發(fā)微博就屬于侵犯署名權的行為。
  二是發(fā)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從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如微博的原創(chuàng)者己發(fā)表了作品,但其微博的瀏覽量很低,另一營銷用戶將該微博擅自復制以原作者的身份發(fā)表,因該營銷用戶的關注人比較多,導致該微博的點擊量很高,使該微博作品真正地公之于眾。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也造成了對原創(chuàng)者發(fā)表權的侵犯。同時,也侵犯了原創(chuàng)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三是復制權。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微博中的文字作品并非像傳統(tǒng)的文字作品一樣依托于書面形式的復制,筆者認為,像跨媒體的抄襲等行為己經造成了對微博作者復制權的侵害。因為微博就是一種媒介,原創(chuàng)者選擇在這一媒介發(fā)表其作品,也可以將其作品在其他媒介中予以發(fā)布,就等于是將原作品做一個副本或者制作多份一樣,因此,如果其他媒體將微博中的作品予以刊載,但未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即侵犯了其作品的復制權。

  四、微博文字作品適用著作權法保護遇到的問題及建議

  雖然微博的使用量日益增加,但微博文字作品著作權侵權的案例卻不多見。微博文字作品在適用著作權法保護中會遇到哪些問題?
 。ㄒ唬┤绾闻袛辔⒉┳髌肥蔷哂歇殑(chuàng)性的智力成果?
  筆者認為,微博平臺中大量的微博博文均是表達心情以及直接表達自己對某事的觀點的情況,文字表述比較直白,都是通過直接敘述的方式表達。像這種文字內容,既使其表達了很新穎的觀點,筆者認為,也不能算是微博文字作品,所謂的智力成果,應當是表達了新穎的觀點,但在文字表達上應是有所錘煉的,并非是像一般流水帳式的記錄,而且相關的文字表達是經過概括的,有一定的文學深度的表達。筆者認為,微博社區(qū)就像是一個大會議室,或者是大的飯桌,每個人在里面都可以隨意地發(fā)表自己的見解和觀點,而這些見解和觀點是公開性的,是旨在與在同一平臺上的人進行溝通的,這一特點表現(xiàn)了微博的社交性,對于在這上面所說的每一言每一語,都是為了有效的溝通和交流,如果對于著作權的保護過于收緊,勢必會影響到微博平臺的發(fā)展,也會影響到用戶使用的便利性,F(xiàn)在,微博上的一些新穎的觀點或者語句經常會引領一股時尚的潮流,在一定的時期內,微博用戶都會重復地使用同一句話或者同一段話,或者同一種“語體”,這己經成為了微博用戶的一種習慣,筆者認為,即便該微博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智力成果,用戶在發(fā)表微博時有所引用,但如果該用戶并非是惡意抄襲或者用于商業(yè)用途的,不應當認定為侵權。
 。ǘ┤绾闻袛嗲謾喑闪?其標準是什么?
  如前所述,筆者認為,如果微博用戶并非惡意的抄襲和用于商業(yè)用途,不應當認為侵權,那如何判斷侵權成立呢,其標準是什么呢?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給出了兩項微博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一是轉發(fā)者在主觀上應當具有“顯而易見”的惡意,二是轉發(fā)行為應當發(fā)生了“顯而易見”的后果。筆者認為,存在“顯而易見”的惡意可以參考引言中案例的標準,即該微博用戶存在多次的侵權行為,而且每次侵權行為均存在抄襲的惡意,即隱去原創(chuàng)者的姓名,自己作為原創(chuàng)者發(fā)布微博。另外,還可從該微博用戶是否有有價值的原創(chuàng)微博來看該博主是否有抄襲的惡意。另外發(fā)生了“顯而易見”的后果,一是應當有原創(chuàng)者的投訴或者起訴,二是該侵權微博應當達到一定量的轉發(fā)或評論。在一定的范圍內造成了影響,使轉發(fā)者或者評論者誤認為該微博博主為該微博的原創(chuàng)作者。
 。ㄈ┤绾闻袛辔⒉┰瓌(chuàng)者具有作者的特征?
  筆者認為,有很多的微博用戶都是將微博作為茶余飯后的談資,或者在空閑的時間在微博上發(fā)表一些“牢騷”。如果微博作品的原創(chuàng)者并非以一種作者的心態(tài)發(fā)布作品,而是作為一種談資發(fā)布,筆者認為,其已將其微博推進了公有領域,不應當作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但是如果該微博原創(chuàng)者在發(fā)表微博作品時已聲明了自己的署名權,并聲明未經許可不得復制及抄襲。則應當認定微博作品作者的地位。對該微博在著作權范圍內進行保護。也就是說,只有在微博作者本身是一個職業(yè)寫作人,或者是業(yè)余寫作人,或者是其發(fā)表微博時聲明其享有著作權時,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本文編號:3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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