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四十年政府社會保障責任的嬗變
發(fā)布時間:2021-06-12 04:13
改革開放40年見證了社會保障改革和制度建設的成就。計劃經(jīng)濟時期實行單位保障制度,政府社會保障責任未能充分體現(xiàn)。1998年以來,社會保障開始步入全面建設時期,政府秉承公平原則,明確社會保障責任尤其是財政責任,以覆蓋全體公民為目標,現(xiàn)代社會保障雛形形成,但是這一制度體系依然存在制度分割、公平不足、權責不清等問題。黨的十九大報告為新時代社會保障的進一步完善提出新要求和指明方向,更為準確定位政府的保障責任。
【文章來源】:特區(qū)實踐與理論. 2019,(05)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我國社會保障改革初期的政府責任狀態(tài)
(一)計劃經(jīng)濟時期的國家——單位保障制弊端
(二)改革初期的政府保障責任分析
(三)政府社會保障責任弱化帶來的影響
二、政府在社會保障發(fā)展進程中的“歸位”
(一)摒棄原有的國家——單位制的保障制度,新的國家——社會保障制得到確認
(二)實現(xiàn)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一體化
三、新時代建設以人民為中心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
本文編號:3225925
【文章來源】:特區(qū)實踐與理論. 2019,(05)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我國社會保障改革初期的政府責任狀態(tài)
(一)計劃經(jīng)濟時期的國家——單位保障制弊端
(二)改革初期的政府保障責任分析
(三)政府社會保障責任弱化帶來的影響
二、政府在社會保障發(fā)展進程中的“歸位”
(一)摒棄原有的國家——單位制的保障制度,新的國家——社會保障制得到確認
(二)實現(xiàn)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一體化
三、新時代建設以人民為中心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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