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失獨家庭之痛_獨生子女政策風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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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政策風險研究
標簽:生活2014-01-12 12:31 星期日
獨生子女政策風險研究
文章提交者:漢星111 加貼在 社會聚焦 鐵血論壇
早在多年前,已有學者明確提出“獨生子女家庭本質上是風險家庭”的論斷。對獨生子女來說,其風險包括獨生子女的成長風險、成才風險、婚姻沖突風險和自身養(yǎng)老風險;對獨生子女家庭來說,包括獨生子女父母的養(yǎng)老風險、結構缺損風險;對獨生子女社會來說,包括發(fā)展風險、國防風險和責任風險(穆光宗,2009)。實際上,獨生子女政策的推行所導致的風險絕不僅僅局限在如上幾個方面,更在許多其他方面對家庭與社會制造了許多人為的風險。本文在探尋獨生子女政策可能導致的各種社會風險的基礎上,從風險規(guī)避的角度探討了調整現(xiàn)行生育政策的必要性,并就與之相關的問題展開了初步的討論。希望更多的學者參與到相關問題的研討之中。
一、獨生子女政策風險
(一)生存風險
一方面,在有歧視性性別偏好的社會,獨生子女政策對夫婦生育數(shù)量做出了極其嚴厲的限制,從而寄希望于通過多生來實現(xiàn)對孩子性別偏好的難度大大增加,降低了人們擁有所喜好性別孩子的可能性,因而將不為所喜好性別的孩子視作實現(xiàn)孩子性別偏好的障礙,容易導致如下兩方面的后果:一是誘發(fā)胎兒性別鑒定與性別選擇性人工流引產,這本身就是對胎兒生命權的直接剝奪。二是對已出生的不為所喜好的性別的孩子疏于照顧、甚至溺棄的現(xiàn)象因此而增多,致使單性別嬰兒死亡率增加。在中國突出地表現(xiàn)為女嬰與女童的生存環(huán)境因此而惡化,從而導致女嬰死亡率的上升,并大大超出正常水平。
另一方面,獨生子女的生存風險直接影響著家庭的生存風險。獨生子女的意外傷殘或夭折將成為這種風險的集中體現(xiàn)。如果說在父母生育早期出現(xiàn)的生存風險可以通過補償性生育得以消解,而在生育晚期出現(xiàn)的生存風險卻因為父母年齡已大而喪失了補償性生育的可能。盡管獨生子女意外傷亡在獨生子女總體中所占比例很低,但對于出現(xiàn)這一情況的獨生子女家庭來說其影響則是難以預計的。對獨生子女家庭而言,唯一的孩子的夭折使整個家庭陷入絕望和痛苦的深淵,成年獨生子女病殘、傷亡對于家庭來說更是滅頂之災(穆光宗,2006;潘金洪、姜繼紅,2007)。例如,廣州市現(xiàn)有2300多位母親已經49周歲及以上的獨生子女夭折家庭(張建等,2009:75)。又如,“重慶市有中年喪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13574人,其中城市6267人,農村7307人。重慶市北碚區(qū)等13個區(qū)縣建立(真情互動)聯(lián)誼會和會所,加入聯(lián)誼會的中年喪子(女)群眾有5000余人。”(武家華等,2009:104)。投資學的一個最基本的風險防范原則是:“不要把所有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獨生子女的唯一性就決定了沒有選擇,只能將唯一的一個雞蛋(獨生子女)放在一個籃子里,而且這個雞蛋還是一個“瓷雞蛋”,一不小心就會被打碎。由此可見,獨生子女政策恰恰違反了這一原則,把所有的希望都放在了一個孩子身上。如果一個家庭有兩個或者多個孩子,家庭生存風險就要小得多。獨生子女導致家庭結構十分脆弱。我們常說,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如果構成國家的數(shù)以億計的細胞是脆弱不堪的,甚至是存在嚴重缺陷的,由這些細胞組成的國家會強大嗎?
(二)養(yǎng)老風險
獨生子女的養(yǎng)老風險主要體現(xiàn)在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獨生子女父母的養(yǎng)老風險。獨生子女父母的家庭養(yǎng)老支持具有唯一性,缺乏可替代的家庭養(yǎng)老支持,因而使得這類家庭陷入困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例如,獨生子女遷移、外出或者出現(xiàn)意外事故,獨生子女父母就缺乏可替代的家庭養(yǎng)老支持。更何況養(yǎng)老不僅僅涉及經濟問題,還涉及親情關懷的時間精力等問題。目前,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已經開始進入老年,這意味著獨生子女父母的養(yǎng)老困境將逐漸由隱性轉為顯性、由零星發(fā)生的小問題轉為眾多家庭同時發(fā)生的社會性大問題,過去一直不以為然的獨生子女父母養(yǎng)老問題,將作為社會性問題逐漸真實地展現(xiàn)在我們面前。獨生子女政策終于在其實施30年后開始為其“過度嚴格”付出巨大的家庭與社會代價(周長洪,2010)。
應當說,任何社會都會有獨生子女家庭,但發(fā)生比例通常不高,更為重要的是:那通常是家庭自主決策的結果——當事人對此已有經濟、心理和精神上的準備,是一種意愿性的生育行為,一般不會引起大的社會問題。但中國的情況不同,獨生子女家庭絕大多數(shù)不是自然產生的,而是在生育政策驅動下不得不成為獨生子女家庭的。也就是說,大量出現(xiàn)的獨生子女家庭通常是非意愿性的,即不管當事人對這種生育行為可能給家庭和自身帶來的后果是否仔細考慮過或者有否準備,都不得不如此。這意味著,許多獨生子女父母對其未來可能面對的由獨生子女境況引發(fā)的各種窘境,缺乏足夠的精神、心理和經濟準備,這一點對于農村獨生子女家庭來說尤其如此(周長洪,2010)。
其次,獨生子女責任最大化風險。獨生子女作為其父母唯一的家庭養(yǎng)老責任主體,他們沒有兄弟姐妹為其分擔父母的養(yǎng)老責任,自身所能獲得的來自親屬的養(yǎng)老支持幾乎是不存在的,千斤重擔只能一個人挑,這就注定了獨生子女所擁有的養(yǎng)老資源更少,養(yǎng)老責任與心理壓力更大。
再次,獨生子女自身的養(yǎng)老風險。文化傳承使得獨生子女群體對不孕不育和只生一個的偏好可能更強(穆光宗,2006)。生育數(shù)量的減少,必然意味著年老以后來自子女的養(yǎng)老支持的減少。因而獨生子女年老以后可能面臨更為嚴峻的養(yǎng)老問題。
最后,家庭經濟支持能力弱化風險。無論是獨生子女父母、還是獨生子女本人,因子女數(shù)量的過度收縮,長期地看對家庭經濟更可能產生不利的影響,因而減弱了家庭或自身的養(yǎng)老能力。長遠來看,幾乎所有的獨生子女家庭都或多或少存在經濟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短缺的風險。越是到獨生子女父母的晚年,獨生子女家庭的養(yǎng)老風險就越大,現(xiàn)實困難也就越多。
要求獨生子女獨自承擔起父母的養(yǎng)老責任,對獨生子女本人是不公平的,同時也大大超出了獨生子女自身的承受能力范圍。然而,獨生子女父母,他們是國家獨生子女政策的響應者、執(zhí)行者與利益受損者,無論如何也不能讓其再成為老來生活無著落者。因此,當獨生子女父母養(yǎng)老出現(xiàn)自身難以克服的問題與困難時,尤其是當獨生子女傷殘或夭折時,Z.F應成為“獨生子女父母之子”而自覺承擔起獨生子女父母“養(yǎng)老送終”的義務,這是一個責任Z.F與誠信Z.F的基本責任。Z.F也早已意識到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因而喊出了“計劃生育好,Z.F幫養(yǎng)老”的響亮口號。這就要求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然而,社會保障制度本身是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制度,解決的是社會財富分配的公平性問題,社會保障制度本身并不直接創(chuàng)造社會財富。[1]
但伴隨獨生子女政策的是低生育率、甚至超低生育率時代的加速到來,并因此而誘發(fā)一系列嚴重的社會經濟問題,中國經濟將由現(xiàn)在的結構性增長轉而陷入結構性衰退的陷阱。持續(xù)低生育率、尤其是超低生育率條件下是不可能建立起合理而可持續(xù)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因而僅僅寄希望于通過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而化解中國的養(yǎng)老困境是很不現(xiàn)實的。
(三)空巢綜合癥風險
與獨生子女家庭結構相伴隨的是“空巢”的提前來臨、空巢家庭的大量增加與“空巢期”的大大延長,[2] 陷入“孤獨與寂寞”境地在所難免,“空巢綜合癥”風險因此而大大增加。兩子女或多子女家庭從“滿巢”到“空巢”是一個漸進的、緩慢的、連續(xù)的變化過程,這給父母留下了足夠的時間去適應,因而較少出現(xiàn)生活調適等方面的問題。但獨生子女家庭則完全不同,從“滿巢”到“空巢”是瞬間發(fā)生的,中間缺少緩沖與過渡期,中國多數(shù)獨生子女家庭的家庭生活是圍繞獨生子女這一“軸心”運轉的,獨生子女因就業(yè)或就學等原因突然離開家庭,家庭“軸心”被突然抽去時,極易使家庭生活陷入紊亂之中,,許多獨生子女父母、特別是其母親因患上“空巢綜合癥”而一時難以自拔。增加對獨生子女家庭“空巢”發(fā)生前后的關注,給予必要的輔導與干預,幫助其平穩(wěn)地度過“空巢”發(fā)生期,盡快地適應身邊沒有孩子的“兩人世界”,應納入Z.F的視野,也應成為社會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
(四)勞動力短缺風險
獨生子女政策的長期推行,必然導致持續(xù)低生育率、甚至是超低生育率時代的加速到來與人口結構的畸形,并遲早會出現(xiàn)勞動力的短缺。從宏觀層面上看,由勞動力過剩到勞動力短缺的劉易斯轉折點已經或將要來臨(蔡昉,2008)。雖然中國勞動力供給從過剩到短缺的轉變因世界經濟危機而被推遲和暫時被“遮蔽”掉,然而世界經濟危機一旦過去,當世界經濟重回正常增長軌道時,中國的勞動力短缺也將因此而加速顯露出來。[3] 在微觀家庭層面上看,數(shù)以億計的倒金字塔型的獨生子女家庭結構因此而形成,獨生子女家庭勞動力資源短缺更是暴露無遺。如果說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得益于豐富而廉價的勞動力資源的話,中國未來的經濟增長可能因人口過度老化與勞動力短缺而陷入結構性衰退的陷阱(陳友華,2008)。在2020年后,中國的經濟極可能因此而步日本20世紀90年代的后塵。
(五)道德風險
因獨生子女政策而引發(fā)的道德風險主要體現(xiàn)在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某些強制性做法的推出,導致社會價值體系紊亂,對社會穩(wěn)定與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計劃生育工作任務,20世紀80-90年代類似于文化大革命中的某些違法亂紀的做法被用于計劃生育的現(xiàn)象在一些地區(qū)盛行,計劃生育工作中的“文革”遺風在部分地區(qū)至今仍存在。例如,連坐制度,計劃生育小分隊,學習班,有獎舉報,等等。[4] 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為防止計劃生育工作出現(xiàn)嚴重的偏差,當時的國家計生委在1993年以內部文件的形式作出了“計劃生育七不準”的明確規(guī)定。時至今日,部分地區(qū)計劃生育工作者仍習慣、留念以往的這些強制性做法,不僅對目前推行的知情選擇等以人為本的做法進行抵制與排斥,甚至對上世紀90年代的“七不準”仍頗有微詞。又如,被計劃生育部門視為“寶貴經驗”并仍在繼續(xù)堅持的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實際上是株連的一種具體表現(xiàn)形式:只要單位超生人數(shù)超過了上級規(guī)定的數(shù)量,就會遭致批評,整個單位被取消評先資格,單位領導人與計劃生育工作者甚至還因此受到處罰。如果說單位領導與計劃生育工作者因沒有完成Z.F下達的計劃生育任務而受到處罰還情有可原,那么,那些沒有超生的人因為他人超生受株連而不能領取獎金等就毫無道理可言。這就如同別人犯了罪,其他遵紀守法的人也要陪著坐牢是一樣的。部分群眾必然會把“怨氣”撒在那些超生者身上,從而人為地制造、甚至誘發(fā)了民眾之間的積怨。古人道:“一人做事一人當”,但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卻把眾人活生生地硬性捆綁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體,一人犯法(非法生育),眾人跟著倒霉。由此可見,計劃生育一票否決與“依法治國”理念是嚴重背道而馳的。所有這些導致了社會價值體系的紊亂,如少部分計劃生育工作者至今對超生者及其子女仍心存芥蒂。[5] 這些強制性方法的使用也對社會的穩(wěn)定與秩序構成危害。例如,全國少部分地區(qū)在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過程中的某些粗暴做法,使得這些地區(qū)因此而被搞得“雞飛狗跳”與“雞犬不寧”。又如,時至今日,強制性的大月份引產、甚至計劃生育惡性案件仍沒有完全杜絕。
其次,影響代際和諧,易使子女背負不孝罵名。獨生子女家庭規(guī)模過度收縮,導致家庭人力資源極度匱乏,特別是家庭養(yǎng)老的人力資源極度匱乏,獨生子女所面臨的養(yǎng)老壓力超乎想象,甚至遠遠超出了他們的承受能力,容易誘發(fā)代際關系緊張或代際沖突,部分獨生子女可能因此而背負不孝的罵名,給代際關系的和諧與穩(wěn)定帶來諸多不利的影響。特別是當大量的獨生子女父母進入老年生活自理出現(xiàn)問題或者遭遇疾病困擾,需要有人給予照料,而獨生子女又無力獨自承擔責任之時,平時所潛藏著的代際矛盾與沖突會即刻爆發(fā)出來。由此可見,獨生子女一代是注定會被冠之以“不孝”的一代。
第三,Z.F誠信缺失風險。主要體現(xiàn)在如下三個方面:一是經濟誠信缺失風險。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為了鼓勵獨生子女政策的落實,全國各地陸續(xù)出臺了一些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的獎勵政策。如江蘇省規(guī)定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退休金將增加5%,F(xiàn)在作為群體的獨生子女父母已經開始進入退休年齡,Z.F也到了兌現(xiàn)當年承諾的時候了。但由于獨生子女數(shù)量異常龐大,兌現(xiàn)困難,因而大大降低了當年承諾的獎勵標準或者根本就不予兌現(xiàn),Z.F的“言而無信”,自然使Z.F陷入誠信缺失的風險漩渦。
進一步地,退休金不僅因人而異,而且彼此間差異還極大,因而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退休金增加5%,對不同的人其金額可能是很不一樣的,制度性不公就被人為建構起來:雖然都只生育一個孩子,但因此而獲得的權利或補償是很不一樣的。該政策制定之初就帶有很大的隨意性,考慮欠周詳。實際上,不只計劃生育政策,中國其他社會政策的出臺也帶有很大的隨意性。中國各級Z.F的各項政策落實難也多與政策制定水平不高有關。由此進一步引伸出中國公務員隊伍素質也存在一個提高的問題。提高素質不僅僅是領導干部對一般群眾的要求,更是對自身的要求,尤其是在對“一把手”權力監(jiān)控缺少制度保障的當今中國社會更是如此。表面上看,雖然現(xiàn)如今Z.F機關的博士碩士成堆,然而其實際政策水平卻并沒有象學歷那樣大幅度提高,Z.F中高學歷低能現(xiàn)象隨處可見。不然的話,一些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政策也就不會從國家部委飄出來了。[6]
目前,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是“現(xiàn)付式”制度,沒有資金積累,隨著越來越多的計劃生育夫婦進入老年,配套資金的需求會急劇增加,財政支付負擔會逐年加重,因財政支付能力不足而易使Z.F面臨誠信缺失的風險。
二是不計后果宣傳風險。部分地區(qū)為了使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而進行了可能超過承受能力的不計后果的宣傳。例如,部分地區(qū)“計劃生育好,Z.F幫養(yǎng)老”等宣傳標語充斥街頭。目前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中同樣存在很多問題,主要體現(xiàn)在如下兩個方面:一是各地似乎認為利益導向力度越大越好,越多越好。二是全國各地利益導向政策相差懸殊,新的不平等因此而被人為地建構出來。目前,全國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出現(xiàn)碎片化的傾向,很多基本的公正公平也不講了。[7] 主要原因是國家及其相關部門的不作為與責任的推卸。中國人特別喜歡用“一國兩制”與“一國多制”的“分而治之”的治理思想,實際上在牽涉到公民基本權利問題上是不能實行“一國兩制”或“一國多制”的。“一國兩制”或“一國多制”某種意義上意味著這個國家沒有“規(guī)矩”,是“人治”的典型表現(xiàn)。人口控制或者生育具有外部性,國家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我們發(fā)現(xiàn)國家老是“躲在后面”。
三是政治誠信缺失風險。1980年當. ;局中央在“9•25”公開信中明確指出:獨生子女政策是一代人的政策。獨生子女政策推出已近30年,已經達到甚至超過了一代人的時間。因此,如果不盡快廢除獨生子女政策,會使中國Z.F面臨政治誠信缺失的風險。
(六)腐敗風險
獨生子女政策誘發(fā)的腐敗風險主要體現(xiàn)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獨生子女政策導致超生者大大增加,[8] 對超生者征收數(shù)額龐大的社會撫養(yǎng)費,由此衍生出大量的問題。如超生者收入的核實與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中的自由裁量權過大與不透明等,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過程中的權力尋租、行賄受賄、貪污腐敗現(xiàn)象并不鮮見。計劃生育部門的職務犯罪也多集中于此。
二是社會撫養(yǎng)費究竟撫養(yǎng)了誰?社會撫養(yǎng)費本應用來對計劃外出生人口的撫養(yǎng)教育等,這就要求對征收的社會撫養(yǎng)費采取類似養(yǎng)老金的管理方式。但實際情況是:社會撫養(yǎng)費大多被用來“撫養(yǎng)”基層計劃生育機構與計劃生育工作者,此外,社會撫養(yǎng)費被大量挪作他用的現(xiàn)象并不鮮見。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的初衷之一就是抑制超生,但部分地區(qū)甚至將社會撫養(yǎng)費作為一棵搖錢樹,一座不冒煙的工廠與基層Z.F的第二財政來源、個別地區(qū)甚至變成第一財政來源,放水養(yǎng)魚現(xiàn)象并不鮮見,即便是在東部沿海的少數(shù)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也是如此。DXP曾說過:“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在某些地區(qū)“社會撫養(yǎng)費變成了名副其實的第二生產力”,在個別地區(qū)甚至演變成為“第一生產力”。鄉(xiāng)鎮(zhèn) Z.F工作人員工資發(fā)不出,就打起社會撫養(yǎng)費的主意,教師工資發(fā)不出,也打起了社會撫養(yǎng)費的主意,修橋鋪路、甚至吃喝缺錢,還是打起了社會撫養(yǎng)費的主意……這一現(xiàn)象在農業(yè)稅被取消,鄉(xiāng)鎮(zhèn)Z.F財源減少情況下,在少部分地區(qū)甚至變得比以往更為嚴重了。在這些地區(qū),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非但沒有達到抑制超生的目的,反而成為計劃生育部門腐敗的溫床。當然,問題出在基層Z.F,但問題的“根”卻在中央Z.F。計劃生育的外部性就決定了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運轉所需資源、抑或計劃生育工作的運行成本理應由中央Z.F承擔,“國策”需要國庫保障,然而我們看到的是中央Z.F習慣于將責任轉嫁,部分基層Z.F、特別是鄉(xiāng)鎮(zhèn) Z.F又無力承擔計劃生育所需經費,于是便導致了上述情況的出現(xiàn)。計劃生育雖貴為國策,但中央Z.F對“基本國策”的認識可能還停留在政治而非經濟的層面上,對基層計劃生育的投入實際上是嚴重不足的(近年來這一情況有所改觀);鶎覼.F只能找米下鍋,自然就打起了社會撫養(yǎng)費的歪主意,這也在情理之中。
三是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不到位現(xiàn)象十分普遍,從而導致法律的嚴肅性受到嚴峻的挑戰(zhàn)。例如,多數(shù)地區(qū)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到位率不足40%,當然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不到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筆者在此不再贅述。法律是剛性的,如果法律不能得到有效執(zhí)行,違法者不能依法受到懲罰,這本身就會助長違法行為的產生。與其如此,還不如廢止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政策。
四是缺少監(jiān)督的權力必將導致腐敗。當生育第二個孩子成為一種被批準的權力,而生育掌控權力缺少監(jiān)督時必然導致腐敗。一部分人鉆政策的空子,以權謀生、以錢謀生第二個孩子的現(xiàn)象仍不鮮見。更有個別負責計劃生育的官員通過接受賄金而同意生育本不符合現(xiàn)行生育政策的第二個孩子。敗壞了黨風政風,污染了社會風氣。
(七)貧困風險
在婦女生育率較高,大大超過更替水平時,適度的少生可以降低家庭對子女的撫養(yǎng)壓力,婦女受家庭拖累減少,更可能在生育后重新走上工作崗位,參與社會生產與社會生活,這不僅有利于婦女地位的提高,也有利于家庭生活條件的改善。但是,少生絕不意味著只生一個孩子,生育數(shù)量過少從短期看暫時減輕了家庭的撫養(yǎng)負擔,但從長期看,必然導致家庭勞動力缺乏,不僅影響家庭致富,而且還有可能因此而陷入貧困境地。因此,籠統(tǒng)地說“少生快富”是缺少事實依據(jù)的。在目前社會經濟環(huán)境下,多生孩子可能影響致富,只生一個孩子同樣可能影響致富。
獨生子女政策的推行,一方面,使得獨生子女家庭數(shù)量大大增加,這種家庭規(guī)模的過度收縮,從長期來看,對家庭生活條件的改善更多是不利的,或者說影響家庭致富。例如,“2008年,安徽省銅陵縣2945戶低保家庭中,計劃生育家庭達2503戶。”低保戶中計劃生育家庭高達85%(金小桃等,2009:120)。另一方面,獨生子女政策本身嚴重脫離中國社會的實際,人為地制造了大量的違法生育者,超生家庭因遭受數(shù)額龐大的經濟處罰而使生活陷入貧困境地、多年翻不了身的現(xiàn)象累見不鮮。我們常說“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實際上,許多家庭“因超生受處罰致貧”或“因超生受處罰返貧”的現(xiàn)象長期存在,只是所有這些卻被有意無意地“遮蔽掉”了。
(八)婦女兒童身心健康受損風險
獨生子女政策嚴重脫離中國社會的實際。首先,想生二孩、但政策又限定只能生一個孩子的婦女在懷孕生育第二個孩子時將遭遇很大的精神壓力,且伴隨著婦女“肚子一天天增大”,“擔驚受怕”程度也隨之一天天增加?梢哉f,絕大部分超生者都是在一種非正常的社會環(huán)境中孕育生命與成長的。
其次,獨生子女政策的推行,百姓的“生育空間”被擠壓至極限,為了在極其有限的空間內生育自己最想要的性別的孩子,在胎兒性別鑒定與人工流引產技術普及且價格低廉的時代,必然導致胎兒性別鑒定與性別選擇性人工流引產現(xiàn)象的增多、甚至是泛濫。性別選擇性人工流引產本身就是對胎兒生命權的直接剝奪,同時也對孕婦的身心健康構成較大的傷害。
再次,獨生子女政策的推行,必然導致強制性人工流引產的增多。而那些當年在施行大月份引產時仍活產下來的嬰兒,多數(shù)已經死亡,但仍有少數(shù)堅強地存活至今,然而這些人的身體已經受到嚴重的傷害。這部分施行引產手術過程中頑強生存下來的人目前大多存在生理或心理方面的問題。強制性的大月份引產給極少部分家庭及其當時人所帶來了終身傷害與痛苦是難以言狀的。
第四,想超生者即便能如愿以償,緊隨其后的至少也將是高額的經濟處罰,部分家庭因此而陷入貧困的境地,在婦女兒童最需要營養(yǎng)與呵護時,社會撫養(yǎng)費等卻在“傷口上撒了一把鹽”,超生者家庭生活水平頓時可能因此而大幅度下降,部分婦女兒童甚至因此而陷入營養(yǎng)不良的境地。
第五,在一個有著重男輕女傳統(tǒng)的國度,獨生子女政策本身使得更多的婦女因沒有完成“傳宗接代”、“延續(xù)香火”的“歷史責任”,而更易遭受來自家庭與社會的歧視。因沒有生育男孩而受到歧視的現(xiàn)象在現(xiàn)實社會中比比皆是,家庭暴力和婦女權益受損等問題可能會接踵而至。例如,在鄰里間的矛盾糾紛中那些沒有生養(yǎng)兒子的婦女更易因此而被指責為“前世沒有做好事,導致今世的斷子絕孫的因果報應”,極端的甚至因此而導致夫妻離異。更有甚者,個別因沒有生育兒子的婦女在與他人發(fā)生矛盾或糾紛時因被別人指責為“斷子絕孫”,一時想不開而走向喝農藥與跳河自盡等絕路。與此同時,少數(shù)沒有實現(xiàn)生育性別偏好的夫婦,將已生育的孩子視作實現(xiàn)自己生育性別偏好的障礙,從而對不喜歡的孩子疏于照料,甚至出現(xiàn)溺棄的現(xiàn)象,致使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出現(xiàn)了中國女嬰死亡率遠高于同期男嬰死亡率的反,F(xiàn)象。
第六,獨生子女政策人為地制造了大量的非法生育者。長期的有失偏頗的計劃生育宣傳,營造了對超生者及其超生子女歧視的社會輿論氛圍,更有甚者,許多社會政策本身就包含有對超生者及其超生子女的社會歧視與社會排斥的內容。例如,許多地區(qū)規(guī)定超生者如果不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子女就不能上戶口,沒有戶口,孩子的受教育權就因此而可能被剝奪。使得那些超生者及其超生子女在普遍的社會歧視與社會排斥中成長,身心健康備受傷害甚至是摧殘。
第七,即便符合照顧再生育一個孩子的有關規(guī)定,大部分地區(qū)仍要求對夫婦再生育原因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再生育夫婦的某些隱私在“張榜公布”與“接受群眾監(jiān)督”中被公開暴露出來,給當事人可能造成嚴重的傷害。例如,全國各省份《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大多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y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tǒng)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yǎng)后又懷孕的。”對于前者,不僅孩子被權威部門貼上“病殘”的標簽,[9] 而且夫婦的某些隱私也被暴露于天下。對于后者,孩子被“抱養(yǎng)”的身份被公之于眾,這與中國的文化傳統(tǒng)是嚴重相違背的。這不僅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而且不利于婚姻與家庭的穩(wěn)定。由此可見,再生育審批過程中的“張榜公布”與“接受群眾監(jiān)督”等做法的合適性是令人生疑的。
第八,獨生子女政策的推行,必然推高出生人口中一孩所占比例。而一孩生育比例的上升對出生質量的提高可能也是不利的。因為從生理上講,在自然狀態(tài)下一孩出生缺陷發(fā)生率可能要高于二孩出生缺陷發(fā)生率。例如,生育一孩的難產率要高于生育二孩的難產率。
第九,以往強制推行“一環(huán)二扎”,20世紀80-90年代甚至出現(xiàn)突擊結扎的現(xiàn)象。由于當時手術量大,條件簡陋,某些地區(qū)甚至曾經以“加強服務與管理”的名義大力推行產后節(jié)育(產后上環(huán)與產后結扎),某些“科學家”也跟著在Z.F后面鼓噪產后上環(huán)與產后結扎的好處,并聲稱這樣做不僅不會危及產婦健康,而且還能增進產婦健康。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結果出現(xiàn)了較多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fā)癥。這些手術后遺癥患者不僅勞動能力下降、醫(yī)療費用上升,陷入貧困風險增大,而且心理受到嚴重創(chuàng)傷,甚至嚴重影響到夫妻生活(吳正俊,2007)。
最后,由于獨生子女政策嚴重脫離中國的實際,必然導致Z.F和民眾在計劃生育問題上的沖突加劇。計劃生育領域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普遍推行、上級Z.F不切實際的高指標與高要求,計劃生育一票否決(有的甚至演變成為“一個”否決)等,導致基層計劃生育工作者普遍面臨較大的甚至是巨大的工作壓力,這種工作壓力在某些情況下會演變成為對群眾的“計生暴力”。廣西博白就是這方面的一個典型案例。
由此可見,獨生子女政策的推行,使得婦女兒童身心健康受損的風險不是減小了,而是被放大了。導致中國出生缺陷發(fā)生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不可否認的是獨生子女政策本身也“難辭其咎”。
(九)出生性別結構失衡風險
在中國出生性別比例失調與現(xiàn)行生育政策的關系問題上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中國出生性別比例失調與現(xiàn)行生育政策沒有關系,至少現(xiàn)行生育政策與出生性別比偏高并非直接的因果關系(原新、石海龍,2005)。其依據(jù)是印度、韓國與中國的臺灣省在生育率下降過程中也出現(xiàn)了類似的出生性別比例失調現(xiàn)象。另一種觀點認為:否認出生性別比例失調與現(xiàn)行生育政策之間的關系是牽強附會的。張二力(2005)等人的研究表明:出生性別比與生育政策之間存在某種關聯(lián),出生性別比例失調最嚴重的恰恰是實行“一孩半”政策的地區(qū),生育政策越寬松,出生性別比越接近正常。例如在實行農村“二孩”政策的甘肅酒泉、山西翼城、湖北恩施等地區(qū),出生性別比例就比較正常。因此,他們認為實行較為寬松的生育政策有利于緩解目前出生性別比居高不下的局面,F(xiàn)在的問題是:如果生育政策對出生性別比有影響,則這種影響究竟有多大?調整現(xiàn)行生育政策,出生性別比例失調現(xiàn)象會因此而自動消失嗎?究竟現(xiàn)行生育政策的存在對出生性別比例失調的出現(xiàn)是一個必要條件,還是充分條件(顧寶昌,2007)?
在沒有生育數(shù)量限制的情況下,如果夫婦都有很強烈的性別偏好,他們可能會繼續(xù)生育,通過這種方式,絕大多數(shù)夫婦能實現(xiàn)至少有一個理想性別的孩子的愿望。但是在國家政策、經濟和社會等各種條件的制約下,多生育一個孩子的成本往往較高,超出了夫婦愿意支付的水平或支付的能力,這些成本包括經濟成本、政治成本、社會成本和機會成本。于是,在強烈性別偏好、對子女數(shù)量限制、生育成本過高三重擠壓下,[10]
人們希望通過人為的干預來實現(xiàn)其最低生育愿望,而此時性別鑒定與性別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的出現(xiàn)為幫助人們實現(xiàn)這一愿望提供了強大的可靠的技術支持。這種干預在有強烈男孩偏好的社會中,就會出現(xiàn)偏高的出生性別比,如在印度、韓國、臺灣等一些國家和地區(qū)都有出生性別比偏高的現(xiàn)象。筆者2006年在浙江省蒼南縣龍港鎮(zhèn)調研時,有人反映說出生性別比例失調“都是計劃生育惹的禍,家庭與國家生育計劃有矛盾。溫州重商重男,不生男不止,這加重了生育成本,現(xiàn)在有了B超,生育成本下降,生男又可以實現(xiàn)。”
在中國現(xiàn)行生育政策限制條件下,人們很難超越政策規(guī)定去隨意的選擇生育數(shù)量和生育時間,但人們可以在此限制條件下選擇孩子的性別。孩子數(shù)量被限制的越少,對孩子性別選擇的欲望也越強烈(喬曉春,2004)。中國人的生育選擇空間狹小,偏好男嬰的生育意愿得不到很好的滿足,因此性別選擇性的人工終止妊娠等干預了自然的性別結構,導致出生性別比的偏高?梢哉f,偏高現(xiàn)象是過于強烈的性別偏好和過于狹小的生育選擇空間互相沖突和擠壓最終通過“性別鑒定與性別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為主要手段而形成的結果(穆光宗,1995)。
在以往高生育率背景下,已有孩子的性別結構對夫婦的生育決定和生育行為并無明顯影響。但是伴隨著生育水平的不斷下降,夫婦已有孩子的性別構成對后續(xù)生育行為的作用正在逐漸增強(馬瀛通等,1998;劉爽,2002)。在生育控制下,受男性偏好的影響,只生有女孩的那些母親再育的可能性要較只生有男孩的那些母親再育的可能性大得多。而那些只生育有女孩的夫婦最可能通過胎兒性別鑒定與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手段實現(xiàn)其在少生條件下的生男愿望。
廣東的生育政策在1997年進行過一次較大的調整,1995與2000年廣東的出生性別比分別為123.3與130.30,五年間出生性別比提高了6.99個點。政策模擬的結果表明:其中大約三分之二歸因于1997年生育政策的重新收緊。那些第一個孩子是男孩的農村夫婦原本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然而政策的改變,使他們中大部分人失去了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權利,從而原有的孩次遞進結構突然間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生育有男孩或男孩占優(yōu)勢的婦女的再育的可能性突然間受到嚴格限制,而這部分婦女再育的出生性別比較少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因而是較為正常的。生育有男孩或男孩占優(yōu)勢的婦女再育的數(shù)量減少,使得生育有女孩或女孩占優(yōu)勢的婦女再育的數(shù)量在整個出生人口中所占比例提高了,而生育有女孩或女孩占優(yōu)勢的婦女再育的出生性別比是嚴重偏高的?偟某錾詣e比是分性別與分孩次出生性別比的加權平均值,生育有男孩或男孩占優(yōu)勢的婦女再育的高出生性別比與權重的增加促使了整個出生性別比的上升。另有大約三分之一則歸因于性別鑒定與性別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現(xiàn)象的不斷增多(陳友華,2006)。
生育空間可以進一步細分為男孩生育空間與女孩生育空間,男女孩生育空間在受到生育政策擠壓后的收縮進程是不完全一樣的。筆者對江蘇某地生育意愿的調查發(fā)現(xiàn):無論是意愿生育率,還是政策生育率,都仍在繼續(xù)下降。然而分性別考察,則發(fā)現(xiàn)期望男孩生育率與實際男孩生育率在下降到某一水平后就穩(wěn)定下來,不再繼續(xù)下降,盡管此時的總體意愿生育率與實際生育率水平仍處在繼續(xù)下降過程中。這表明:男孩生育空間被壓縮到一定程度后就變成剛性,現(xiàn)行生育政策對此已經不起作用。與此同時,期望女孩生育率與實際女孩生育率仍在下降過程中,目前還沒有達到極限(。┲。由于期望男孩生育率與實際男孩生育率下降到某一水平后就早先停止下來,因而總體意愿生育率與實際生育率的下降實際上就是期望女孩生育率與實際女孩生育率下降的結果。這就說明,當意愿男孩生育率與實際男孩生育率下降到某一水平,使男孩生育空間變成剛性時,意愿生育率與實際生育率的下降則全部是由期望女孩生育率與實際女孩生育率下降所貢獻的。在此情況下,實際生育率下降越多,出生性別比也就越高,實際生育率的下降是以出生性別比的升高作為代價的。
中國出生性別比失調與現(xiàn)行生育政策有關,并不是說出生性別比例的失調是由于生育政策本身直接造成的,而是生育政策壓縮了人們的生育空間,在此過程中人們的生育行為選擇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從而間接地影響到出生性別比。中國出生性別比例失調并不完全由生育政策引起,生育政策只是在其中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如果不實行計劃生育,中國也會出現(xiàn)出生性別比例失調,只是生育政策導致了出生性別比的進一步升高,F(xiàn)行生育政策對中國出生性別比例失調只是作出了“部分貢獻”,絕對不能將中國出生性別比例失調全都歸結為是現(xiàn)行生育政策“惹的禍”。對現(xiàn)行生育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放松對出生數(shù)量的控制,出生性別比例失調的嚴重程度將趨于緩和,但不可能消除。因為引起出生性別比例失調的其他因素依然在起作用。
性別偏好是誘發(fā)出生性別比偏高的必要條件,但這必須借助于胎兒性別鑒定與人工終止妊娠等技術手段才能實現(xiàn)。由于國家明令禁止對胎兒進行非醫(yī)學需要的性別鑒定與性別選擇性的人工終止妊娠,因而只有當管理上存在漏洞時,才能借助于技術手段實現(xiàn)其性別偏好。因此,只有在具備男孩偏好、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實現(xiàn)偏好的技術手段與人們樂意采用技術手段實現(xiàn)其性別偏好四者時,出生性別比例才會出現(xiàn)失調。
性別選擇就個人與家庭來講是理性選擇的結果,但個人與家庭的理性選擇導致了群體的非理性,“共用地”悲劇由此而產生。出生性別比偏高是生育控制下的人為性別選擇的結果。
中國Z.F在制定現(xiàn)行生育政策時的初衷是在保證國家利益的同時,盡可能更好地兼顧、滿足群眾的利益。但必須承認,該政策具有明顯的性別含義,其推行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滿足人們的兒子偏好。由此引發(fā)的不僅是生育政策的性別歧視問題,而且產生了一種心理暗示導向作用:為第一孩生育女孩的百姓提供了一個再生育一個男孩的機會。越來越多的證據(jù)表明一女戶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政策導向進一步誘發(fā)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人為的性別選擇現(xiàn)象(穆光宗,2006;楊菊華,2006)。此外,部分省份現(xiàn)行生育政策中對照顧再生育者有生育間隔要求,部分婦女在生育一個女孩后馬上懷孕,然后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是男的就留下,是女的就說是計劃外懷孕,要求進行流引產。[11]
人工流引產作為避孕失敗的補救措施,現(xiàn)在已部分演變成為實現(xiàn)生育性別偏好的手段,而生育間隔要求與未婚先孕已被某些人用來作為性別選擇的道具,F(xiàn)行生育政策不僅已部分地導致了出生性別比例的失調,而且使部分女性胎兒最終免不了被流引產掉的命運。因此,調整現(xiàn)行生育政策,普遍允許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孩子,不僅使政策本身更趨公平,而且也使許多女性胎兒免于被流引產的命運,使女孩生存環(huán)境得到改善。因此,調整生育政策本身也具有關愛女孩、促進性別平等的成份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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