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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中國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個案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6-12-31 13:06

  本文關鍵詞:淺析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當前中國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個案研究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13/04/19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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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鄭民生故意殺人案之后,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引起了社會的廣為關注。當前我國處于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多發(fā)期,嚴重危及社會穩(wěn)定和群眾安全感。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在犯罪人、被害人、行為方式、危害程度上都不同于一般暴力犯罪和有組織的犯罪行為,具有突發(fā)性極強、犯罪手段殘忍、犯罪人心理異常、被害人群特殊、犯罪后果嚴重、示范效應強等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防控這類犯罪的艱難性,因此必須采取特殊的防控措施,以減少這類犯罪的多發(fā)。
  【關 鍵 詞】中國/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個案研究
  一、引言:概念、意義和方法
  2012年7月20日,在美國奧羅拉市《蝙蝠俠前傳3》的首映式上發(fā)生了震驚全球的槍擊案,24歲的詹姆斯?霍爾姆斯在影片放映過程中闖入放映廳,持多種武器朝觀眾掃射,造成了12人死亡,58人受傷。11天后的8月1日,遼寧省撫順市永陵鎮(zhèn)發(fā)生一起致8人死亡、5人受傷的特大殺人案,年僅17歲的李某因與女友發(fā)生矛盾,首先殺死了女友的2位親屬,逃跑途中又刺死6人、刺傷5人。再回溯到2009年和2010年,我國還發(fā)生了多起類似的案件,典型的如:致8人死亡的湖北隨州熊振林故意殺人案,致28人死亡、71人受傷的四川成都張云良公交車放火案,致6名親友死亡的北京大興李磊故意殺人案,導致8人死亡、5人受傷的福建南平鄭民生故意殺人案等。這些案件從形式來看各式各樣:有直接報復殺人的,也有泄私憤爆炸縱火的;有發(fā)生在家庭內部的,也有發(fā)生在街頭的;有發(fā)生在單位的,也有發(fā)生在校園的……但是從這些案件的特征看,存在著明顯的共性。一般把這類案件稱為“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或“個人極端暴力事件”,也有媒體稱為“一個人的恐怖主義”。①有人認為,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是指單個行為人為了達到發(fā)泄私憤、報復社會、制造影響等目的,以極端的心理狀態(tài)和行為方式,運用爆炸、砍殺、放火、槍殺、車撞等暴力手段,以社會或他人為侵害對象,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的犯罪[1]。還有人認為,個人極端暴力事件是指完全由一個人策劃、籌備、實施的極端暴力事件,行為人的動機往往起源于泄憤,但針對的并不僅限于直接相關人,而是將報復目標泛化進行的無差別傷害[2]。這些界定揭示了這類犯罪的一些共同特征,即由單個行為人實施的、犯罪手段極端殘忍和后果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我們認為,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是指一個人針對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數人使用殘忍的武力手段實施的造成嚴重傷亡和重大社會影響的行為。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區(qū)別于其他嚴重犯罪的關鍵在于“個人性”和“極端性”!皞人性”區(qū)別于有組織地實施的嚴重暴力犯罪,如恐怖組織實施的恐怖活動犯罪、有組織犯罪集團實施的暴力犯罪等;“極端性”區(qū)別于一般的暴力犯罪行為,如犯罪對象單一的故意殺人、搶劫、故意傷害等,“極端性”一方面表現為犯罪手段的殘忍性和暴力性,另一方面表現為犯罪后果和影響的巨大性和嚴重性,還表現為犯罪人心理極端,即具有偏執(zhí)、沖動、社會適應性差等特征。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作為嚴重暴力犯罪的一種特殊類型,嚴重影響社會安全感和社會穩(wěn)定。但是目前關于這類暴力犯罪的研究較少,缺乏對當前我國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特點、規(guī)律以及原因的分析,使防控此類犯罪政策的制定缺乏應有的理論基礎。鑒于此,本文運用文獻調查、典型調查、定量分析和個案分析的方法對當前我國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現狀、特點以及產生、發(fā)展、變化的規(guī)律和原因進行研究,以期為防控這類特殊的暴力犯罪提供決策參考。
  本研究利用文獻調研方法收集了媒體公開報道的發(fā)生在2000年至2011年間的符合上述特征的典型的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34起,通過對這34起典型案件共性和特性的分析,揭示了這類犯罪的主要特征,具體包括犯罪人特征、被害人特征以及犯罪行為特征等,并對這些特征之間的聯系進行了相關性研究,以便發(fā)現這類犯罪發(fā)生、發(fā)展、變化的規(guī)律。按照案件發(fā)生的時間順序,這34起案件分別是:楊新海故意殺人案、靳如超爆炸案、黃勇故意殺人案、張雙立故意殺人案、馬加爵故意殺人案、陽進泉爆炸案、艾旭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邱興華故意殺人案、石悅軍故意殺人案、黃文義故意殺人案、劉立良故意殺人案、楊佳故意殺人案、駱效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熊振林故意殺人案、胡云超故意殺人案、張云良放火案、李國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張承禹故意殺人案、陳孝兵故意殺人案、石順兵故意殺人案、李磊故意殺人案、溫鐵栓故意殺人案、劉愛兵故意殺人案、陳謙故意殺人案、鄭民生故意殺人案、徐玉元故意殺人案、周葉忠故意殺人案、吳煥明故意殺人案、朱軍故意殺人案、諶海濤放火案、劉贅衡爆炸案、于某故意殺人案、周宇新故意殺人案和李成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二、當前我國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現狀和發(fā)展趨勢
  從最近幾年發(fā)生的案件數量來看,當前我國個人極端暴力犯罪處于多發(fā)期。根據對34起典型案件的統計,發(fā)生在2000—2002年、2003—2005年、2006—2008年和2009—2011年的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數量分別為3起、4起、6起和21起。這項案件調查雖然是一個隨機統計,不是全面調查,不能完全準確地反映這類案件變化的趨勢,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當前這類案件發(fā)展變化的狀況,案件數量呈逐步增多態(tài)勢,且發(fā)案時間較為集中(需要說明的是,2009-2011年案件數量的增多還可能與網絡媒體的發(fā)展促使了案件報道數量增多相關)。
  根據定性分析的結果,案件的增多與轉型期社會矛盾凸顯、增多等因素密切相關。2009年初,中央綜治辦主任陳冀平在全國綜治辦主任會議上指出:“從目前的社會形勢看,新的社會矛盾將不斷產生,原有的一些社會矛盾也可能隨之凸顯,并呈現出經濟領域的新矛盾與老矛盾、經濟領域的矛盾與其他領域的矛盾相互影響、互相作用的局面。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社會心態(tài)日益復雜,一些人心理失衡,對社會的不滿情緒潛滋暗長,個人極端事件可能增多!盵3]2010年上半年,我國連續(xù)發(fā)生了多起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嚴重影響了群眾安全感,尤其是針對中小學生和幼兒園的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的頻發(fā),造成了一定的社會恐慌[4]。因此,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引起了政府部門、社會各界、學術界和新聞媒體的高度關注。2010年5月,中央維穩(wěn)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fā)布了《關于加強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防范,切實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通知》。6月,公安部要求全國公安機關嚴厲打擊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個人極端暴力犯罪[5]。溫家寶總理針對當時發(fā)生的多起針對兒童的襲擊事件,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我們不但要加強治安措施,還要解決造成問題的深層次的原因[6]。溫總理之所以說解決深層次的原因,是因為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的多發(fā)在一定程度上與社會矛盾積累較深、社會心理緊張焦慮、社會保障不健全、媒體輿論報道不當等因素密切相關[7]。
  在當前社會矛盾多樣化的形勢下,這類犯罪還會持續(xù)頻發(fā)。有研究指出,考慮到社會轉型深化期的持續(xù)性、典型犯罪的示范效應以及犯罪的模仿效應,在未來幾年內,這種高發(fā)態(tài)勢可能繼續(xù)存在[8]。2012年5月10日云南省巧家縣發(fā)生的爆炸案、8月1日遼寧省新賓縣發(fā)生的特大殺人案等就證明了這一趨勢。
  三、當前我國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特點
  從整體上看,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具有突發(fā)性強、侵害對象不確定、出于報復或制造社會影響的動機、損害巨大、影響惡劣等特點,而且該類行為對相同群體具有示范或學習的效應[7]。通過對34起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的統計分析,該類犯罪具體有如下特點。
  (一)犯罪人:具有心理障礙,年齡段集中,缺乏正確的挫折—反應能力
  1.犯罪人具有極端的心理狀態(tài)
  通過對34個犯罪行為以及犯罪人的心理狀態(tài)和生活史的調查分析,發(fā)現這些案件的犯罪人在心理特征上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具有一定的心理障礙,主要表現為偏執(zhí)、沖動、報復心強、內心封閉、社會交往能力差、責任感和感情膚淺、社會適應性差、自我調適能力弱等特點,即心理狀態(tài)具有“極端性”。這種極端性還往往表現為主觀歸因缺陷,即犯罪人往往把自己生活、感情的失敗和經濟、地位上的損失歸因于他人、社會或政府,進而對他人、社會甚至政府產生強烈的憎恨甚至仇恨情緒,這種情緒往往是其實施極端暴力行為的動機。②而且犯罪行為的發(fā)生、犯罪行為方式的選擇、犯罪對象的選擇以及后果的嚴重性和影響性都與這種極端的心理狀態(tài)密切相關。
  在調查的案件中,靳如超、馬加爵、熊振林、石悅軍、胡云超、陳孝兵、石順兵、楊佳、鄭民生等都具有這種極端心理特征。他們都是在或遭遇家庭矛盾、或遭遇感情婚姻問題、或遭遇經濟問題、或遭受生活挫折時,不能尋求解決途徑或不能調適心態(tài),把自認為不幸的原因完全歸因于他人或社會,進而產生強烈的憤怒和仇恨情緒,在一定偶然因素的誘發(fā)下,就實施了極端暴力犯罪行為。在馬加爵故意殺人案中,馬加爵雖然學習成績較好,而且對家人有著深厚的感情,但其具有較強的自尊心和報復心理。根據生活史調查,馬加爵曾因與奶奶看電視時發(fā)生沖突、與父母吵架、考試落后于第一名而在日記中表達了仇恨、報復甚至想殺死他們的想法[9]。這種在少年時期就形成的消極情感和報復心理成為了馬加爵日后實施犯罪行為的心理基礎,導致其因自尊心受挫而產生強烈的報復動機,最終殺死了4位同窗。艾旭強和駱效記的駕車撞人及楊佳的暴力襲警等都與他們的心理狀態(tài)、認識上的主觀歸因錯誤和極端的報復心理等密切相關。艾旭強在王府井大街駕車撞人的原因是對富人的仇恨,把自己經濟上的困境歸因為“富人的黑心”;駱效記駕車撞中學生的原因在于不滿其非法營運車輛被罰沒,其行為邏輯是“你們不讓我活,就小心你們的孩子”;而楊佳則認為自己受到了警察的“侮辱”,遂闖入公安局機關大樓持刀砍死砍傷數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員,其對自己犯罪動機的解釋是:“有些委屈如果要一輩子背在身上,那我寧愿犯法!
  在這種極端心理狀態(tài)下,親情、家庭、倫理、道德、法律等犯罪抑制因素對犯罪人已完全不起作用,“殺不及婦孺”、“虎毒不食子”、“命不傷無辜”這些基本的倫理觀念在犯罪人心目中都已蕩然無存,他們完全進入一種非理性狀態(tài),往往把自己的家屬、同學、朋友或沒有任何防御能力的學生、孩子作為犯罪對象,采取極端的暴力報復手段,最終導致了嚴重的、異于一般暴力犯罪的后果(見表1)。
  2.30—40歲是犯罪的高峰年齡段
  通過對34起案件的分析,30—40歲是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發(fā)生的高峰年齡段。在所有的案件中,犯罪人年齡處于這一段的有17起,占50%。犯罪人年齡在20—30歲之間和40—50歲之間的分別為8起和7起;另有2起案件的犯罪人大于50歲,分別是54歲的長沙公交車爆炸案的實施者陽進泉和62歲的成都公交車放火案的實施者張云良。這兩個年齡較大的犯罪人屬于由于家庭問題而悲觀厭世的自殺式個人極端暴力犯罪人,他們分別抱著“死也拉個墊背”的極端心理實施了極端暴力行為。
  從統計分析看,個人極端暴力犯罪人的犯罪高峰年齡不同于當前我國整體犯罪人的高峰年齡段。當前我國犯罪人尤其是暴力犯罪人的高峰年齡集中在18—25歲之間,即從事一般暴力犯罪的多為年輕人,而這類犯罪人的平均年齡明顯高于一般暴力犯罪人的年齡。根據對這類案件犯罪人的生活史調查,發(fā)現這類案件的發(fā)生具有“中年危機”的效應,即這一人生階段可能正經歷事業(yè)、健康、家庭、婚姻等各種關卡,容易遭遇各種危機,如挫折、精神壓力等。這些危機一旦處理不好或不能自我調節(jié),就容易發(fā)生精神或心理問題,進而容易發(fā)生自殺、暴力犯罪等各種現象。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犯罪人中年危機的外在表現,案件分析發(fā)現鄭民生、艾旭強、張雙立、李磊、靳如超、熊振林等犯罪人都屬于這一群體。這一群體的共同特征表現為社會、政治和經濟地位不高,缺乏自我價值和社會價值實現的成就感。有分析指出,這類人群在經濟上處于弱勢地位、缺乏尊嚴與成就感;在政治上缺乏社會參與和利益訴求話語權;在生活中有種種不如意,缺乏歸屬感和溫暖感[10]。有學者把他們的社會生活總結為“三低三少”,即“經濟收入低、權力地位低、社會聲望低,人際交往少、流動機會少、疏導渠道少”[2]。從這一角度說,這一群體也算是社會的弱勢群體。在這一社會生活背景下,不能自我調適和保持心理的平衡,一旦遇到像“燃點”一樣的誘發(fā)因素,就極可能會發(fā)生極端暴力行為,典型如李磊故意殺人案。李磊雖然經濟上不處于弱勢,家中擁有巨額拆遷款,但是由于在家中沒有地位,被妻子認為是個一無是處的失敗者,又因拆遷款的分配導致家庭矛盾重重而無法解決,長期的壓抑在酒后得以爆發(fā),揮刀把自己的妻子、兒子、父母、妹妹等一家六口殘忍地殺死。因此,從這類人身上,我們可以看到采取社會政策解決深層次社會問題對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性。
  3.缺乏正確的挫折—反應方式
  在社會生活中具有較低的地位和較少的資源是這類犯罪人實施犯罪的基礎性因素,遇到一定的挫折具有雪上加霜的效應。通過對34起案件的分析,犯罪人所遭受的挫折主要包括感情及家庭生活的挫折、社會地位和自尊心帶來的挫折、工作和經濟問題引發(fā)的挫折等,其中來自工作及經濟上的挫折和感情及家庭生活的挫折占比例最高,分別為38%和35%。
  從社會學和心理學的角度分析,犯罪人的挫折與社會支持鏈斷裂有關。一方面,這種斷裂與犯罪人感情婚姻破裂、家庭生活不幸、缺乏社會交往、工作事業(yè)受挫等密切相關;另一方面,這也與轉型期社會問題激增和社會壓力加大相關。犯罪人社會支持鏈的斷裂,即犯罪人不能從血緣關系、工作關系以及社會生活關系中獲得相應的支持。缺乏社會支持意味著其心理應激反應機制、精神緊張狀態(tài)緩解功能和社會適應調解能力的喪失或不健全,進而導致遏制犯罪的外部力量弱化而實施犯罪。從案例分析來看,所有犯罪人都存在社會支持鏈斷裂的情況。34起案件中沒有1起案件的犯罪人完全具備3種主要的社會支持,即:來自合法穩(wěn)定的職業(yè)、正常的家庭功能和社區(qū)或其他途徑的支持;其中僅有6起案件的犯罪人具有合法穩(wěn)定的職業(yè),4起案件的犯罪人有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在34起案件中,具備1種社會支持來源的有8起,約占23%;具備2種社會支持來源的有2起,僅占所有案件的約6%;還有24起案件的犯罪人不具備上述任何社會支持,也就是說有高達約71%的案件中的犯罪人無任何穩(wěn)定的社會支持來源。
  挫折感的存在與犯罪行為的發(fā)生并沒有必然的或較高的相關性,缺乏應對挫折的能力或采取了不良應對方式才是這類犯罪產生的主要個體因素之一,這也是犯罪人心理缺陷的主要表現。
  (二)被害人:特定群體和不特定多數人群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被害人較多,而且往往直接造成了多個被害人的傷亡,并導致大量間接被害人即被害人近親屬財產和精神的巨大損失。根據對34起案件分析,個人極端暴力犯罪被害人主要有四類。
  1.犯罪人周圍的熟人
  這類被害人主要包括被害人的近親屬、同學、同事或其他生活在一起的人群。在這類案件中,犯罪人與被害人的互動性比較明顯,而且往往在犯罪行為實施之前、之中都有一定的互動。這種互動,在犯罪前表現為相互熟識甚至生活或工作在一起,往往具有一定的矛盾沖突;在犯罪中表現為雙方直接發(fā)生沖突、爭吵等,有時還表現為被害人對犯罪人的刺激等。在互動中,被害人往往對犯罪人也有一些過錯、過失甚至是傷害、侵害行為。③典型的如馬加爵故意殺人案、李磊故意殺人案、黃文義故意殺人案、周宇新故意殺人案等。這類行為的發(fā)生與一般暴力犯罪行為尤其是故意殺人行為的產生模式基本相同,區(qū)別在于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被害人較多,后果更為嚴重。這種犯罪人和被害人互動的個人極端暴力犯罪行為模式主要表現為倫理型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即指發(fā)生在家庭、學校、單位內部的被害人與犯罪人關系密切的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在34起案件中,有11起屬于這一類型。從統計來看,長期的矛盾糾紛、財產分配不均、戀愛或婚姻關系破裂等是該類犯罪的主要原因。
  2.某一特定的群體
  這類犯罪人一般出于報復或引起社會關注的動機,選擇某一特定的群體作為犯罪對象。這一特定群體或與被害人有過一些相關的聯系,或根本與犯罪人沒有任何關系。前者典型的如楊佳故意殺人案、艾旭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諶海濤放火案、劉贅衡爆炸案等。楊佳把曾經處理過他的警察泛化為被害人,而艾旭強和諶海濤則分別選擇王府井大街上和機場大巴上的“富人”作為被害人。后者如鄭民生故意殺人案、徐玉元故意殺人案、駱效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他們分別選擇上學的小學生、幼兒園里的兒童和放學的中學生作為犯罪對象,以達到間接報復的目的。這類案件我們稱為“報復型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即指由個人危機、挫折而引發(fā)的犯罪人出于報復某個人、某個群體甚至社會的動機而針對特定群體實施的個人極端暴力犯罪行為。這類犯罪后果嚴重,傷害無辜公眾甚至力量上的弱勢群體,嚴重影響社會安全感。根據統計,34起案件中有13起屬于這類犯罪,其中有10起是選擇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或居住區(qū)以駕車亂撞、引爆炸藥、放火等方式實施的。而且13起案件的犯罪人均無悔罪表現,其原因在于犯罪人的主觀歸因缺陷,將自己生活、感情或經濟上失敗的原因完全歸結到他人和社會,由此產生對社會的不滿。他們實施的“報復”行為已經不是“冤有頭債有主”式的報復,而成了犯罪人通過向社會宣泄私憤來實現其“自身價值”或“社會正義”的途徑。這類犯罪不僅危害巨大,而且比較難防。加強特定群體或部門,如幼兒園、中小學校園、特殊單位的物防、技防,并加強專業(yè)預防和被害預防,是預防這類案件發(fā)生的關鍵性措施。
  3.公共場所不確定的人群
  犯罪人在被害人的選擇上沒有特定目標,隨機在一定場合尤其是公共場所選擇不特定多數的被害人作為侵害對象。這類犯罪一般是犯罪人出于報復社會、宣泄私憤或制造社會影響等動機或目的而實施的,典型的如張云良放火案、陽進泉爆炸案、靳如超爆炸案、楊新海故意殺人案,還有2012年5月發(fā)生的巧家縣爆炸案等。張云良和陽進泉都因家庭生活不如意而悲觀厭世,然后分別在公交車上實施縱火、爆炸,致使多名無辜者傷亡。這兩起案件的犯罪人年齡較大,而且屬于自殺式個人極端暴力犯罪。這類案件危害性巨大,嚴重影響公眾的社會安全感。
  4.由多個連續(xù)被害人組成的復合型被害人群
  這類被害人既包括犯罪人的熟人或曾經有過互動的人群,也包括隨機遇到的無關人群。這類犯罪是犯罪人針對熟人實施犯罪行為后逃跑途中抱著“殺一個也是殺,殺幾個也是殺”或“殺人滅口”的念頭繼續(xù)殺死多人的犯罪,典型的如邱興華故意殺人案、石悅軍故意殺人案、黃勇故意殺人案、熊振林故意殺人案等。
  (三)犯罪行為:突發(fā)性強,行為方式殘忍,后果嚴重,示范效應強
  1.犯罪行為突發(fā)性強,預防和處置難度較大
  犯罪行為的突發(fā)性強是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顯著特點,這一特點與犯罪人選擇犯罪時間、犯罪對象、犯罪地點沒有規(guī)律性、具有臨時性和隨意性有關。這種突發(fā)性特點決定了這類犯罪“防不勝防”,預防難度較大。因此,加強特殊群體、特殊空間和特殊時間段的保衛(wèi)工作,如對幼兒園、中小學校園的保護,上學、放學期間的安保,采取“守株待兔”式被害預防對預防這類犯罪具有較大的效果。
  與行為突發(fā)性強相關的是這類案件持續(xù)時間短,傷亡大,處置難度大。一方面,爆炸、放火、駕車撞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傷亡嚴重,現場情況復雜;另一方面,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中,犯罪人往往快速作案后迅速逃跑,并在逃跑途中持續(xù)隨意殺人,如邱興華故意殺人案、石悅軍故意殺人案、楊新海故意殺人案、熊振林故意殺人案等,這一特點為抓捕和防范持續(xù)犯罪帶來了較大的難度,也因此上述案件往往在抓捕過程中動用大量的警力、物力,并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根據統計分析,34起案件中,在10分鐘內在現場完成犯罪行為的有12起,在1小時之內完成犯罪行為的有25起,占到了全部案件的73.5%(見圖5)。典型的如:楊佳十幾分鐘內在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內持刀捅死6人、捅傷4人,艾旭強在王府井大街幾分鐘內撞死3人、撞傷5人,駱效記在不到2分鐘的時間內駕車在中學門口撞死5人、撞傷19人,鄭民生55秒內砍死8人、砍傷5人,張云良在公交車上瞬間縱火致死28人、重傷71人,周宇新和李磊分別在數小時內殺死10名親友和6名親友,熊振林和邱興華在短時間內分別殺死8人和10人。
  處置這類案件和預防危害結果擴大的最主要方式是快速反應和處理方式得當,或迅速制服犯罪人,或及時避免群眾與犯罪人的近距離接觸,并在第一時間使被害人得到有效的治療,同時及時公布事件事實真相,以避免影響事態(tài)擴大的謠言產生。
  2.犯罪后果嚴重,社會影響較大
  雖然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數量不多,但是其造成的傷亡嚴重,社會影響大,這種后果也往往是犯罪人所期望的結果:或希望報復他人或社會,或希望引起他人的痛苦,或希望引起社會的關注。根據對34起案件的不完全統計,34起案件造成傷亡約725人,其中死亡398人,受傷327人,平均每起案件造成大約12人死亡和10人受傷,遠遠高于一般暴力犯罪案件造成的傷亡后果(見圖6)。因此,犯罪后果的嚴重性也是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本質特征之一。典型的如靳如超爆炸案,靳如超在石家莊市內四個地點同時引爆炸藥,導致108人死亡和30多人受傷。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社會影響大主要表現為犯罪嚴重影響社會安全感,甚至引起社會的恐慌。心理學研究表明,當社會公眾經歷了危機事件的打擊之后不清楚下一次危機事件是否會發(fā)生時,最容易誤以為同類的事件會經常發(fā)生,雖然這些事件通常都是小概率事件。2003年6月至9月間張雙立在北京市某區(qū)連續(xù)作案4起,強奸并殺害了4名下夜班的單身女性,一時間造成了該區(qū)內女性下夜班不敢獨自回家的情況,即使在案件偵破后這種情緒也還沒有得到緩解。2000年至2003年楊新海故意殺人案發(fā)生時,豫、冀、魯、皖四省地群眾人心惶惶。2010年上半年連續(xù)發(fā)生了6起校園傷害案件后,全國范圍內的學生家長陷入一片恐慌之中,安全感普遍嚴重降低。
  3.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工具選擇隨意性強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之所以引起社會恐慌和媒體的關注,除其后果嚴重和危害性大外,犯罪手段殘忍也是主要的因素。犯罪人一般采取爆炸、放火、駕車撞人、用刀砍殺、鈍器打砸甚至槍擊等手段實施犯罪。犯罪手段的殘忍與犯罪人使用的犯罪工具密切相關,根據案件調查發(fā)現,犯罪人選擇暴力犯罪工具有較大的隨意性,,一般是順勢拿起方便之物實施犯罪,事先刻意準備犯罪工具的較少。根據案件統計,犯罪人使用的工具多種多樣,主要有刀具、鈍器、汽油、炸藥、汽車、槍支等。在34起案件中,有16起的作案工具為刀具、7起為錘子等鈍器、4起是駕車撞人、3起使用爆炸物、3起縱火、2起使用槍擊、1起為其他方式(見圖7,其中有2起案件使用2種工具)。從統計來看,刀具和鈍器為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最主要的犯罪工具,占到了統計總量的64%。犯罪手段的殘忍性和犯罪工具的暴力性也反映了這類犯罪的極端性。典型的如邱興華故意殺人案中,10名受害人的致命傷全部位于頭部,被邱興華先用砍刀砍傷或砍殺后再用斧頭砍砸,受害人頭部完全變形幾乎難以辨認,甚至邱為了泄憤還將一名受害人的眼球、部分內臟和腳筋取出后炒掉。又如鄭民生故意殺人案中,鄭民生在55秒鐘內連續(xù)刺死6至12歲的學生8人、重傷5人,其將匕首捅入孩子的胸腔后,甚至多次攪動匕首柄,現場慘狀以至于辦案人員都難以看完僅55秒長的監(jiān)控視頻。
  4.犯罪行為的示范效應較強,媒體不當報道或起誘發(fā)作用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行為對一定的社會群體尤其是具有相似經歷或背景的群體具有一定的示范效應,也有研究者稱這種現象為犯罪的傳染性。在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鄭民生案件發(fā)生后,短短的不到50天內,在江蘇泰興、廣東雷州、山東濰坊、廣西合浦、陜西南鄭等地又相繼發(fā)生了5起校園血案。而且后來5起犯罪行為的犯罪對象、犯罪工具和犯罪手段等幾乎都與鄭民生案件一樣,都用錘子、刀具等工具暴力侵害沒有防護能力的兒童和中小學生。后5起案件的犯罪人明顯受到了鄭民生的影響,甚至其犯罪心理機制和模式都具有一致性——“認為社會對自己不公平”→“向社會宣泄”→“大肆砍殺學生”。這種示范效應或傳染性具有多米諾骨牌的效果,典型的又如2009年底李磊故意殺人案后北京市發(fā)生的幾起故意殺人案。2009年11月23日,北京市大興區(qū)的李磊在家中將6名親屬殺害,該案發(fā)生一個月后,在同一小區(qū)的張某也在自家中將妻子和兒子殺死,作案對象和方式如出一轍,作案原因也是因為家庭矛盾。2012年8月1日,17歲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因與女友發(fā)生矛盾,在殺死女友親屬2人后持刀沿途又刺死6名路人、刺傷5人。該案發(fā)生半個月后,北京平谷區(qū)也發(fā)生了因家庭矛盾持刀沿路砍殺行人的案件,造成了6人死亡(見表2)。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示范效應或傳染性明顯強于其他犯罪行為。1982年1月10日,北京出租車司機姚錦云駕車在天安門廣場附近故意朝人群撞擊,造成20多人死傷,此案之后的一年內我國連續(xù)發(fā)生了多起故意駕車在人群密集區(qū)肆意沖撞的案件。如表2所示,這種示范效應或傳染性主要表現在犯罪心理和犯罪方式等方面的學習和暗示上。首先,個人極端暴力犯罪行為具有強烈的心理暗示和啟發(fā)作用。個人極端暴力犯罪行為通過媒體等傳播到具有潛在犯罪動機的人后,會對其產生一種心理暗示作用,犯罪行為對那些與犯罪人有著類似經歷或有相同動機的潛在犯罪人起到了示范效果甚至誘發(fā)作用,促發(fā)了潛在犯罪人的犯罪動機或行為。其次,作案方式和手段的示范性。犯罪學理論表明,有潛在犯罪動機或犯罪傾向的人總是在自覺不自覺地學習犯罪方法等。作案方式和手段的極端性是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特點之一,這種能夠造成重大傷亡和巨大影響的極端手段可能會起到滿足潛在犯罪人的心理需求的效果,進而被模仿,實施類似的犯罪行為。
  這類犯罪的示范效應或傳染性與媒體的不當報道有很大關系。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很容易成為社會中的焦點問題而引起媒體轟炸式的報道,不當的報道會產生負面的效應,進而成為促發(fā)新的個人極端暴力犯罪行為的一大誘因。2010年鄭民生案件發(fā)生后,兩天內網絡媒體的報道量高達到50多萬條,諸如“南平血案兇手被判死刑,稱知道捅什么地方最致命”、“‘惡魔’專找低年級學生下手”等,一些報道對犯罪人的作案手法進行了詳盡的描述和渲染。對于這些報道,原南方日報社社長范以錦指出:惡性事件的報道都有正效應和負效應。正效應體現在告知真相,防止流言產生,防止事態(tài)擴大,并提醒公眾做好防范;負效應會引發(fā)社會恐懼并對潛在犯罪人起誘導作用[11]。相關報道中除了對犯罪手段的詳盡描述外,一些媒體為了獵奇還對案件原因進行了社會歸因性分析和推測,把報道方向轉向犯罪人的社會背景、人文關懷以及社會制度、社會政策等方面,于是一種“弱者抗爭”、“被逼殺人”的說法也隨之流傳。
  四、結論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作為一類特殊的嚴重暴力犯罪,具有突發(fā)性強、犯罪手段殘忍、犯罪人和被害人特殊、犯罪后果嚴重、具有一定示范效應等特征。當前我國處于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多發(fā)時期,嚴重危及社會穩(wěn)定和群眾的安全感。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特點決定了這類犯罪控制和預防的艱難性。通過對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研究,根據這類犯罪的特點,我們認為防控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應從以下方面著手:首先,必須堅持嚴厲的打擊對策,對現行犯和有犯罪征表的潛在犯罪人必須予以打擊和控制,以控制多發(fā)的勢頭;其次,加強被害預防,注重特殊群體、特殊空間和特殊時間段的保衛(wèi)工作;第三,提高犯罪現場的處置水平和能力,避免犯罪后果的擴大;第四,加強輿論引導和媒體的管理,規(guī)范類似于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報道方式和內容,加強正面引導,減少負面效應;第五,加強心理障礙者的排查、治療和干預,預防極端心理及極端行為的產生;第六,創(chuàng)新矛盾排查、化解機制,加強疏導、信訪工作,同時倡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沖突;第七,完善社會支持系統,加強家庭、社區(qū)、社會等對弱勢群體的社會支持功能;第八,加強社會改革,完善社會政策,解決深層次的社會問題,從根本上維護社會穩(wěn)定。
  注釋:
 、衮v訊網、新浪網、《瞭望周刊》等多家媒體在報道此類案件時均使用了“一個人的恐怖主義”一詞。參見:王開.一個人的恐怖主義[J].瞭望東方周刊,2010-03-29.
 、谥饔^歸因缺陷是美國心理學家維納(B?Weiner)提出的一種心理現象,即人們做完一項事情后傾向于從自身和他人身上尋找成功或失敗的原因,大部分人都能正確地對成功或失敗進行主觀歸因,但也有少數人總是把成功的原因歸結于自身,而把失敗的原因都歸結為社會或他人。
 、1958年,美國犯罪學家沃爾夫岡在其出版的《殺人模式》(Patterns of Criminal Homicide)中提出大部分殺人犯罪發(fā)生在熟人之間,且是“被害人促進”(victim precipitation)的結果。根據世界各國的實證研究,暴力犯罪發(fā)生在熟人間的比例較大。中國司法部1994年的調查顯示,暴力犯罪中被害人與犯罪人認識的比例高達60.7%,其關系類型包括配偶、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戀愛關系、同事、鄰里、同鄉(xiāng)、離異配偶和一般認識關系等。日本學者的研究表明,在殺人犯罪中,二者相識的比例高達73%,但其也指出在傷害案件中兩者相識的比例僅占36%。因此由于暴力犯罪往往是人際關系沖突的結果,暴力犯罪中被害人與犯罪人相識的比例明顯超過侵財犯罪。參見:宋浩波,靳高風.犯罪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395.
 、2010年4月28日上午,廣東省雷州市白沙鎮(zhèn)洪富小學教師陳康炳在雷州市雷城鎮(zhèn)南湖廣場閑逛時,懷疑身穿雷城第一小學校服的幾名小學生對其指手畫腳,說其壞話,遂產生了報復雷城第一小學學生的念頭。當日下午,陳康炳攜帶長約40公分的鋼刀進入雷城第一小學第四庭院北側的教學樓,在六樓和五樓的教室持鋼刀砍殺師生,致1名教師、16名學生共計17人頭部等處受傷。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陳康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有研究者同時列舉了2010年3月至5月發(fā)生的6起相似的案件,除本文提到的鄭民生、陳康炳、徐玉元、吳煥明外,還有廣西合浦楊家欽案(2010年4月12日)和山東濰坊王永來案(2010年5月12日),前者有精神病史,后者自焚而亡。該研究同時指出,此類案件像病毒一樣傳染、擴散,在此后短短的不到50天的時間里又接連發(fā)生了5起(共造成82名師生死傷,絕大多數為兒童)類似的事件,幾乎是鄭民生南平案的翻版:一樣的犯罪手段、犯罪對象、犯罪動機和相似的犯罪地點,不免讓人相信犯罪具有傳染性。參見:李梅.論犯罪的傳染性[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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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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