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之際不聽謠言_國際政治專業(yè)_老踏:論族際政治整合:研究取向與實踐模式【第30期學術中國人文講座】
本文關鍵詞:族際政治整合,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學術中國:第30期人文社科學術講座】——老踏:論族際政治整合:研究取向與實踐模式
主講:老踏★民族政治
主持:笨熊★民族政治
講所:學術中國:史哲博士群
時間:12月22日20點——22點
論題:論族際政治整合:研究取向與實踐模式
摘要:可以把族際政治整合理解為民族國家運用國家政治權力來使國內不同族群在保持自身文化特色的同時實現(xiàn)政治一體化的過程。鑒于族際政治整合對世界范圍內的民族國家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極具現(xiàn)實意義,該問題既是學界研究的熱點,更是國家實踐探索的重點。就學界研究而言,目前初步形成了兩種具有代表性的理論主張,一種是以“少數(shù)群體權利”作為研究取向,另一種則以“族際政治民主”作為研究取向;就國家實踐而言,逐漸形成了三種族際政治整合實踐模式,即以中國為代表的集權干預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平等融合模式和以加拿大為代表的聯(lián)邦多元模式。
關鍵詞:族際政治整合;少數(shù)群體權利;族際政治民主;集權干預模式;平等融合模式;聯(lián)邦多元模式
一、必要的說明:研究緣起與概念準備
族際政治關系是族群政治發(fā)展的外部政治生態(tài),族際政治關系的好壞對于每個族群而言,都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族際政治關系擁有兩種基本表現(xiàn)形態(tài),即族際政治沖突和族際政治整合。當族際政治關系表現(xiàn)為族際政治沖突時,發(fā)生關系的不同民族群體之間處于緊張對抗狀態(tài),這一狀態(tài)勢必會危及到族群自身的存在與發(fā)展,甚至會對民族國家的地區(qū)安全和主權統(tǒng)一構成嚴重威脅;而當族際政治表現(xiàn)為族際政治整合時,民族群體之間的關系則趨于和解、合作與和諧,顯然,這種狀態(tài)有利于民族國家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也有利于國內每個族群的政治發(fā)展。鑒于族際政治關系如此之重要,以致于族際政治已然成為“多民族國家民族關系的核心與本質”[1]。如何實現(xiàn)和維持族際政治整合是當今世界民族國家在處理國內族群關系問題時需要面對的共同任務。本文嘗試對族際政治整合的代表性理論主張以及當今世界主要多民族國家就族際政治整合的實踐模式進行概要性地梳理,旨在為推進族際政治整合問題的研究提供參考與借鑒。
關于族際政治整合的含義,有學者認為它所指的是“一定國家中的不同族群通過一定的文化價值體系、權威結構、關聯(lián)紐帶、規(guī)范制度等結合成一個整體的過程和體系狀態(tài)。在這種狀態(tài)中,,構成整體中的各個部分依然保留了它的民族個性和特色,同時又形成了一個共同的權威機構、規(guī)范體系和文化價值體系”[2];再一種觀點是把它看作是“多民族國家運用國家權力,將國內各民族結合成一個統(tǒng)一的政治共同體,以及維護這個共同體的政治過程”[3]。稍加分析可以看出,前者展現(xiàn)了族際政治整合的構成要素及其本質特征,后者則將重點放在對于族際政治整合過程的高度概括上。兩種定義的分歧之處在于對族際政治整合的主體的不同理解——前者把“不同族群”作為族際政治整合的主體,后者則把“多民族國家”當作族際政治整合的主體。對此,我們更傾向于后者的觀點,因為在很大程度上,族際政治整合已經超出了“不同族群”的邊界,要想實現(xiàn)不同族群之間政治關系的整合,需要一個“超越”族群的政治實體才可能做到,這個實體就是民族國家。由此,可以把族際政治整合理解為民族國家運用國家政治權力來使國內不同族群在保持自身文化特色的同時實現(xiàn)政治一體化的過程。
二、研究的取向:謀求族際政治整合的理論主張
鑒于族際政治整合問題對于當今世界范圍內的民族國家的穩(wěn)定及其發(fā)展都具有重大現(xiàn)實意義,學界也圍繞這一問題而展開了積極的和富有成效的探索。目前,在族際政治整合問題的探索過程中初步形成了兩種具有代表性的理論主張:一種是以“少數(shù)群體權利”作為研究取向,另一種則以“族際政治民主”為研究取向。一般而言,前者“所強調的是族群所具有的集體性權利。這種權利實際上是現(xiàn)代國家給予少數(shù)民族群體的一種可以行為或不可以行為的自由”[4]。在這一領域,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義理論家威爾?金里卡堪稱代表人物。讓他享譽世界的理論著作的正標題就是《少數(shù)的權利》。在該書中,金里卡圍繞“少數(shù)群體權利”展開了自己卓有見地的討論,使得“少數(shù)群體權利問題終于走到了政治哲學的前沿”[5],以至于在西方民主國家里,賦予少數(shù)群體以各項權利成為制定和實施民族政策的一種潮流;后者則主張“通過各民族對政府權力的直接、間接控制和對政治決策過程的直接、間接參與,把某一特殊民族對權力的壟斷轉變?yōu)楦髅褡鍖嗔Φ墓蚕怼盵6]。在這一取向上,可以把中國學者王建娥看做是其典型代表。
以“少數(shù)群體權利”為研究取向的理論主張,其核心觀點是認為實現(xiàn)族際政治整合的關鍵在于民族國家應賦予和承認國內少數(shù)群體的權利,承認他們的文化特殊性和人格尊嚴,實現(xiàn)他們的自主管理和自身利益,并且確保他們可以和國內其他民族一起分享國家發(fā)展的成果。上述這些對于少數(shù)群體權利的關照可以提高他們對于國家的認同程度,夯實國家政治合法性的基礎,以此來提升民族國家的民族凝聚力和政治整合能力,實現(xiàn)政治一體化。可以看出,以“少數(shù)群體權利”為取向的理論主張的價值在于承認少數(shù)群體的差異,進而通過對這種差異的尊重和包容來獲得族際政治整合的資源。然而,這種以“少數(shù)群體權利”為取向的理論也存在不少的局限性。比如,該理論主張對于少數(shù)群體權利的強調也在事實上造成了不同群體之間的人為分界,從而導致不同群體基于不同權利而強化了各自的身份認同。顯然,這種情況不利于國家認同的維系;比如,少數(shù)群體權利與少數(shù)群體權利的實現(xiàn)之間存在著一定落差,國家法律或政策賦予少數(shù)群體的權利需要在具體的社會文化背景之下才能得以實現(xiàn),受到少數(shù)群體占有社會資源情況的限制,其應然的權利往往無法全部兌現(xiàn),從而影響了該理論的實際價值;比如,該理論在少數(shù)群體權利的保障方面還缺乏強有力的對策,這種欠缺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當國家賦予少數(shù)群體的權利遭到侵犯時,少數(shù)群體難以通過制度和機制上的程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問題一旦激化,國家就可能面臨少數(shù)群體進行體制外政治參與的壓力;等等。由此,把對少數(shù)群體權利的尊重和包容當作是實現(xiàn)族際政治整合的惟一途徑的想法是經不起推敲的,在實踐中也是有害的。
而以“族際政治民主”為研究取向的理論,其最為根本的內容是“在承認所有民族都是國家權力主體、擁有平等政治權利的前提下,針對多民族存在的情況進行特殊的政治設計”[7]?v觀這種旨在通過進行族際政治民主機制建設的方式來尋求族際政治整合的理論,特別是這一理論主張在東南亞國家的運用,的確取得了一定成效,這一點在馬來西亞和新加坡表現(xiàn)得尤其明顯。通過少數(shù)群體身份代表在國家權力機構中擁有席位的改革,以及通過向少數(shù)民族代表開放某些政府機構職位的措施,確實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不同族群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提高了國家對于族際政治整合的能力。然而,問題并沒有從根本上得以解決。比如,族際政治民主是否必然能夠促成族際政治的整合,至少在一些國家的實踐中看,情況未必如此理想。埃塞俄比亞在族際政治民主方面的努力令人印象深刻,不僅依據國內不同民族群體的分布情況而建立了9個州,又允許各州之內的少數(shù)民族建立自己的“自治州”,從而在最大程度上滿足不同民族成為國家權力的主體,及其對于平等政治權力的追求。然而,埃塞俄比亞的9個州“簡直就是9個建立在族群基礎上的主權國家”[8],整個國家也因此陷入事實上的分裂狀態(tài);比如,對于族際政治民主的制度化建設是否必然促成族際政治整合,在一些國家里也存在著令人遺憾的反證。在前蘇聯(lián)推行的“族群聯(lián)邦主義”制度下,各加盟共和國享有相當大的自治權,然而“族群成為利益集團,地方干部成為族群守門人,‘共同國家’被削弱,這三個后果都是‘族群聯(lián)邦主義’這一制度體系的‘副產品’!坏┩獠凯h(huán)境發(fā)生變化,它們就可能演變?yōu)閲曳至训摹破鳌盵9]。如此看來,“族際政治民主”也并不是實現(xiàn)族際政治整合的靈丹妙藥。種種跡象表明,學界對于族際政治整合問題的探尋才剛剛起步,很有必要繼續(xù)深入下去。
三、實踐的模式:探索族際政治整合的多國努力
對于活躍于國際政治舞臺上的任何一個民族國家而言,能否穩(wěn)定而持久的確保國內不同族群間關系的良性互動,增進族際政治整合,將直接關系著整個國家的鞏固和存續(xù)。因此,不管哪個民族國家,“總是要根據族際關系的特點和演變過程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適時調整族際政治整合方式,以保持必要的族際整合能力”[10]。我們認為,在這一進程之中,逐漸形成了三種帶有共性的族際政治整合實踐模式,即集權干預模式、平等融合模式和聯(lián)邦多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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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集權干預模式,是指在單一制國家中,依靠中央集權體制的力量去干預族際關系,中央權力機關在族際政治整合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其主要做法包括:由中央權力機關委派或任命族群自治地方的領導者,該領導者由該自治地方的族群成員來擔任;由中央權力機關統(tǒng)一調配和使用包括族群自治地方在內的全部地方性資源,并以此來維持和協(xié)調不同族群的利益訴求和族際關系;中央權力機關對于少數(shù)民族采取一系列優(yōu)惠政策,并以此作為維系少數(shù)民族國家認同的重要途徑。
可以把中國視為集權干預模式的典型代表。作為一個擁有56個民族的多民族國家,中國在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實踐探索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這場改革“是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核心內容的社會整體變遷過程,而利益分化作為市場經濟的伴生物,也會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與完善而不斷得以彰顯。……改革的過程,也是一場利益分化的過程”[11]。而當這種利益分化以不同族群之間日益明顯的發(fā)展差距表現(xiàn)出來時,就對當代中國的族際關系構成了沖擊,影響到中國族際政治整合的維持和鞏固。與之相伴隨,中國在維持和鞏固族際政治整合的過程中,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首先,強化中央權力機關的政治權威,加強國家權力對于民族社會生活的干預能力。回顧建國以來的歷史不難發(fā)現(xiàn),中央集權體制下的強有力的政治權威,一直是中國維持和確保族際政治整合的關鍵之所在。面對利益分化的現(xiàn)實,依靠強有力的中央權力機關的政治權威來統(tǒng)籌協(xié)調不同族群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是鞏固族際政治整合的重要方式。不僅如此,加強國家權力對于民族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干預也是中國鞏固族際政治整合的重要取向。作為一個擁有世界最多人口的發(fā)展中國家,中國面臨著巨大的發(fā)展壓力。為了實現(xiàn)中國經濟社會的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國家權力“要對經濟進行干預,而這種干預不只停留在經濟層面上,而且深入到社會關系與文化傳統(tǒng)之中”[12]。
其次,通過意識形態(tài)的整合功能來鞏固族際政治整合。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在多民族國家,不論是國家的意識形態(tài)還是政黨的意識形態(tài),都會涉及族際關系,并對族際關系和族際政治整合產生深刻的影響”[13]。這一點對于中國而言,情況也是如此。而且,中國在長期的民族工作實踐中逐漸探索出了以實現(xiàn)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為取向的主導意識形態(tài),這一意識形態(tài)正在發(fā)揮著獨特的族際政治整合作用。
第三,以關照少數(shù)民族利益為特征的民族政策取向。當中國所經歷的這場利益分化表現(xiàn)在不同族群之間的發(fā)展差距時,則集中體現(xiàn)為少數(shù)民族及民族地區(qū)在事實上落后于主體民族及東南沿海地區(qū)。而從更為一般的意義上看,“在中國社會這種漢族/少數(shù)民族二元關系結構中,漢族占有絕對的支配地位”[14]。在這一背景之下,如何通過民族政策的制定實施來關照少數(shù)民族的利益,就成為一種政策取向。
從實際效果上看,中國的這種集權干預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至少“中國的族際政治整合在后發(fā)現(xiàn)代化國家中是比較成功的”[15]。然而中國民族關系中的不和諧因素依然存在,特別是西藏3?14事件和新疆7?5事件的相繼發(fā)生,讓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族際政治整合的任務依然艱巨、前景尚不明朗。同樣,在同以集權干預模式來進行族際政治整合的西班牙和法國那里,也存在著一些阻礙族際政治整合的因素(如前者的巴斯克問題和后者的移民問題)。這種局面也向我們傳達著這樣一個信息:集權干預模式對于不同國家族際政治整合的效果既不能一概而論,也不是靈丹妙藥,需要在具體的族際關系結構和族際環(huán)境中加以檢驗并完善。就中國的實際情況而言,至少可以從以下一些方面來推進集權干預模式的完善。比如,在確保中央權力機關政治權威的同時,給予民族自治地方以充分的和可操作的自治權,建立健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體系,從而在中央集權與民族地方分權之間保持適度的彈性和張力,讓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統(tǒng)籌和協(xié)調本地不同族群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中,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比如,把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fā)展”這一新時期民族工作的主題納入到維系族際政治整合的主導意識形態(tài)范疇,并用這一主題引領族際政治整合的現(xiàn)實走向;再比如,在民族政策制定實施的過程中,要妥善處理“民族多元”與“國家一體”的關系,在確保民族政策可以關照少數(shù)民族利益和惠及少數(shù)民族的同時,立足國家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來建構“國家主義”取向的民族政策體系。只有在承認和尊重不同民族多元利益的基礎上,民族政策才能持久發(fā)揮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目的。此外,積極營造一種各種民族文化和而不同、和諧共生的文化氛圍,對于維系族際政治整合也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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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踏刃而行_老踏 時間:2012-12-23 1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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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平等融合模式,是指中央權力機關并不主動干預族際關系,而是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來規(guī)定國內各個族群的平等地位,并為這種族際平等提供制度上的保障,進而在各個族群平等交往的基礎上逐漸實現(xiàn)融合。這種對于各個族群地位平等的保障是以淡化和模糊不同族群間的文化差異為取向的?梢园衙绹托录悠驴醋鍪瞧降热诤夏J降牡湫 。
作為一個典型的移民國家,美國在族群構成上的多樣化特色和異質性因素十分明顯,而由來已久的種族歧視日益使美國社會面臨著分裂的危險,族際政治整合的壓力也隨之產生。為實現(xiàn)各個族群之間關系的和諧與國家政治一體化,美國逐漸形成了以平等融合為主要特征的族際政治整合模式。最終促成美國選擇以“平等”作為族際政治整合核心原則的標志性事件是發(fā)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黑人民權運動。這場旨在爭取平等權利的民權運動得到了美國社會其他少數(shù)族裔弱勢群體的紛紛響應,事態(tài)的發(fā)展及其后果的嚴重性終于讓美國政府意識到了賦予國內少數(shù)族裔群體以平等權利的重要性。在這一背景之下,林登?約翰遜總統(tǒng)的“肯定性行動計劃”(Affirmative Action)應運而生,該計劃(又稱“平權法案”)以法律的形式賦予少數(shù)族裔群體以平等權利為核心內容,并被后來的歷屆政府所遵從和發(fā)展,享受平等權利的少數(shù)族裔群體不斷擴大,平等權利的內容也不斷增加。
在用平等權利促進族際政治整合的進程之中,一方面,美國政府致力于各族群之間的教育平等權利,從法律上取消存在于學校教育中的種族隔離制度。1954年,美國最高法院對于“布郎訴托皮卡教育局”一案的裁定對于促進少數(shù)族裔群體享有教育平等權利具有重大意義,成為后來美國實施一系列平等權利的基礎。該裁定的內容為“公立學校教育事業(yè)決不容‘隔離但平等’之說存在,教育機構一經隔離則無平等可言”[16];另一方面,美國政府還通過制定出臺各種法律來切實保障少數(shù)族裔群體及婦女享有平等的經濟社會生活權利。比如,1963年,通過《平等薪金法案》來規(guī)定無論男女,同工同酬。1964年,通過《民權法》來廢止大部分公共場所中的種族歧視,并為此設立了專門機構——平等就業(yè)機會委員會。1965年,由約翰遜政府頒布的“第11246號行政命令”規(guī)定,凡獲得聯(lián)邦政府資助的學;蚱髽I(yè),在招生和招工時必須要參照當?shù)鼐用裰懈髯迦喝藬?shù)的多寡來按比例錄取或錄用。1988年,通過《公平住房法案》來懲罰那些存在于房屋銷售領域的種族歧視行為。同年,通過《民權恢復法案》對接受聯(lián)邦政府基金的各個機構提出強制要求,不得對少數(shù)族裔群體進行歧視,否則將取消該機構所獲得的基金。1991年,國會頒布《民權與婦女就業(yè)平等法》,用法律的形式來保障就業(yè)過程之中的種族與性別平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用法律賦予少數(shù)族裔群體各種平等權利的同時,美國政府并沒有放棄在國內全體國民中以盎格魯-撒克遜化來融合少數(shù)族裔群體的努力,致力于美利堅民族的一體化。哪怕是在克林頓政府把提倡多樣性和鼓勵多元文化作為自己主要目標之一的20世紀90年代,盎格魯-撒克遜化依然擁有強大的力量。而且,美國學術界從來就不缺少用盎格魯-撒克遜化來確保美國國家特性的聲音。比如塞繆爾?亨廷頓指出,“如果同化移民的努力歸于失敗,美國便會成為一個分裂的國家,并存在內部沖突和由此造成分裂的潛在可能”[17]。進而亨廷頓為美國開出了藥方,他認為,只要美國人可以“致力于發(fā)揚盎格魯-新教文化以及我們前輩所樹立的‘美國信念’”,那么,即使“創(chuàng)建美國的那些白人盎格魯—撒克遜新教徒的后裔在美國人口中只占很少的、無足輕重的少數(shù),美國仍會長久地保持其為美國”。[18]
可以認為,通過法律來保障少數(shù)族裔群體的各項平等權利,能夠增進少數(shù)族裔群體的國家認同,而通過盎格魯-撒克遜化來維持和確保美國的國家特性,也不失為一種最不壞的選擇。然而這里的問題在于,試圖以盎格魯-撒克遜化來完成美國的民族一體化,這樣一種族際政治整合的進程是以少數(shù)族裔群體自身文化的被同化為代價的,顯然,這種模式在賦予少數(shù)族裔群體以各項平等權利的同時,也在事實上侵犯和剝奪了少數(shù)族裔群體的文化權利。這一悖論顯然會增加美國族際政治整合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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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聯(lián)邦多元模式,是指在聯(lián)邦制國家中,中央權力機關雖然同樣賦予國內不同族群以同樣平等的政治地位,但同時承認和尊重各個族群的異質性文化,并為各個族群保持和傳承自己的文化提供政策和制度上的保障。亦即試圖通過承認文化多元性、尊重差異的方式來實現(xiàn)政治一體化。加拿大是采取聯(lián)邦多元模式實現(xiàn)族際政治整合的典型國家。
與美國相類似,加拿大民族國家的建構走的是“以移民為主的國家從宗主國的統(tǒng)治下獨立出來,獲得了國家的主權和獨立,從而形成民族國家的道路”[19]。建國后的加拿大面臨著一系列較為嚴峻的族際政治整合壓力,其中最主要的問題在于歷史上形成的英法兩大族裔之間的民族矛盾長期得不到真正解決。而作為這一民族矛盾縮影的魁北克問題,也長期困擾著加拿大政府。為了緩和國內族際關系的緊張,實現(xiàn)族際政治整合,在長期摸索和大膽實踐的基礎上,1971年,加拿大最終確定將“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作為本國民族政策的取向,指出“在雙語言的框架內,對于政府而言,一種多元文化主義政策是確保加拿大文化自由的最合適的方法”[20]。由此,加拿大成為在國家民族政策層面第一個公開宣稱采用多元文化主義的國家。
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義政策主要是針對國內的少數(shù)民族、族裔群體和文化集團,旨在通過向他們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扶持,保護其獨特的民族文化,并使其真正融入加拿大的社會生活。顯然,這種做法較之于以往把國內各民族劃分為建國民族、第一民族(First Nations)和移民集團的方式是一種巨大的進步。按照國內一些學者的概括,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義政策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其一,幫助各文化集團;其二,克服文化障礙,全面參與加拿大社會;其三,在國家團結利益下,促進文化交流;其四,進行官方語言訓練。[21]為了保證多元文化主義政策的順利實施,加拿大政府還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這些措施包括設立多元文化獎、制定文化發(fā)展計劃、運用官方語言教學、支持民族歷史著作的出版和進行加拿大民族研究,等等。此外,自1972年開始,加拿大政府委任一位部長專事多元文化主義政策的實施與管理;1973年,政府設立“加拿大多元文化協(xié)商委員會”,并在國務秘書部設立多元文化專員,組織協(xié)調多元文化相關事務。并且,聯(lián)邦政府每年還設立專門款項,用于支持多元文化建設。這些舉措表明了加拿大推行多元文化主義政策的堅強決心。
此后,多元文化主義政策得到了鞏固和完善。1982年,多元文化主義政策被寫入了《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憲章》第27條明確規(guī)定,本憲章的解釋必須與保護和加強加拿大多元文化遺產的宗旨相一致;1985年,加拿大召開了聯(lián)邦政府-省級政府會議來討論和完善多元文化主義政策,成立了多元文化常務委員會;實施多元文化主義政策的經費,也從最初的159萬加元增加到1985年的2400萬加元;[22]1987年,加拿大政府又起草了多元文化主義政策的八項原則、制定專門法的三項原則,并從十個方面修正和細化了最初的多元文化主義政策。1988年,加拿大眾議院通過了《加拿大多元文化法》(Canadian Multiculturalism Act),該法確定了多元文化主義政策在加拿大作為基本國策的法律地位,也標志著多元文化主義政策正式走上了制度化的軌道。同時,也可以把這部法律看作是對加拿大政府實施多元文化主義政策的一個階段性的總結。
加拿大實施多元文化主義政策至今已有四十多年。四十多年來,一方面,多元文化主義政策得到了越來越多加拿大人的支持,加拿大多元文化主義部的調查資料顯示,“73%的加拿大人認為多元文化主義將保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們具有歸屬加拿大的意識”,多元文化主義政策的支持者也由1974年的51%增加到了1991年的78%;[23]另一方面,多元文化主義政策賦予了加拿大各少數(shù)族裔各種平等權利,“使失衡的民族關系得到了重新定位,提高了各族裔成員的平等意識和自尊心,強化了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24]。所有這一切都意味著聯(lián)邦多元模式在實現(xiàn)族際政治整合方面的確大有作為。然而也要看到,正如塞繆爾?亨廷頓所指出的那樣,“文化共性促進人們之間的合作和凝聚力,而文化的差異卻加劇分裂和沖突”[25]。這種模式對于文化差異的過分尊重也有可能使問題走向反面,“對‘差異’的追求本身也容易形成一種自我封閉或對外排斥,它不僅不利于民族融合與政治一體化的發(fā)展,而且容易在國家內部筑起民族間的壁壘,形成一種‘新的部落主義’”[26]。顯然,這不是我們希望看到的結果。
最后還需說明的是,族際政治整合是一種互動的過程,體現(xiàn)著國家與族群之間的博弈關系。民族國家總是努力實現(xiàn)和維護族際政治整合,以期實現(xiàn)國家民族的政治一體化,而國內各族群在國家主導下的族際政治整合進程中也并不是被動的和消極的,事實上,他們總要不失時機的發(fā)出自己的聲音,以期在族際政治整合的過程中保有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顯然,致力于族際政治整合問題的理論探究和多國實踐還將繼續(xù)下去,可以把本文視為這一進程的階段性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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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踏刃而行_老踏 時間:2012-12-23 12:49:00
原文已發(fā)表,在《天府新論》2012年第六期,第1—6頁。歡迎轉載和引用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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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oxconnwkf 時間:2013-05-11 20:22:00
還是美國的政策最成功,中國應該用同時要采取同化政策才好,不然中國會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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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踏刃而行_老踏 時間:2013-05-12 20:47:00
@foxconnwkf 3樓 2013-05-11 20:22:00
還是美國的政策最成功,中國應該用同時要采取同化政策才好,不然中國會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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暈。美國的民族政策是比較成功,但是能否移植到中國是一個需要慎重思考的問題。政策能移植,國情和歷史能移植嗎?
另外,不得不說,在多元文化主義盛行的今天,同化政策已經越來越沒有市場了,而且遭到了越來越多學者和民間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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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oxconnwkf 時間:2013-05-22 18:36:00
美國和中國的政策整合起來最好。如果像加拿大那樣,社會遲早會分裂。
一個國家的政治家,應當以國家穩(wěn)定和繁榮為己任,而不是聽學術的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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