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刑事主體地位之否定
發(fā)布時間:2020-10-18 11:31
當前人工智能本質(zhì)上是人類輔助工具,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屬性。雖然人工智能的目標在于使機器像人一樣思考并獲得獨立自主學習的能力,但其行為不論是依照預先設定的程序運行還是脫離程序設計的自主運行,欠缺法規(guī)范遵從能力的意志性,即使客觀上造成法益侵害后果,同樣不具有刑法上的可歸責性。意志自由是認定刑事主體地位的關(guān)鍵要素,包括認識要素與意志要素,人工智能與法人雖然都不具有人類肉體與意識的生理構(gòu)造,但法人特殊的運作機理符合刑事主體地位認定的實質(zhì)要求,當前人工智能并不具備。通過檢視刑罰目的實現(xiàn)與否,以從反面論證當前對人工智能沒有必要作為刑事主體認定。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人工智能運作機理考察
(一) 人工智能“類人”屬性考察
(二) 弱人工智能運作機理考察
三、人工智能刑事主體地位分析
(一) 意志自由對刑事責任認定影響
(二) 人工智能意志自由分析
(三) 與法人刑事主體地位比較 (1)
四、人工智能之于刑罰目的檢視
(一) 刑罰功能正向檢視
1. 刑罰懲治與安撫功能檢視
2. 刑罰預防功能檢視
3. 刑罰矯正功能檢視
(二) 刑罰效果反向檢視
五、結(jié)語
【相似文獻】
本文編號:2846242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人工智能運作機理考察
(一) 人工智能“類人”屬性考察
(二) 弱人工智能運作機理考察
三、人工智能刑事主體地位分析
(一) 意志自由對刑事責任認定影響
(二) 人工智能意志自由分析
(三) 與法人刑事主體地位比較 (1)
四、人工智能之于刑罰目的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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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84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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