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信托撤銷權
本文關鍵詞:論信托撤銷權
【摘要】:大陸法系的信托撤銷權制度起源于英美信托法,是對衡平法上受益人追蹤權的移植與創(chuàng)造,主要的目的在于賦予受益人一項救濟權,保護其信托利益的實現。但是在我國信托法律制度本土化的過程中,立法者作出了許多“創(chuàng)造性”的規(guī)定,尤其是對于信托撤銷權制度的規(guī)定,既不同于英美法上受益人保障機制的原貌,也不同于日本、韓國等其他大陸法系的國家,使得受益人的受益權很難真正地得到保護。本文認為,受益人的受益權是一種他物權,信托撤銷權就是這種他物權的救濟權利,歸受益人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將受益權定位于一種債權,將撤銷權定位于債的保全,并同時賦予委托人和受益人,這種做法侵害了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與信托的本質不符。在此基礎之上,本文還討論了信托撤銷權的行使規(guī)則,并從內部和外部兩個角度對完善我國信托撤銷權立法提出了建議。本文對于信托撤銷權法律制度的研究主要分為以下五個方面:第一,信托撤銷權制度的基本原理。該部分主要論述了大陸法系信托撤銷權法律制度的產生,信托撤銷權的特征以及信托撤銷權與其他撤銷權的區(qū)別。筆者認為信托撤銷權產生于英美衡平法上受益人的追蹤權,是英美雙重所有權制度本土化的產物,它既不同于一般法律行為的撤銷權,也不同于債權人的撤銷權和欺詐信托的撤銷,是一項法定的形成權,對受益權具有獨特的救濟功能。第二,信托撤銷權的法律性質。該部分主要通過對信托撤銷權與受益權關系的探討,確立撤銷權是受益權的一項救濟權利,并通過對受益權特征的分析確立了受益權是一項他物權,因此筆者得出結論信托撤銷權是一種他物權的救濟權。而《信托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救濟方式是一項與撤銷權并列的權利,對受益權都具有救濟效果,不是信托撤銷權產生了物權的法律效果。第三,信托撤銷權的歸屬。該部分主要以信托法受益人本位的理念出發(fā),對委托人和受益人分別享有信托撤銷權的法理基礎進行分析,得出信托撤銷權是專屬于受益人的權利,擴大委托人的權利會危害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也可能會侵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第四,信托撤銷權的行使規(guī)則。該部分主要討論了大陸法系信托撤銷權的行使規(guī)則,包括撤銷權的成立要件、行使對象、行使方式和行使撤銷權后損害賠償的范圍。筆者認為,對撤銷權成立要件的判斷應當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行使對象不僅包括受托人與受讓人,還包括惡意的轉得人,同時也討論了信托撤銷權行使后賠償的范圍,不僅應包括受益權的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第五,我國信托撤銷權法律制度的完善。該部分內容主要是結合大陸法系信托撤銷權制度的基本理論對我國現有的信托撤銷權法律制度進行綜合的分析,并從信托法以受益人本位和保護受益權的基本理念為出發(fā)點,從內部和外部兩個維度探討了我國信托撤銷權法律制度的完善。筆者建議,在制度內部明確撤銷權的主體為受益人,增加主客觀相結合的惡意判斷標準,并擴大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在制度外部,可以通過完善受托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建立統(tǒng)一的信托財產登記制度,并且在未來將受益權納入到《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內,與信托撤銷權法律制度一起構建一個受益人利益的保障機制。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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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187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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