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遺囑信托的立法完善
發(fā)布時間:2017-10-28 11:13
本文關鍵詞:論我國遺囑信托的立法完善
【摘要】:遺囑信托是通過遺囑設立信托來處分遺產的制度,即遺囑人為實現身后遺產的管理,預先以立遺囑的方式,將遺產的規(guī)劃內容詳訂于遺囑中,待遺囑生效時,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據信托文件,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處分信托財產。遺囑信托在財產管理、資金融通、傳承企業(yè)、合法避稅、避免糾紛、保護弱者等方面具有獨特功能,最早的信托思想產生于古羅馬遺產信托,現代信托制度則源于英國的用益制度,遺囑信托在英美法系國家得到廣泛應用,并被大陸法系國家如日本成功移植,蓬勃發(fā)展,成為眾多高資產人士規(guī)劃遺產的首要選擇。我國2001年頒布的《信托法》明確規(guī)定了遺囑信托,由于傳統(tǒng)觀念影響以及過度重視商業(yè)信托,遺囑信托實踐在我國仍屬空白,然而隨著經濟發(fā)展和信托觀念的深入,越來越多的人繼承習慣和理財觀念發(fā)生了變化,對遺囑信托產生了強烈需求,現行法律規(guī)定內容單一、抽象,甚至自相矛盾,更缺乏配套制度輔助,嚴重阻礙了遺囑信托業(yè)務的開展,遺囑信托的起源是什么?遺囑信托制度是怎樣運行的?現行立法存在哪些問題?如何完善?這些都是本文亟需解決的問題。本文共分為四章,開頭是文章的緒論,包括問題的提出、研究意義、文獻綜述等五個部分,文首以一位千萬富豪的一封關于遺囑信托的需求信引出文章論述對象;文獻綜述主要總結的是國內的研究現狀,從專著、學位論文、期刊三個方面概述學者關于遺囑信托的研究成果,只有一本以遺囑信托命名的著作,書中很多關于我國遺囑信托構建的觀點都可圈可點,其他都是在專門研究信托法的書中少有涉及遺囑信托;相比較而言,碩士論文資料則較為豐富,近幾年論文數量逐年增多,研究的程度也逐年加深,論文作者在我國構建遺囑信托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上達成一致,并針對現行立法的缺陷提出了完善建議,同時發(fā)揮聰明才智,構建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內容各有千秋,使得我國遺囑信托在立法、輔助制度的完善上更加全面,成為日后相關部門制度構建的重要參考資料;期刊方面,也有很多學者研究遺囑信托,但相當部分是關于國外高資產人士利用遺囑信托規(guī)劃遺產的報道,如喬布斯,文章高度評價了遺囑信托并指出我國發(fā)展該制度的巨大市場前景,也有部分學者深刻論述該制度,學者的研究為我國完善遺囑信托提供了寶貴資料。本文第一章是遺囑信托的概述,包括信托制度的起源、遺囑信托在各國的發(fā)展概況以及遺囑信托的概念界定。羅馬遺產信托不同于現代遺囑信托制度,但其靈活的設立形式和體現的信托理念值得借鑒,現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國的用益制度,信托在西方國家深刻影響著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遺囑信托制度也在兩大法系主要國家得到廣泛應用;遺囑信托與遺囑繼承、遺贈、遺產信托、遺囑代用生前信托部分功能相似,卻有更突出的制度優(yōu)勢。第二章在與兩大法系主要國家對比的基礎上著重剖析了我國遺囑信托的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制度運行,委托人是遺囑信托的設立者,受托人是信托事務的執(zhí)行者,受益人則純粹享有信托利益,我國關于信托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并不完全適合遺囑信托,應作出相應調整;第三章重點闡述了我國現行立法關于遺囑信托規(guī)定的缺陷,《信托法》對遺囑信托僅規(guī)定了兩條,且內容單一、缺乏可操作性,存在遺囑信托成立與生效上法條沖突、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不明、缺乏信托登記公示規(guī)則、遺囑信托侵害必留份解決規(guī)范缺失、遺囑信托受托人與遺囑執(zhí)行人權責區(qū)分不明、信托存續(xù)時間無限制以及監(jiān)管缺失等問題,隨著民眾持有的財富日益增多,理財觀念不斷發(fā)生變化,越來越多的人有了通過設立遺囑信托實現財富增值、企業(yè)傳承、保護弱者和避免家族糾紛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從立法上完善我國的遺囑信托;最后一章針對上述問題提出了解決對策即:完善遺囑信托成立與生效制度,其成立不以受托人承諾為要件,委托人死亡遺囑信托即生效;明確信托財產和利益分別歸屬受托人和受益人,并通過受托人義務的法律化和擴大受益人的權利保障遺囑信托宗旨;完善信托登記公示制度,將信托登記明確規(guī)定為不動產登記部門的法定職責;明確遺囑信托侵害必留份的解決規(guī)則,賦予受害人選擇權;合理劃分受托人與遺囑執(zhí)行人的職責;限定遺囑信托的存續(xù)期限并建立系統(tǒng)全面的監(jiān)察人制度。
【關鍵詞】:遺囑信托 信托法 信托財產 必留份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2.282
【目錄】: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緒論10-16
- 一、問題的提出10-11
- 二、研究價值及意義11-12
- 三、文獻綜述12-15
- 四、主要研究方法15
- 五、論文主要創(chuàng)新及不足15-16
- 第一章 遺囑信托概述16-23
- 第一節(jié) 信托的起源16-18
- 一、羅馬遺產信托概述16-17
- 二、英國的信托制度17-18
- 第二節(jié) 遺囑信托在各國的發(fā)展概況18-20
- 一、英美國家的遺囑信托18-19
- 二、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的遺囑信托19-20
- 第三節(jié) 遺囑信托的概念界定20-23
- 一、遺囑信托與遺囑繼承20-21
- 二、遺囑信托與遺贈21
- 三、遺囑信托與遺囑代用生前信托21-22
- 四、遺囑信托與遺產信托22-23
- 第二章 我國遺囑信托的法律關系23-35
- 第一節(jié) 遺囑信托的主體23-24
- 一、委托人23
- 二、受托人23-24
- 三、受益人24
- 第二節(jié) 遺囑信托的客體——信托財產24-26
- 第三節(jié) 遺囑信托的運行26-35
- 一、遺囑信托的設立26-28
- 二、遺囑信托的變更28-30
- 三、遺囑信托的終止30-31
- 四、遺囑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31-35
- 第三章 我國現行遺囑信托的立法缺陷35-40
- 第一節(jié) 成立與生效方面的缺陷35-36
- 一、遺囑信托成立的缺陷35
- 二、遺囑信托生效的缺陷35-36
- 第二節(jié) 信托財產方面的缺陷36-38
- 一、財產所有權歸屬不明36-37
- 二、信托財產登記公示的缺陷37-38
- 第三節(jié) 遺囑信托與《繼承法》沖突38-39
- 一、遺囑信托與《繼承法》必留份的沖突38
- 二、遺囑信托受托人與遺囑執(zhí)行人職責區(qū)分不明38-39
- 第四節(jié) 信托存續(xù)期限和監(jiān)督方面的缺陷39-40
- 一、遺囑信托存續(xù)期間無限制39
- 二、遺囑信托監(jiān)察制度缺失39-40
- 第四章 完善我國遺囑信托的建議40-47
- 第一節(jié) 成立與生效方面的完善40-41
- 一、成立不以受托人承諾為要件40
- 二、制定受托人欠缺時的選任規(guī)則40-41
- 第二節(jié) 財產所有權方面的完善41-43
- 一、明確財產所有權歸屬受托人41-42
- 二、建立信托登記公示制度42-43
- 第三節(jié) 遺囑信托與《繼承法》的協(xié)調43-45
- 一、遺囑信托與《繼承法》必留份的協(xié)調43-44
- 二、遺囑信托受托人與遺囑執(zhí)行人的銜接44-45
- 第四節(jié) 信托存續(xù)期限和監(jiān)督方面的完善45-47
- 一、限制遺囑信托的存續(xù)期限45-46
- 二、建立遺囑信托監(jiān)察人制度46-47
- 結語47-48
- 參考文獻48-51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51-52
- 后記52-5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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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穎;建構我國的遺囑信托制度[D];山東大學;2007年
,本文編號:1107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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