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雖然信托產品被認為是高風險的投資,但實際上投資人總能獲得預期的收益。這并不是因為信托能夠保本保利,而是業(yè)界潛規(guī)則中剛性兌付使然。即使投資受到了損失,信托公司也會確保投資者取得收益。但信托公司并不可能自行承擔全部損失,在產品設計之初,信托公司便會要求融資人提供大量的擔保措施,將最終的風險與損失轉移回融資人。2018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yè)務的指導意見》,主旨之一便是打破剛性兌付,未來趨勢將逐步實現資管產品的買者自負。那么當未來信托產品的投資者真正遭受到損失時,融資人與投資人之間是否存在信托關系將直接影響到投資者可追償的范圍,基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投資人作為信托受益人只能夠在信托財產的范圍內獲取收益,而不得向委托人追償;但如果融資人的身份不是信托關系中的委托人,雙方就僅構成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投資人或受托人即可追索至融資人的全部資產。因此,資產收益權信托具備怎樣的法律效力,對于打破剛性兌付后解決潛在的投資糾紛具有重要意義。對于該問題,本文分為四個章節(jié)進行論述:第一章是資產收益權信托的概述。本章首先介紹了資產收益權的成因,由于資產收益權不是法定的權利,監(jiān)管政策缺乏相應名目,資產收益權信托得以規(guī)避諸多限制與程序。另外,本章還闡述了信托收益權信托存在的問題,其一是實踐中存在兩種冠以資產收益權信托之名的操作模式,應當分類進行討論;其二是不能僅僅以資產收益權是否具有確定性作為資產收益權信托是否有效的依據;其三是雖然資產收益權信托項下會設立增信措施以防范風險,但增信措施形成的法律關系與信托關系是不同法律關系,增信措施不能補足信托的效力。第二章是以信托財產為中心論述信托制度。第一部分信托行為的法律性質,信托行為應認定為以設立信托的財產為標的物的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結合。第二部分是信托財產的要求,信托財產應同時滿足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標的合法、可能、確定的要求。第三部分是信托財產的屬性,信托的設立將賦予信托獨立性與同一性,使得受益人取得財產利益的權利僅依賴于信托財產本身,而不受信托當事人信用狀況的影響,實現了破產隔離,由此最大程度地實現信托之目的。第三章是資產收益權的法律性質。首先是資產收益權的內容,根據實踐中關于資產收益權轉讓的約定,可歸納為:其一,受讓人有權獲得因處分、運用、持有基礎資產而取得的財產;其二,收益權與所有權分離;其三,收益權與管理權分離。其次是與既有法律概念進行辨析,法律中個別領域中存在收益權或類似表達,但均不同于實踐中出現的資產收益權。最后是對資產收益權進行定性,資產收益權可認定為以將來債權為代表的將來權利。將來債權的轉讓構成有效的負擔行為及附條件的處分行為,所附條件為將來債權轉化為現時債權。第四章是資產收益權信托的定性。第一部分探討以信托財產交易資產收益權,由于其不屬于委托人、受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信托關系,而是受托人與信托外第三人之間發(fā)生的交易,其效力與一般的資產收益權轉讓無異,是有效的負擔行為和附條件的處分行為。信托財產轉變?yōu)榱藢θ谫Y人的債權讓與之債權,但由于未通知標的債權的債務人,債務人對融資人履行債務,使信托財產進一步轉變?yōu)閷θ谫Y人的利益返還之債權。如融資人破產,且擔保措施不足以彌補全部損失時,受托人得代表信托財產參與融資人剩余財產的分配。第二部分探討以資產收益權設立的信托,因其缺乏信托行為中必須的有效的處分行為,同時無法實現信托財產的獨立性,該信托不能設立。信托的價值在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與同一性帶來的破產隔離效果,作為委托人的融資人破產不影響作為受益人的投資人繼續(xù)就信托財產取得收益,但是同時投資人也不能就信托財產的虧損向融資人追償,故投資人僅承擔財產風險而不承擔融資人的信用風險,即實現風險的隔離與收益的隔離。然而在以資產收益權設立的信托中,融資人享有基礎資產所有權,導致資產收益權在實質上受到融資人破產影響,這就意味著投資人在財產風險外額外擔負融資人的信用風險。既然投資人需承擔更大的風險,為平衡權責,應給予投資人更大的保護。此時應當打破信托的外觀,認定融資人與投資人之間為借貸關系,由此投資人實現收益的追償范圍可以不受信托財產的限制,而得以追索融資人的全部財產。
【圖文】:
資產收益權信托-以信托財產交易資產收益權

資產收益權信托-以資產收益權設立信托前者的資產收益權出現在信托的運作階段,重點在于受托人與信托關系外第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2.282
【參考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10條
1 高凌云;;收益權信托之合法性分析——兼析我國首例信托訴訟判決之得失[J];法學;2015年07期
2 頊瑾毓;;論未來債權的讓與[J];法制博覽;2015年14期
3 董庶;;試論信托財產的確定[J];法律適用;2014年07期
4 孟勤國;劉俊紅;;論資產收益權的法律性質與風險防范[J];河北學刊;2014年04期
5 裴欣;;資產收益權信托的法律分析[J];中國律師;2014年03期
6 戚云輝;;信托創(chuàng)新的法律風險及其規(guī)避——以安信信托與昆山純高信托糾紛為例[J];金融法苑;2013年02期
7 祁洪亮;;“資產收益權”信托產品的風險防范[J];現代經濟信息;2013年19期
8 胡偉;;反思與完善:資產收益權信托之檢視——兼析安信信托“昆山純高”案[J];華北金融;2013年08期
9 張淳;;信托財產獨立性的法理[J];社會科學;2011年03期
10 徐昕;黃海波;郭翊;;“基礎資產”界定中的法律問題及其解決[J];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05期
相關重要報紙文章 前1條
1 王軍;;未來債權轉讓及通知的效力探析[N];人民法院報;2007年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7條
1 張龍山;將來債權轉讓制度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6年
2 賈亦鵬;信托財產獨立性研究[D];大連海事大學;2015年
3 程夢倚;資產收益權信托的法律風險分析及防范[D];華東政法大學;2015年
4 雷俊杰;資產收益權信托法律問題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5年
5 付曉璐;我國資產收益權信托法律規(guī)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5年
6 劉陽;資產收益權信托法律問題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4年
7 許斌;資產收益權融資法律問題淺析[D];復旦大學;2013年
,
本文編號:
2599715
本文鏈接:http://www.sikaile.net/jingjilunwen/touziyanjiulunwen/25997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