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權屬:經濟學與法學的雙重視角
發(fā)布時間:2021-07-03 11:58
數據是數字經濟的關鍵生產要素,但現(xiàn)有法律制度并未充分回應這一新型的財產形式。隨著數據財產權內部化成本的下降及收益的提升,明確數據財產權不僅符合經濟學的分析,也與財產法的標準相符。而在不同的利益相關者中,數據財產權應首先依循"捕獲規(guī)則",分配給收集、處理數據的數據業(yè)者,繼而再依據"關聯(lián)規(guī)則",將與人格密切相關且界定清晰的"個人敏感數據"權利分配給數據主體,以彌補"捕獲規(guī)則"之不足。
【文章來源】:電子知識產權. 2018,(11)CSSCI
【文章頁數】:8 頁
【文章目錄】:
一、數據可以被財產權化嗎?
(一) 數據財產權化的經濟學解釋
1. 數據財產權內部化的成本降低
2. 數據財產權內部化的收益飆升
(二) 數據財產權化的法律論證
1. 數據的經濟性檢測
2. 數據的可特定性檢測
3. 數據的可轉讓性檢測
二、數據財產由誰擁有?
(一) 數據業(yè)者:作為首要規(guī)則的捕獲所有權
1. 捕獲規(guī)則的由來
2. 數據的捕獲所有權
(二) 數據主體:作為次級規(guī)則的關聯(lián)所有權
1. 將關聯(lián)規(guī)則運用于數據
2. 關聯(lián)所有權的限制
三、結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主要矛盾研討[J]. 張新寶. 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 2018(05)
[2]數據新型財產權構建及其體系研究[J]. 龍衛(wèi)球. 政法論壇. 2017(04)
[3]論人格物的界定與動態(tài)發(fā)展[J]. 冷傳莉. 法學論壇. 2010(02)
[4]試論物權公示原則在物權性質界定與類別劃分中的意義——兼評公示要件主義與對抗主義的立法模式選擇[J]. 劉保玉. 政法論叢. 2007(03)
[5]人格與財產的關系——兼論法國民法的“總體財產”理論[J]. 馬俊駒. 法制與社會發(fā)展. 2006(01)
本文編號:3262541
【文章來源】:電子知識產權. 2018,(11)CSSCI
【文章頁數】:8 頁
【文章目錄】:
一、數據可以被財產權化嗎?
(一) 數據財產權化的經濟學解釋
1. 數據財產權內部化的成本降低
2. 數據財產權內部化的收益飆升
(二) 數據財產權化的法律論證
1. 數據的經濟性檢測
2. 數據的可特定性檢測
3. 數據的可轉讓性檢測
二、數據財產由誰擁有?
(一) 數據業(yè)者:作為首要規(guī)則的捕獲所有權
1. 捕獲規(guī)則的由來
2. 數據的捕獲所有權
(二) 數據主體:作為次級規(guī)則的關聯(lián)所有權
1. 將關聯(lián)規(guī)則運用于數據
2. 關聯(lián)所有權的限制
三、結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主要矛盾研討[J]. 張新寶. 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 2018(05)
[2]數據新型財產權構建及其體系研究[J]. 龍衛(wèi)球. 政法論壇. 2017(04)
[3]論人格物的界定與動態(tài)發(fā)展[J]. 冷傳莉. 法學論壇. 2010(02)
[4]試論物權公示原則在物權性質界定與類別劃分中的意義——兼評公示要件主義與對抗主義的立法模式選擇[J]. 劉保玉. 政法論叢. 2007(03)
[5]人格與財產的關系——兼論法國民法的“總體財產”理論[J]. 馬俊駒. 法制與社會發(fā)展. 2006(01)
本文編號:326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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