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問責機制下PPP項目再談判效率及其福利分配研究
本文關鍵詞:兩種問責機制下PPP項目再談判效率及其福利分配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作為一個發(fā)展中的人口大國,中國各階層群眾對公共品的需求一直十分旺盛,政府對于公共品的投資也長期保持高速度增長。就現(xiàn)階段經(jīng)濟發(fā)展形勢來看,所謂的“新型城鎮(zhèn)化建設”在經(jīng)濟轉型規(guī)劃中被賦予重要地位,且其重點圍繞著發(fā)展中小型城市、建設特大城市的目標進行。在這個過程當中,隨著人口不斷集中,公共品需求將出現(xiàn)幾何式增長,無法解決公共品的有效、有質供給,人口的集中反而會對城市發(fā)展產(chǎn)生負面影響,甚至可能導致“城市病”①的出現(xiàn),進而阻礙城鎮(zhèn)化進程。按照傳統(tǒng)的公共品理論,公共品及公共服務應該由政府財政購買。在唯GDP論成效的時代,一些見效慢、短期收益能力差的公共投資項目,如環(huán)境保護、文化教育等自然不合決策官員口味,對其投入往往較少。而即使政府和企業(yè)有意愿提供充足的公共產(chǎn)品和服務,但在傳統(tǒng)理論背景下,僅靠政府財政來支撐公共項目投資,其力度也遠遠無法滿足巨大的需求量。此外,在借助國有企業(yè)進行公共品生產(chǎn)時,由于市場結構單一、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對國有企業(yè)的支持力度過大、相對的約束效力不強,逐漸養(yǎng)成壟斷企業(yè)或寡頭,最終導致產(chǎn)品種類單一、功能創(chuàng)新升級緩慢的局面,效率損失嚴重;谏鲜鲂枨罂焖贁U張而供給能力相對不足引發(fā)的供求矛盾,人們開始探索通過適當引入市場力量、刺激私人部門的“民間資本”參與公共項目投資以擴大供給的新型公共品生產(chǎn)方式,由此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模式應運而生。歷史上第一筆正式的PPP項目合約于1982年在英國誕生,主要目的是為了緩解當時該國交通運輸能力不足的情況,具體做法是由私人企業(yè)負責項目興建,政府授予企業(yè)一段時期的特許經(jīng)營權以收回成本、賺取利潤,合約到期后企業(yè)再將經(jīng)營權轉交給政府公共管理部門。因此該模式也被稱為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該項目當時取得了巨大成功,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人們對交通運輸服務的需求。但隨著PPP模式的推廣,其弊病也日益凸顯。主要是由于PPP項目通常具備投資金額大、經(jīng)營回報周期長、參與人眾多等特征,導致締約后不確定性風險增加,以致合約的不完全程度高,與傳統(tǒng)項目相比更有可能發(fā)生再談判。經(jīng)濟學原理表明,再談判對項目效率及社會福利往往會帶來一定程度的損害,從英法海底隧道項目、菲律賓國電項目等實例來看,再談判的好壞甚至成為影響PPP項目成敗的關鍵因素,一個糟糕的再談判結果有可能會給合約雙方乃至消費者群體帶來巨大的損失,因此研究PPP項目再談判過程中的影響因素并制定相應對策具有重要意義。從既有的研究成果來看,對PPP項目再談判產(chǎn)生影響的因素很多,其中政府與企業(yè)的目標沖突是重要因素之一,而PPP項目中以監(jiān)管為主的政府行為是政府目標的具體表現(xiàn),因此研究政府的監(jiān)管行為①在PPP項目再談判中發(fā)揮的作用有助于探索PPP項目效率改進的新途徑。但目前學者研究大多基于既定的政府偏好,并沒有進一步探討政府行為背后的制度動因,這幾乎相當于假定了政府的行為具有事前的必然性,故分析結果也較為淺薄。本文以此為切入點,探討了各類PPP模式及其變形,歸納并提取了不同PPP模式的共同屬性和特征,結合委托-代理理論、不完全契約理論、產(chǎn)權理論、公共品理論等理論,假定政府作為多重委托代理關系的“中間協(xié)調人”以追求社會總福利,即企業(yè)收益和消費者收益之和最大化為目標,通過建立問責機制對政府行為的影響、政府行為對再談判過程的影響這一傳導機制,借助理論模型,考察了不同問責機制對PPP項目再談判效率及其福利分配結果的影響。分析結果表明,再談判的的確會對PPP項目效率及社會總福利造成負面影響,同時垂直問責和水平問責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有效率的垂直問責機制通常會使得消費者在社會總福利損失的過程中得到更多保護,而水平問責方式則令福利分配結果更側重于私人企業(yè)。進一步的,本文認為完善政府監(jiān)管體系、促進監(jiān)管立體化,以及推進PPP項目管理方法科學化、規(guī)范化、法制化等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事后不確定性,有助于節(jié)約再談判成本,從而改進PPP項目生產(chǎn)效率、提高社會福利。
【關鍵詞】:PPP 再談判 不完全契約 問責
【學位授予單位】:江西財經(jīng)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F283
【目錄】:
- 摘要8-10
- Abstract10-13
- 1 緒論13-21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義13-15
- 1.1.1 研究背景13-15
- 1.1.2 研究意義15
- 1.2 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15-20
- 1.2.1 PPP項目的效率研究15-17
- 1.2.2 PPP項目契約具有不完全性17-18
- 1.2.3 政企關系對PPP項目及其再談判的影響18
- 1.2.4 PPP項目效率改進18-19
- 1.2.5 文獻評述19-20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20-21
- 2 PPP項目再談判相關概念及理論21-30
- 2.1 PPP模式概述21-25
- 2.1.1 PPP模式的本質及特征21-23
- 2.1.2 PPP模式分類23-24
- 2.1.3 PPP模式的運作機制24-25
- 2.2 PPP項目再談判概述25-26
- 2.2.1 再談判的形成25-26
- 2.2.2 PPP項目再談判的影響因素26
- 2.3 理論基礎26-30
- 2.3.1 委托-代理理論26-27
- 2.3.2 不完全契約理論27-28
- 2.3.3 產(chǎn)權理論28
- 2.3.4 公共品理論28-30
- 3 問責機制對PPP項目再談判的影響30-33
- 3.1 問責機制與政府行為概述30
- 3.2 兩種問責機制的特征及其對政府行為的影響30-32
- 3.2.1 垂直問責機制及其對政府行為的影響31
- 3.2.2 水平問責機制及其對政府行為的影響31-32
- 3.3 政府行為對PPP項目再談判的影響32-33
- 4 兩種問責機制下再談判問題的理論分析33-44
- 4.1 代表性PPP模式的選取33
- 4.2 再談判問題下的PPP項目模型化33-35
- 4.3 基本假設與得益函數(shù)35-38
- 4.3.1 理性人假設35-36
- 4.3.2 政府監(jiān)管的動力來自問責36-37
- 4.3.3 企業(yè)努力程度(? )受到政府監(jiān)管程度的影響37-38
- 4.3.4 對政府監(jiān)管水平(? )的綜合討論38
- 4.4 模型求解38-40
- 4.5 模型推論及其分析40-42
- 4.6 小結42-44
- 5 問責機制對PPP項目再談判影響的案例分析44-47
- 5.1 菲律賓國電項目44-45
- 5.1.1 項目概況44
- 5.1.2 案例評析44-45
- 5.2 英法海底隧道項目45
- 5.2.1 項目概況45
- 5.2.2 案例評析45
- 5.3 小結45-47
- 6 結論及建議47-51
- 6.1 政府在處理PPP項目再談判問題的不足之處47-48
- 6.1.1 對PPP項目運行及再談判過程的思想認識存在缺位47
- 6.1.2 尚未配備具有專門技術及素質的管理隊伍47
- 6.1.3 法律問責體系不健全47-48
- 6.1.4 行政問責過程中政府職能權限不明晰48
- 6.1.5 問責形式單一效果差48
- 6.1.6 缺乏對問責的再問責48
- 6.2 改善PPP項目再談判問題的政策建議48-51
- 6.2.1 加強政府部門對PPP項目的思想認識49
- 6.2.2 建立具有相應專業(yè)素質的人員隊伍49
- 6.2.3 健全法律問責體系49-50
- 6.2.4 明晰政府部門職能及行政問責主體50
- 6.2.5 建立科學立體的問責體系50
- 6.2.6 加強建設對問責的再問責制度50-51
- 參考文獻51-54
- 致謝54-5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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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6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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