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4-04-07 03:45
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建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司法界主流觀點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不具有物權公示作用,不產生準物權效力。在此觀點下,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存在不能保護購房人權益的諸多問題。同時我國還存在商品房預告登記制度,經預告登記的商品房產生準物權的效力,在保護購房人權益方面有明顯優(yōu)勢。綜合比較商品房預告登記制度與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發(fā)現這兩個制度有明顯的同質性和相似性。從保護購房人利益的角度考慮及理順我國商品房預售登記管理法律體系的角度出發(fā),筆者認為商品房預告登記制度應當吸收合并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文章頁數】:9 頁
【文章目錄】:
一、主流觀點下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存在的問題
1.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在先者不當然取得房屋所有權
2.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基于第三人對開發(fā)商的裁判文書對該登記備案商品房的強制執(zhí)行
3.開發(fā)商破產時登記備案的購房人只能變成破產企業(yè)的債權人
4.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不能對抗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人
5.商品房預售合同已登記備案的非自住型購房人不能對抗該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工程價款法定優(yōu)先受償權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具有物權公示作用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應與商品房預告登記制度合并
1.從物權公示的角度考慮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與商品房預告登記制度具有同質性
2.賦予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后的準物權效力符合民眾對法律的認知
3.從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的主流觀點出發(fā),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應與商品房預告登記制度合并
(1)商品房交易應充分保護弱勢交易方(購房人)的權益。
(2)理順我國商品房預售登記管理法律體系。
4.商品房預告登記制度應合并吸收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四、結 語
本文編號:3947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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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流觀點下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存在的問題
1.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在先者不當然取得房屋所有權
2.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基于第三人對開發(fā)商的裁判文書對該登記備案商品房的強制執(zhí)行
3.開發(fā)商破產時登記備案的購房人只能變成破產企業(yè)的債權人
4.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不能對抗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人
5.商品房預售合同已登記備案的非自住型購房人不能對抗該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工程價款法定優(yōu)先受償權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具有物權公示作用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應與商品房預告登記制度合并
1.從物權公示的角度考慮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與商品房預告登記制度具有同質性
2.賦予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后的準物權效力符合民眾對法律的認知
3.從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的主流觀點出發(fā),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應與商品房預告登記制度合并
(1)商品房交易應充分保護弱勢交易方(購房人)的權益。
(2)理順我國商品房預售登記管理法律體系。
4.商品房預告登記制度應合并吸收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四、結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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