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異議登記制度是不動產登記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不動產交易的安定有序有著重要意義。但是,一直以來該制度并未得到我國法律的認可,在《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中,圍繞是否應當納入異議登記制度,學界形成了以梁慧星教授為代表的肯定派和以王利明教授為代表的否定派!段餀喾ā纷罱K采納肯定派的觀點,確立了異議登記制度。異議登記制度起源于早期普魯士法,被德國、瑞士、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qū)廣泛借鑒,形成現(xiàn)代異議登記制度的體系。在我國,學者們對異議登記制度的關注較少,并主要集中在比較分析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異議登記制度,缺乏對我國異議登記制度的缺陷以及適用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進行理性分析。本文以此為契機,對我國不動產異議登記制度的適用進行深入的剖析,為完善我國異議登記制度提供建議。 本文分為四部分,約3萬字。 第一部分為異議登記制度基本理論概述。異議登記制度起源于早期普魯士法,最早被德國民法借鑒,在瑞士、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qū)得到了發(fā)展,各國結合本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對異議登記制度作出了不同的規(guī)范,這些規(guī)范對我國異議登記制度的構建具有重要借鑒意義。在我國,異議登記制度確立的過程中,學者們對異議登記行為的性質出現(xiàn)了重大分歧,主要有公法行為說、證明行為說、私法行為說、折中說等,筆者認為折中說,即認為異議登記行為具有公法和私法的雙重屬性,更能體現(xiàn)我國異議登記制度的本質。 第二部分為異議登記制度在我國的產生發(fā)展以及現(xiàn)行具體規(guī)范的介紹。在我國,首次規(guī)定異議登記制度的是2003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該條例第一次在我國法律文件中使用“異議登記”,并構建了完整的異議登記制度。其后,無錫市、天津市以及石家莊市接連在其登記條例中納入了異議登記制度,這些規(guī)范形成了我國異議登記制度的雛形,為《物權法》最終確立異議登記制度提供了寶貴的經驗。異議登記制度在我國確立以后,因為《物權法》對異議登記效力規(guī)定不明確,致使《土地登記辦法》和《房屋登記辦法》出現(xiàn)了相互矛盾的規(guī)定,對此筆者認為異議登記的首要效力在于阻斷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阻斷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適用;其次是異議登記并不限制不動產登記權利人的處分權;最后,異議登記本身并不具有登記正確推定效力,也不能對異議登記本身進行異議登記。 第三部分為本文重點,具體分析了異議登記制度的適用問題。首先,關于異議登記的適用條件,主要集中于對“利害關系人”、“認為”以及“登記錯誤”的解釋分析,明確異議登記制度的申請主體,條件以及可異議的情形。其次,明晰異議登記制度的適用范圍,主張異議登記制度適用于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不動產物權以及預告登記中,而不適用于國家所有權與查封登記。再次,分析異議登記制度的啟動模式,認為我國目前的異議登記制度僅限于利害關系人單方申請模式不能有效保護不動產登記權利人的利益,應當加設提供擔保作為申請條件。另外,建議增加權利人同意的啟動模式,而不應納入法院囑托、行政機關依職權等模式。最后,闡述我國目前法律法規(guī)在異議登記消滅上的沖突規(guī)定,認為異議登記消滅的情形有三種:經過除斥期間自動失效、利害關系人申請注銷、異議登記申請人撤銷申請。 第四部分為本文的創(chuàng)新點,建議構建異議登記侵權責任制度。異議登記侵權主要分為異議登記申請人侵權和異議登記機關侵權。前者是指異議登記申請人惡意利用異議登記制度侵害不動產登記權利人的權益,應當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對其進行歸責。后者是指異議登記機關沒有正確進行異議登記給異議登記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形,應當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對異議登記申請人的賠償責任。 本文采用比較分析、實證分析、價值分析、法律解釋學的方法對異議登記制度進行研究,指出我國異議登記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對異議登記的適用進行逐步分析,提出完善建議。文章最后針對異議登記侵權問題,提出構建異議登記侵權責任制度,在異議登記制度最大的范圍內其作用時,也保障不動產登記權利人的權益免受任意侵害。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1
【分類號】:D923.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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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7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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