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40年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歷史與邏輯分析
發(fā)布時間:2021-01-11 00:49
改革開放40年來的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經歷了教育制度的恢復與重建、教育體制改革的展開、教育體制改革的探索、教育體制改革的持續(xù)及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深化等五個發(fā)展階段。在此過程中,教育體制改革表現(xiàn)為不同層級的政府及其部門之間,政府與學校、社會組織、市場間以及學校領導、教師與家長間不同教育利益主體教育權力與利益的合理配置與博弈,是一個從重建教育秩序進而力圖突破規(guī)制、以法治賦權、推進協(xié)商共治的過程,一個尋求不同教育利益主體間適度張力與激發(fā)其活力的過程,一個從規(guī)制走向賦能的過程。這種張力的調適與活力的激發(fā),須建立和完善教育法治保障機制。
【文章來源】:教育研究. 2018,39(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10 頁
【文章目錄】:
一、改革開放40年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歷史脈絡
(一) 教育制度的恢復與重建:撥亂反正 (1978—1984年)
(二) 教育體制改革的展開:簡政放權 (1985—1991年)
(三) 教育體制改革的探索:市場機制的引入 (1992—2002年)
(四) 教育體制改革的持續(xù):從效率走向公平 (2003—2009年)
(五) 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深化:從管理走向治理 (2010年至今)
二、教育體制機制改革:尋求適度的張力與激發(fā)活力
(一) 調適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促進教育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與地方探索相結合
(二) 理順府際關系, 建立與完善政府統(tǒng)籌、府際協(xié)商的治理機制
(三) 簡政放權, 放管服結合, 重構新型政府與學校的關系
(四) 積極穩(wěn)妥地發(fā)揮社會組織、市場參與教育的作用
(五) 擴大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權, 激發(fā)學校教育活力
三、完善教育體制改革的法治保障機制
(一) 進一步完善教育法律體系
(二) 進一步完善教育法律法規(guī)執(zhí)法體系
(三) 建立健全教育治理監(jiān)督、評價與問責制度
四、結束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J].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2016(06)
[2]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中國教育改革和發(fā)展綱要》的通知[J].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1993(04)
[3]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J].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1985(15)
本文編號:2969739
【文章來源】:教育研究. 2018,39(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10 頁
【文章目錄】:
一、改革開放40年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歷史脈絡
(一) 教育制度的恢復與重建:撥亂反正 (1978—1984年)
(二) 教育體制改革的展開:簡政放權 (1985—1991年)
(三) 教育體制改革的探索:市場機制的引入 (1992—2002年)
(四) 教育體制改革的持續(xù):從效率走向公平 (2003—2009年)
(五) 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深化:從管理走向治理 (2010年至今)
二、教育體制機制改革:尋求適度的張力與激發(fā)活力
(一) 調適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促進教育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與地方探索相結合
(二) 理順府際關系, 建立與完善政府統(tǒng)籌、府際協(xié)商的治理機制
(三) 簡政放權, 放管服結合, 重構新型政府與學校的關系
(四) 積極穩(wěn)妥地發(fā)揮社會組織、市場參與教育的作用
(五) 擴大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權, 激發(fā)學校教育活力
三、完善教育體制改革的法治保障機制
(一) 進一步完善教育法律體系
(二) 進一步完善教育法律法規(guī)執(zhí)法體系
(三) 建立健全教育治理監(jiān)督、評價與問責制度
四、結束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J].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2016(06)
[2]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中國教育改革和發(fā)展綱要》的通知[J].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1993(04)
[3]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J].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1985(15)
本文編號:2969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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