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國家審計體制的重構
發(fā)布時間:2017-12-11 17:08
本文關鍵詞:試論我國國家審計體制的重構
【摘要】: 國家審計體制是關于國家審計機關的機構設置與隸屬關系的體系和制度的總稱。世界各國目前的國家審計體制模式主要有“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獨立型”等四種。各國經驗表明,構建一個良好的國家審計體制的一般規(guī)律:要有良好的審計環(huán)境作前提;以良好的法制體系為支撐;注重保障審計機關的獨立性;以實現權力制約與監(jiān)督為目標。但我國現行的國家審計體制存在的問題使重構成為必要。根據良好國家審計體制的構建規(guī)律,我國國家審計體制的重構應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改良現有的行政型審計體制模式,將地方審計機關提升至省級垂直領導;第二個階段是構建為立法型審計體制模式,只有這樣才能最終符合良好的國家審計體制的構建規(guī)律。
【學位授予單位】:蘇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9
【分類號】:F239.220
【引證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 前1條
1 孫博;;從審計結果看財經管理工作中的幾個問題及對策[J];中國外資;2013年08期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前1條
1 張大權;我國政府績效審計保障機制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0年
,本文編號:127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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