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破產管理人的信義義務
發(fā)布時間:2020-07-20 15:15
【摘要】:破產管理人制度是我國破產法上的重要制度,于2007年破產法中正式確立,其涵攝范圍包括破產法上的三大程序:清算、重整與和解,被公認為對推進破產程序、優(yōu)化破產利益體結構具有重要作用。和解制度因更強調司法有限參與下的當事人意思自治,所以管理人在其中扮演的角色相對較弱,不在本文討論范圍。而清算與重整中處處有管理人的影子,管理人功能的細化及其具體實踐也是在程序推進過程中加以展現。然而這一頗具立法期待的制度構造在法律實踐中的效用并不盡如人意,在諸多案件的法律功能彰顯層面未能施展其制度抱負,從更廣闊的層面來看,債權人的強勢地位甚至使得破產管理人僅僅充當一個破產程序執(zhí)行者,無法充分有效發(fā)揮其“專家”治理的功能。從發(fā)生學意義上觀察,其中存在缺陷的主要原因在于管理人制度的激勵不足、職責不清。比較而言,信義義務具有約束與激勵并舉的典型功能,足以補強管理人制度所存在的缺憾。本文將破產管理人制度與信義義務理論相結合,探討在信義義務規(guī)范下破產管理人的法理基礎,及其在實踐中的具體表現。本文主要分為五個部分,其簡述內容包括:第一章,根據對信義義務的理論基礎包括事實基礎與法律基礎的探討,分析信義義務產生的緣由:一方對他方信賴及權利之授予推動了專家治理的法律鏡像,也對專家地位進行了概括設定,即一方面要求其不得通過委托人所授予的廣泛裁量權侵害委托人利益,另一方面不得食君之祿卻碌碌無為,也就是要求專家采取積極行動為委托人謀求福利,即便產生經濟效益的損失或目的不成就,只有經過謹慎義務審查即可豁免責任。信義義務是抽象的廣泛存在于權益授予場合下的義務,其與被代理人義務、董事管高義務、信托受托人義務具有包含與被包含關系。至于其具體認定,Tamar Frankel教授所提供的解釋框架較好地詮釋了其要件構成。本文第二章繼而開始探討破產管理人地法律地位,作為一個聚訟紛呈的主題,筆者先對有關學說進行了匯總評價,指出各種學說中所可能存在的問題,包括無法反映管理人的獨立裁量權、難以界定管理人承擔責任的基礎等,其后引出認為管理人的“受托人”(fiduciary)法律地位學說較好地解釋了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僅推進破產程序的快速運轉,還基于其對破產財產的處分權限強化財產運營、促進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進而為債權人利益分配而努力。本章對于管理人受托人(fiduciary)地位的界定借助了第一章Frankel教授的分析框架,具備科學性和合理性。第三章則具體探討破產管理人信義義務的具體內容構成及指向對象,對于內容構成,本文認為仍然應當限定在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的二元分析框架下,這樣有利于信義法體系本身的穩(wěn)定也限縮了其他義務內容的加入所可能造成的結構紊亂,至于公平義務,毋寧說是忠實義務項下的特定內容和倡導性規(guī)范。忠實義務約束管理人損公肥私的積極行為,注意義務激勵了管理人積極行動促進財產利益最大化,從而進一步制止其行事怠惰。對于信義義務指向對象,本文認為宜將債權人確立為唯一指向對象,不僅是因為其他主體的不適格,更是因為單一化指向對象利于管理人行事的目的唯一性和確定性,將其從多元指向對象多重限制中解脫出來。第四章是對第三章管理人信義義務內容的具體展開,指出特定情境下管理人信義義務違反之行為構造。忠實義務違反之行為樣態(tài)的典型便是利益沖突,當然受專家治理所可能對利益沖突構成常態(tài)化的沖擊來看,利益沖突限制在一定條件下正在解鎖,只不過需要事先披露并經許可從而洗清其責任。注意義務違反之行為不光表現在不同階段內的怠惰,從整個破產程序流程來看,其最根本的注意義務內容是經過商業(yè)判斷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升值管理,如若未能采取相關措施提升債務人財產價值,一定程度上會構成注意義務違反。而以上義務在重整程序中可能產生相應變體,特別是注意義務在重整程序中主要表現為對債務人管理層行為地監(jiān)督。至于違背破產管理人信義義務所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本文提供了粗線條的責任確定標準概述及責任形態(tài)解說。本文最后一章結合立法及司法治理的具體模式,主張通過文本解釋確立管理人受托人地位、將信義義務糾紛設立為獨立民事案由、明示典型案例等方式在中國法制度下實現破產管理人信義義務理論的發(fā)展及實踐進步。當然,管理人信義義務內容如何解釋演變本身更需要司法實踐的進一步確認及推動,畢竟司法理性著眼于實踐規(guī)則,更符合“行動中的法”所映射的制度事實。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2.291.92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2.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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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76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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