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
發(fā)布時間:2015-07-13 14:43
[論文摘要]馳名商標具有識別和財產兩重作用,所以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非常重要也有別于普通的商標。近幾年我國雖加大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但與馳名商標有密切聯系的經濟正在飛速發(fā)展,人們對馳名商標的認識仍然不盡相同, 新的問題不斷出現,由此產生的系列問題與相關立法的初衷相違背。文章將就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歷史沿革、保護機制、存在問題進行論述,同時提出完善馳名商標特殊保護制度的幾點建議。
[論文關鍵詞]馳名商標;法律保護;概念
一、馳名商標概念和認定
。ㄒ唬Y名商標的概念
馳名商標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1.馳名商標所標識的商品的質量恒定、優(yōu)良。馳名商標之所以信譽卓著,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在于其商品的質量水平能夠保持連續(xù)性、穩(wěn)定性。
2.馳名商標應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聲譽。所謂“在市場上”是指馳名商標處于商業(yè)使用中的商標。“較高聲譽”,是指馳名商標必須獲得良好評價。
3.馳名商標應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相關公眾”,即指馳名商標指定商品的消費者或其相關行業(yè)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馳名商標為婦孺皆知。所謂“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曉且認知較久,即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
。ǘY名商標的認定
馳名商標的認定,是指認定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通過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有關主張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對符合馳名商標構成要件的商標進行確認的過程。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可以由特定的行政機關認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進行認定。認定方式有兩種基本模式:主動認定和被動認定。
我國《商標法》第14條的規(guī)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同時考慮下列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二、我國馳名商標的保護的法律框架
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起步較晚,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當時,我國的國內立法還沒有關于馳名商標的規(guī)定,更談不上對馳名商標的立法保護。為了履行作為《巴黎公約》成員國保護其他成員國馳名商標的義務,在實踐中,我們也曾直接適用《巴黎公約》的規(guī)定,保護過國外一些馳名商標。
1993年對《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改,涉及到了馳名商標保護的問題,但仍未使用“馳名商標”的一詞,而是用了“公眾熟知的商標”的提法。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正式使用了“馳名商標”的概念。2001年10月修改了《商標法》,2002年8月又頒布了《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使用了“馳名商標”的概念,并增加和完善了對馳名商標保護的內容,從而達到了《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的最低保護標準要求。
為了維護立法的統(tǒng)一性,2003年4月,國務院發(fā)布了《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廢止了199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中與《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相抵觸的內容。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為了解決審理涉及域名侵權適用法律問題,于2001年6月和2002年12月分別通過了《關于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的解釋》等司法解釋。
至此,我國已經構建起了相對完整的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體系,完成了從無到有,從“主動認定為主,被動認定為輔”到“被動保護,個案認定”的轉變。認定機制從行政認定的單一模式轉變?yōu)樾姓J定與司法認定雙軌并行的模式。
三、我國關于馳名商標保護存在的問題
我國對于馳名商標保護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個:立法缺陷和司法實踐。
1.立法缺陷:在未注冊馳名商標與普通注冊商標發(fā)生沖突時,法律優(yōu)先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然而,我國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在許多方面并未達到對普通注冊商標的保護水平,與對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相比更不能同日而語。一是我國商標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并未把違反《商標法》第13條第1款規(guī)定的行為明確規(guī)定為侵權行為!渡虡朔ā返7章只規(guī)定了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對《商標法》第52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二是根據《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實施違反《商標法》第13條第1款規(guī)定的行為,行為人只應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并不存在適用其他民事責任問題,未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無權要求侵權人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三是對違反《商標法》第13條規(guī)定的行為,《商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工商管理部門可以收繳、銷毀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但對違反該款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并未規(guī)定工商管理部門可以對行為人實施包括罰款在內的其他行政處罰措施。四是法律亦未規(guī)定未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有權在訴前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及申請訴前保全證據。五是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不實行跨類保護。如果他人將復制、摹仿、翻譯的未注冊馳名商標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未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無權禁止他人注冊和使用。因此,有必要對未注冊馳名商標專用權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方面作出更充分明確的規(guī)定,真正實現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
2.司法實踐方面:在馳名商標權威機構認定方面,應將認定權擴至仲裁機關。目前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包括國家工商總局和人民法院。其中國家工商總局采用行政程序,以主動認定和被動認定兩種方式確認馳名商標,但確認是非終局性的;人民法院采用司法程序,僅以被動認定的方式確認馳名商標,,確認則是終局性的。對于馳名商標的認定,除上述兩機關外,作為準司法機關的仲裁機關也應對此有所作為。首先,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高度發(fā)展,涉及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工作愈來愈復雜,技術含量愈來愈高。仲裁員通常都是行業(yè)的專家,熟悉行業(yè)內的慣例。在認定方面,法律往往對此沒有明確、具體、操作性強的規(guī)定。而仲裁員裁決糾紛時,不僅可以適用法律的規(guī)定,還可以適用更為普遍的行業(yè)習慣。其次,當今技術產品的生命周期愈來愈短,決定相關知識產權的使用周期也越來越短。這就使知識產權糾紛所要求的裁決快速性具有特殊意義。仲裁實行一裁終裁制,加之仲裁使用的程序還可以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具體約定。這些特點都符合馳名商標保護對高技術含量和高效率的要求。如果在商標糾紛仲裁中,仲裁機構因為沒有馳名商標的認定權而必須中止整個程序等待行政機關通過行政程序對馳名商標的認定結果,仲裁高速性的優(yōu)勢必然受到嚴重影響。因此,理應賦予仲裁機構以馳名商標的認定權,促使糾紛以仲裁方式盡快解決。
四、完善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的若干建議
。ㄒ唬┙⒂吧淝謾嘀贫
影射侵權指將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字號登記注冊的侵權行為。增加影射侵權的必要性在于:(1)避免引起出處混淆。一般的混淆發(fā)生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之間,商標法便是通過禁止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于相同或類似商標上來達到對商標的保護。但商標一旦馳名后,把它用于企業(yè)字號、名稱或不同的商品上也可能引起出處混淆。因為現代企業(yè)集團的產品和服務并不固定在某一類或一種產品和服務上,而是涵及各行各業(yè),因此,只要出現馳名商標,人們便會聯想到這是馳名商標所有人的相關產品和服務,從而使競爭對手的商品或企業(yè)字號引起混同。(2)制止濫用他人信譽。馳名商標之所以受到消費者的偏愛就在于其具有良好的信譽,而這種信譽是凝聚了商標權人大量的心血和投資所創(chuàng)造出來的無形資產,包括研究開發(fā)的技術設備、基礎設施建設、大量的廣告宣傳、頻繁的公關活動等。影射商標侵權具有投機取巧的濃厚色彩,它假借他人“名氣”壯大自己的力量以擴展市場,直至稱雄市場。其競爭不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上,而是明顯違反誠實信用的商業(yè)道德,故應加以制止,否則就會破壞公平競爭的正常秩序,致使社會主義市場機制失靈或趨于混亂。
。ǘ┐_立反淡化制度
淡化,是指減少、弱化馳名商標與所標示的商品的關系,削弱馳名商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損害商標的信譽的行為。“淡化”指的是來自三個方面對某馳名商標的損害。第一,以一定方式丑化有關馳名商標。第二,以一定方式暗化有關馳名商標。第三,以間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費者將商標誤解為有關商品普通名稱。淡化行為造成的侵權具有間接性隱蔽性,危害大,擾亂市場秩序。因此,應建立反淡化制度,對馳名商標實行全方位的保護。
。ㄈ┙⒂蛎Wo制度
隨著因特網的國際化,電子商務交易額的急劇上升,馳名商標的知名度使其成為網絡經濟中被侵害的重點知識產權。既然在現實交易中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那么網絡虛擬社會中也應對其進行特殊保護,這是馳名商標保護發(fā)展的必然趨勢。
。ㄋ模┙ⅠY名商標防御注冊制度
馳名商標的防御性注冊是指為了防止他人的注冊或使用,對自己的商標構成威脅或造成損害而進行注冊,即馳名商標權人把認為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認的與馳名商標近似的文字或圖形在相同或非類似商品上先行予以注冊,對自己的商標可能遭到的侵權進行主動預防。防御性商標注冊包括聯合商標的注冊和防御商標的注冊。
1.聯合商標的注冊
聯合商標是指同一個商標所有人在相同或相類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個近似商標。在這些近似商標中,首先注冊的或主要使用的商標為正商標,其余的商標為該商標的聯合商標。
2.防御商標的注冊
防御商標是指同一商標所有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的若干相同商標。原主要使用的商標為正商標,后在不同類別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標為防御商標。
經過近20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終與國際準則全面接軌的發(fā)展歷程。隨著國際準則的不斷完善,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實踐的不斷深入,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工作也一定會繼續(xù)向前發(fā)展,不斷為建立公平、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huán)境做出貢獻。
本文編號:2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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