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建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1-07 07:28
本文關鍵詞:我國建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
【摘要】:由于知識產權調整的對象具有非物質性,賠償是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問題,是知識產權領域的一大難題,從微觀上涉及到個案的公平與正義,宏觀上則關系到整個知識產權制度目的之實現(xiàn)。實現(xiàn)賠償功能的關鍵是科學合理地確定賠償原則。我國知識產權法對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采取的救濟原則是填平性的賠償原則,填平性原則是我國以及大陸法系國家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幕驹瓌t之一。而在實踐中填平性原則已逐漸顯現(xiàn)出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不足,無法充分補償權利人和震懾侵權人。在我國知識產權法領域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已十分必要。本文對現(xiàn)行知識產權法的損害賠償制度中的賠償原則、確定方式進行了介紹。并從對懲罰性賠償?shù)脑雌、發(fā)展以及所引發(fā)的爭議進行梳理。從法理和法經濟學角度對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進行論證,認為其在我國知識產權領域建立具備法理學和法經濟學上的正當性基礎。而且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已有成功適用的經驗,司法條件業(yè)已成熟,其是解決社會對加大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力度的需求的有效途徑,具有可行性及現(xiàn)實需要性。本文還通過對域外知識產權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比較考察,尋求我國知識產權法領域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所需借鑒的經驗。本文最后將對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建立進行了一個制度構建,包括懲罰性賠償適用的范圍、認定歸責原則、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等。懲罰性賠償應當針對知識產權全部領域發(fā)生的故意侵權案件,依權利人申請適用。其數(shù)額的確定應當以現(xiàn)行填平性賠償為基礎的一至三倍范圍內由法院具體裁量。
【學位授予單位】:云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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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15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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