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范漢字”的法律意義——從“趙C”姓名權案到《現(xiàn)代漢語詞典》第6版事件的法學聯(lián)想
本文關鍵詞:“規(guī)范漢字”的法律意義——從“趙C”姓名權案到《現(xiàn)代漢語詞典》第6版事件的法學聯(lián)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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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語言不僅是交流的工具,而且是文化身份的標志。語言規(guī)劃立法,既有促進交流的目的,也擔當著身份象征和文化傳承的使命,應該綜合這兩方面的考慮,來理解語言規(guī)劃立法所具有的特殊意義。我國公民享有姓名決定權,但仍應受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居民身份證法》的限制,即公民居民身份證上的姓名必須使用規(guī)范漢字。因為我國目前在漢語詞匯構成方面未有強制性標準,所以,《現(xiàn)代漢語詞典》第6版收錄"西文字母開頭的詞語"做法并沒有"違法"。但是,面對字母詞的使用現(xiàn)實及其可能引發(fā)的后果,我國確實應該盡快制定漢語詞匯構成的國家標準,以明確西文縮略語的性質和詞典編纂的規(guī)范要求。
【作者單位】: 湘潭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規(guī)范漢字 語言規(guī)劃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基金】:湘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地開放課題《外來法律文化對中國的影響》(08fx06061)的部分成果
【分類號】:D922.16
【正文快照】: 一、問題的提出 (一)“趙C”姓名權案與《現(xiàn)代漢語詞典》第6版事件概覽 原告出生時即用“趙C”一名進行了戶籍登記,后于2005年用該姓名辦理了第一代身份證。2007年7月,原告申請換發(f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被告受理。被告認為“趙C”一名中的“C”,屬英文字母,須變更為漢字,以此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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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82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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