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行政裁判所司法化研究
本文關鍵詞:英國行政裁判所司法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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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行政復議制度應該是解決行政爭議之主要渠道,可是目前卻沒有發(fā)揮應有作用。其行政功能強于司法裁判功能,而且其獨立性、中立性和權威性皆受到質疑。近幾年改革呼聲不絕于耳,但對該制度的定位問題卻始終舉棋不定。此時不妨看看英國行政裁判所制度。它作為和我國行政復議制度類似的處理行政糾紛的制度,在其歷史上也曾面臨性質之爭。本文將分析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從其通過司法化改革解決定位問題的過程中,汲取改革經驗,同時也彌補國內對該制度研究的不足。基于此,文章主體分為五個部分:緒言部分,文章首先提出問題,即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目前改革面臨制度定位的困境。通過在英國的所見所聞,筆者發(fā)現(xiàn)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制度與該制度可比性較高。它們同為處理行政糾紛的機構,也都曾面臨過行政性質或者司法性質的定位問題?v觀國內外對行政裁判所司法化的研究,發(fā)現(xiàn)國內對其最新發(fā)展進程并未追蹤研究。是故筆者將該制度最新發(fā)展做一詳細介紹,以期為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改革提供一個參考。第一章,介紹英國行政裁判所之產生與司法化改革之過程。英國行政裁判所的產生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一開始是因為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及行政案件的專業(yè)性和技術性,政府希望通過行政裁判所這一程序簡單快捷,成本低廉的方式解決糾紛。然而由行政機關設置的行政裁判所最初是行政性質,不符合英國司法獨立、普通法院行使一切司法權力等法律傳統(tǒng)而廣受詬病。后來在一系列內外部因素,比如歐盟法的促進、憲政改革的推動和行政裁判所自身發(fā)展的要求下,裁判所開始了司法化改革的過程。此過程具體包括4個階段,即裁判所憲法地位確認階段、緩慢司法化階段、司法化改革階段和司法化完成完善階段。第二章,從四個方面分析行政裁判所司法性之體現(xiàn)。首先,裁判所組織體系重新調整,形成初級裁判所7個裁判庭、上級裁判所4個裁判庭、由女王法院和裁判所服務局管轄的8個裁判所并立的局勢。它們合理設置,案件管轄范圍清晰,互相合理銜接,為裁判所的運行提供了保障。其次,裁判所人員任命更加獨立。再次,程序規(guī)則不斷制定和修訂,逐漸正式化,并增加對抗性及公平性。比如聽證前的程序、委托代理人、實踐指引制度、聽證程序、證據(jù)規(guī)則、決定的說明理由制度、以及暢通的救濟制度不斷在完善。最后,各個監(jiān)督管理機構通過一系列報告制度,實現(xiàn)對裁判所的監(jiān)督,也是對其司法化成果的維護。第三章,通過近幾年裁判所相關的數(shù)據(jù)報告,分析裁判所司法化改革后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問題。裁判所取得的成就如下:它統(tǒng)一了英國行政司法系統(tǒng),使得裁判所和法院之間實現(xiàn)合理銜接;同時提高其獨立性和公正性;也降低了運行成本,提高了裁判所吸引力;并對其他國家產生了影響。裁判所存在的問題如下:行政裁判所程序逐漸正式化而削弱專業(yè)性,原有的廉價、快速、高效的特性在消失;裁判所培訓困難;行政裁判所監(jiān)管變弱等。英國裁判所未來的改革方向,即對原有成果的維護和不斷改進。結論部分,通過對裁判所司法化改革的回顧,針對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改革,本文從立法者角度提出幾個建議,包括:改革需建立在充分全面調研的基礎上;改革是一個不斷調整的、長期的過程;改革需要一定的社會條件;有選擇的借鑒英國經驗;尋找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之平衡點。
【關鍵詞】:行政裁判所 司法化 程序規(guī)則 行政復議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56.1;D922.1
【目錄】:
- 摘要5-7
- ABSTRACT7-13
- 緒言13-18
- 一、問題的起源13-15
- (一)我國行政復議制度改革舉棋不定13-14
- (二)英國經驗——行政裁判所制度的司法化14-15
- 二、對行政裁判所司法化之研究15-17
- (一)國內研究現(xiàn)狀15-16
- (二)國外研究現(xiàn)狀16
- (三)研究空白處16-17
- 三、本文研究思路和目的17-18
- (一)研究思路17
- (二)研究目的17-18
- 第一章 行政裁判所的產生與司法化改革18-28
- 一、行政裁判所的產生18-19
- (一)爭議事項的專業(yè)性18
- (二)福利國家的建設18-19
- (三)委任立法的增多19
- 二、裁判所司法化的驅動因素19-21
- (一)英國特有的法律傳統(tǒng)19-20
- (二)歐盟法的促進20
- (三)憲政改革的推動20-21
- (四)行政裁判所自身發(fā)展的要求21
- 三、英國行政裁判所司法化過程21-26
- (一)司法化的標準21-22
- (二)司法化的實現(xiàn)過程22-26
- 四、本章小結26-28
- 第二章 行政裁判所司法性的表現(xiàn)28-47
- 一、裁判所組織體系重新搭建28-34
- (一)原有體系雜亂不獨立28
- (二)現(xiàn)有體系有序而獨立28-34
- 二、獨立的人員組成和任命34-36
- (一)獨立的高級總裁35
- (二)獨立的法律人員35-36
- 三、程序規(guī)則的司法化36-44
- (一)程序規(guī)則概述36-38
- (二)程序規(guī)則的司法化體現(xiàn)38-41
- (三)救濟制度更加暢通完善41-44
- 四、裁判所的管理和監(jiān)督44-45
- (一)管理監(jiān)督機構44-45
- (二)管理監(jiān)督的方式——報告制度45
- 五、本章小結45-47
- 第三章 司法化的效果與評價47-60
- 一、案件數(shù)量統(tǒng)計及歸納47-52
- (一)案件數(shù)量反應情況47-50
- (二)平均審結案件時間延長50-51
- (三)裁判所運行費用降低51-52
- (四)委托代理人數(shù)量增加52
- 二、司法化的評價52-58
- (一)贊揚之聲53-55
- (二)質疑之聲55-58
- 三、裁判所未來改革的方向58-60
- 結論60-62
- 參考文獻62-69
- 致謝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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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56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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