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財務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支付經(jīng)濟補償
發(fā)布時間:2024-07-02 21:17
<正>案例:2009年7月,何某應聘到某學校從事教師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參加了社會保險。2019年7月,發(fā)放全校職工6月工資,但因財務人員工作失誤導致何某6月工資未到賬。何某未將這一情況向學校反映,也未向財務人員詢問。2019年8月,何某以學校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學校郵寄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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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爭議焦點
處理結果
案例評析
本文編號:40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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