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禁止不利變更原則在行政處罰告知中的理解與適用——以A藥店哄抬價格案為例
發(fā)布時間:2022-02-11 17:52
在行政執(zhí)法實踐中,禁止不利變更原則是指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其價值在于保障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制衡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權。在執(zhí)法過程中,判斷行政機關變更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內容是否違反禁止不利變更原則,形式上既要看變更行政處罰告知是否會加重當事人的處罰,內容上也要判斷這種不利變更是否直接或變相剝奪了當事人的申辯權。
【文章來源】:中國市場監(jiān)管研究. 2020,(06)
【文章頁數】:3 頁
【文章目錄】:
一、基本案情及處罰決定
(一)基本案情
(二)處罰決定
二、本案存在的分歧
三、禁止不利變更原則在行政處罰告知中的理解與適用
(一)可以適用禁止不利變更原則的情形
1. 無新的事實和依據,行政機關一般不得變更行政處罰告知書。
2. 有新的事實和依據,行政機關不得直接通過行政處罰決定變更行政處罰告知書。
(二)禁止不利變更原則的例外情形
1. 無新的事實和理由,行政機關可以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條件。
2. 有新的事實和理由,行政機關可以變更處罰告知的條件。
【參考文獻】:
碩士論文
[1]我國行政訴訟變更判決的司法適用研究[D]. 劉威.信陽師范學院 2021
本文編號:3620701
【文章來源】:中國市場監(jiān)管研究. 2020,(06)
【文章頁數】:3 頁
【文章目錄】:
一、基本案情及處罰決定
(一)基本案情
(二)處罰決定
二、本案存在的分歧
三、禁止不利變更原則在行政處罰告知中的理解與適用
(一)可以適用禁止不利變更原則的情形
1. 無新的事實和依據,行政機關一般不得變更行政處罰告知書。
2. 有新的事實和依據,行政機關不得直接通過行政處罰決定變更行政處罰告知書。
(二)禁止不利變更原則的例外情形
1. 無新的事實和理由,行政機關可以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條件。
2. 有新的事實和理由,行政機關可以變更處罰告知的條件。
【參考文獻】:
碩士論文
[1]我國行政訴訟變更判決的司法適用研究[D]. 劉威.信陽師范學院 2021
本文編號:36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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