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行政行為可接受性的行政法理念更新及程序改進
發(fā)布時間:2021-06-23 22:07
行政行為的可接受性是行政行為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認同和接受程度,其核心是行政主體在行政行為過程中應當征求和充分考慮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盡量達成一致意見,得到其同意。行政行為的可接受性是行政行為的應然價值追求,是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的現(xiàn)實要求。從行政法的角度看,當前影響行政行為可接受性提高的主要因素有二,一是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單方意志決定的傳統(tǒng)行政法制觀念根深蒂固,二是有關立法沒有明確要求行政主體必須充分尊重和考慮利害關系人、相對人的意見。提高行政行為可接受性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轉變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單方意志決定的傳統(tǒng)行政法制觀念,代之以行政行為盡量由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雙方意志決定的民主平等行政法治觀念,在此基礎上,通過完善立法,建立行政主體對抽象行政行為制定過程中未予采納的不同意見的反饋制度,建立行政主體對具體行政行為中未予采納的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意見的進一步說明理由制度。
【文章來源】:湖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20,40(04)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可接受性是行政行為的應然價值
二、影響行政行為可接受性的行政法因素
三、建立行政主體充分考慮相對人意見的約束機制
四、結語
本文編號:3245740
【文章來源】:湖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20,40(04)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可接受性是行政行為的應然價值
二、影響行政行為可接受性的行政法因素
三、建立行政主體充分考慮相對人意見的約束機制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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