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對憲法的積極功能探討
發(fā)布時間:2017-12-21 22:37
本文關鍵詞:行政法對憲法的積極功能探討 出處:《法制博覽》2017年29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摘要】: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行政法和憲法都屬于公法的范疇,在維護公民權利義務方面具有統(tǒng)一性和一致性。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所發(fā)揮的作用和重要位置是不可替代的,行政法可以看作動態(tài)的憲法,只有在憲法的指導下行政法才能順利穩(wěn)定的發(fā)展。而行政法的不斷完善和修正推動了我國憲法的完整性和科學性,使我國的整個法律體系更加的完善。本文對行政法和憲法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分析,并對行政法對憲法的積極作用進行了探討,以前推動我國憲法與行政法的良性互動。
【作者單位】: 中共青島市委黨校;
【分類號】:D922.1
【正文快照】: 憲法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憲法指的憲法性法律,囊括與國家政權設計、根本組織與活動相關的根本性法律規(guī)范。本文是在廣義的范圍內對憲法與行政法的關系進行探討。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其地位高于一切其他法律,并且其他的法律制定和修正都必須在憲法的框架內進行。行政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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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蓮;;論行政法對憲法的積極功能[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4年09期
2 李奎;;選舉民主的積極功能[J];武漢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02期
3 ;[J];;年期
,本文編號:1317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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