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誹謗行為的法律規(guī)制
發(fā)布時間:2017-09-23 14:47
本文關鍵詞:網絡誹謗行為的法律規(guī)制
【摘要】:信息網絡的發(fā)展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變革,人們正生活在現實空間和網絡空間并存的“雙層社會”當中,享受著網絡所帶來的便利。但是網絡的發(fā)展是一把雙刃劍,它也為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新的平臺和途徑,網絡誹謗行為就是其中一種。網絡誹謗行為是傳統(tǒng)誹謗行為的變異,它是指在網絡空間中,捏造、散布某種虛假事實,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行為。當前我國網絡誹謗違法犯罪呈多發(fā)態(tài)勢,但是對其進行規(guī)制的立法和司法中卻存在著許多問題,本文將從網絡誹謗行為的概念分析入手,著重研究我國網絡誹謗行為的法律規(guī)制中面臨的現實困境,并對走出困境之對策提出建議。本文共分為四個章節(jié):第一章為網絡誹謗行為產生的背景及其現實危害。網絡誹謗行為是從誹謗行為演變而來,在對網絡誹謗行為進行論述時,必須首先對這二者之間的區(qū)別與聯系做出界定,并且網絡誹謗信息不同于網絡謠言和網絡虛假信息,在進行研究時,不能用后兩個概念進行替換。網絡誹謗行為除了具有傳統(tǒng)誹謗行為的一般特點,還因為網絡的特性發(fā)展出了誹謗信息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發(fā)布者隱匿性,誹謗負面影響難以消除等特征,并且根據不同的標準,網絡誹謗行為還能夠劃分出不同的類別,對于每一類網絡誹謗行為,我們在治理時都應當結合其特殊性采取不同的措施。網絡誹謗行為的產生植根于飛速發(fā)展的網絡環(huán)境,卻給現實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危害,這種現實狀況的緊迫性要求我們必須積極采取措施對網絡誹謗行為進行規(guī)制。第二章主要對我國網絡誹謗行為的法律規(guī)制現狀做出了闡述。我國立法對網絡誹謗行為的規(guī)定散見于憲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各種法律規(guī)定中,宏觀上缺乏系統(tǒng)性,另外,在網絡誹謗行為罪與非罪的界定、網絡誹謗行為公訴標準的認定等微觀方面都存在著缺陷與不足;而我國的司法實踐近幾年已經呈現出新的發(fā)展趨勢,并且對特殊網絡誹謗對象的規(guī)制、網絡誹謗受害人的訴訟困境以及公安機關的兩難困境等問題都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因此,在這種立法與司法狀況之下,我們必須積極尋找應對之策,以使網絡誹謗行為能夠得到真正有效的規(guī)制。第三章是對網絡誹謗行為域外治理經驗的介紹。網絡誹謗行為在全球化的今天已經不是某個國家內部的問題,對其進行規(guī)制需要各個國家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因此我國在對網絡誹謗行為進行規(guī)制時,研究并學習域外的相關治理經驗就成為必須要做的功課。這一章中,筆者挑選在網絡誹謗的治理方面比較有代表性的國家和地區(qū),如美國、德國、韓國、中國香港地區(qū)和中國臺灣地區(qū)等,對其網絡誹謗行為的主要治理經驗進行詳細闡述,以為我國規(guī)制網絡誹謗行為提供經驗借鑒的樣本。第四章是本文論述的核心部分,主要闡述了我國在完善網絡誹謗行為的法律規(guī)制方面應當采取的對策。一方面,我國應當借鑒韓國的優(yōu)秀經驗,制定專門的網絡誹謗法,并從確定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衡平原則、分類細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明確政府機關的職責與權利界限以及嚴格對網絡誹謗行為的刑事規(guī)制等方面進行詳細的立法設計。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也要從建立網絡誹謗受害人取證輔助機制、審慎處理針對特殊對象的網絡誹謗行為、完善網絡誹謗案件自訴與公訴銜接機制等方面進行相關建設,以最終達到有效規(guī)制網絡誹謗行為的目的。
【關鍵詞】:網絡誹謗行為 誹謗 法律規(guī)制
【學位授予單位】:山東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4.3;D923
【目錄】:
- 摘要8-10
- ABSTRACT10-12
- 引言12-13
- 第一章 網絡誹謗行為產生的背景及其現實危害13-21
- 一、網絡誹謗行為界定13-18
- (一) 網絡誹謗行為的概念13-15
- (二) 網絡誹謗行為的特征15-17
- (三) 網絡誹謗行為的種類17-18
- 二、網絡誹謗行為產生的背景18-20
- 三、網絡誹謗行為的現實危害20-21
- 第二章 我國網絡誹謗行為法律規(guī)制現狀21-31
- 一、我國網絡誹謗行為的立法規(guī)制現狀21-26
- (一) 網絡誹謗行為立法規(guī)制的宏觀特點21-22
- (二) 網絡誹謗行為立法規(guī)制的微觀問題22-26
- 二、我國司法實踐對網絡誹謗行為的規(guī)制及其現實困境26-31
- (一) 網絡誹謗案件的發(fā)展概況及特點26-27
- (二) 網絡誹謗行為司法規(guī)制的現實困境27-31
- 第三章 網絡誹謗行為的域外治理經驗31-35
- 一、適用“實際惡意”原則31-32
- 二、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32-33
- 三、禁止政府機關提起誹謗訴訟33
- 四、降低網絡誹謗行為的打擊門檻33-34
- 五、侮辱罪與誹謗罪在刑法上分別規(guī)定34-35
- 第四章 完善網絡誹謗行為法律規(guī)制的建議35-45
- 一、制定專門的網絡誹謗法36-42
- (一) 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衡平之原則37-38
- (二) 分類細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38
- (三) 明確政府機關的職責與權力界限38-41
- (四) 嚴格立法中對網絡誹謗行為的刑事規(guī)制41-42
- 二、在司法實踐中完善對網絡誹謗行為的規(guī)制42-45
- (一) 建立網絡誹謗受害人取證輔助機制42-43
- (二) 審慎處理針對特殊對象的網絡誹謗行為43-44
- (三) 完善網絡誹謗案件自訴與公訴銜接機制44-45
- 結語45-46
- 參考文獻46-51
- 致謝51-52
- 學位論文評閱及答辯情況表5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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