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兩岸罪犯移管制度之完善
發(fā)布時間:2017-09-17 10:08
本文關鍵詞:論兩岸罪犯移管制度之完善
【摘要】:2008年以來,在海峽兩岸從封閉走向開放、從對立走向融合、從對峙邁入和諧的大背景下,兩岸司法互助工作伴隨著《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xié)議》的生效,逐步邁入制度化、規(guī)范化階段。罪犯移管是《兩岸司法互助協(xié)議》議定的合作內(nèi)容之一,具有預防和懲治跨海峽犯罪、順應刑罰人道主義潮流和深化兩岸司法合作等多重價值。然而,由于各方面原因,兩岸罪犯移管存在移管共同基礎薄弱、單邊規(guī)范制定方面不同步、移管對接機制缺失等問題。兩岸雙方應以維護兩岸同胞合法權(quán)益為宗旨,進一步夯實罪犯移管共同基礎、完善推進各自立法、建立兩岸罪犯移管會商對接機制,逐步完善兩岸罪犯移管雙向性、常態(tài)化運作機制。
【作者單位】: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涉臺庭;
【關鍵詞】: 兩岸罪犯移管 司法互助 完善建議
【分類號】:D924.3;D618
【正文快照】: 一、管窺:兩岸罪犯移管制度的價值蘊含被判刑人移管是指一國將在本國受到審判的被判刑人移交給另一國(通常是其國籍國或慣常住所地國)執(zhí)行判決所判處的全部或一部分刑罰的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1)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間經(jīng)濟、文化交流和人員往來日益頻繁,一國公民在另一國犯罪,
本文編號:868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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