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性質組織法定特征的認定標準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4-05-08 18:38
黑社會性質組織與黑社會組織均具有反社會屬性,在性質方面是相同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是黑社會組織發(fā)展狀態(tài)過程中存在的一種樣態(tài)。兩者均屬于犯罪集團的范疇。當前我國法律是依據(jù)其法定特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認定,其法定特征包括“組織特征”、“經(jīng)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本文經(jīng)過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含義、法律性質,明確了其屬于為牟取不法利益,通過違法犯罪行為實現(xiàn)非法控制的反社會的特殊犯罪集團,屬于犯罪集團的中級形態(tài)。在明確其含義和法律性質的基礎上具體分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法定特征,通過研究發(fā)現(xiàn)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法定特征在認定標準層面存在不同的問題。如組織特征中沒有表述組織存續(xù)的期限,“人數(shù)較多”標準不明,“骨干成員基本固定”與司法實踐中的客觀事實不吻合;經(jīng)濟特征中組織追求目標限定于經(jīng)濟利益過于絕對,“具有一定經(jīng)濟實力”來源的“黑”“白”與先后規(guī)定不清;行為特征中“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用語感情色彩濃烈;危害性特征中將“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錯誤表述為危害性特征的實現(xiàn)途徑,“稱霸一方”含義模糊,“一定區(qū)域”缺乏認定標準等問題;趯Υ嬖趩栴}的分析,并結合對中國裁判文書...
【文章頁數(shù)】:43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內涵及其法定特征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含義
1.黑社會性質組織概念提出的背景
2.黑社會性質組織含義的立法變遷
3.黑社會性質組織含義小結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性質
1.黑社會性質組織屬于犯罪集團
2.黑社會性質組織屬于犯罪集團的中級形態(tài)
3.黑社會性質組織屬于黑社會組織的雛形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定特征
1.組織特征
2.經(jīng)濟特征
3.行為特征
4.危害性特征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法定特征認定標準的缺陷
(一)“組織特征”認定標準的缺陷
1.沒有規(guī)定組織存續(xù)的期限
2.“人數(shù)較多”標準不明
3.過于強調骨干成員的固定性
(二)“經(jīng)濟特征”認定標準的缺陷
1.組織追求目標表述不全
2.經(jīng)濟實力來源不明確
3.“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缺乏衡量標準
(三)“行為特征”認定標準的缺陷
1.行為手段表述不簡潔
2.行為對象表述過于狹窄
(四)“危害性特征”認定標準的缺陷
1.“保護傘”和“稱霸性”要素無表述必要
2.“一定區(qū)域”缺乏衡量標準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法定特征認定標準的完善
(一)“組織特征”認定標準的完善
1.增加組織存續(xù)期限的規(guī)定
2.“人數(shù)較多”應解釋為不少于六人
3.“骨干成員”只須達到明確程度
(二)“經(jīng)濟特征”認定標準的完善
1.追求目標擴展到其他利益
2.明確經(jīng)濟實力來源的多元化
3.經(jīng)濟實力須滿足組織活動需求
(三)“行為特征”認定標準的完善
1.去倫理化表述
2.轉化政治色彩用語
(四)“危害性特征”認定標準的完善
1.去“保護傘”和“稱霸性”要素
2.強調“一定區(qū)域”的社會功能屬性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3967663
【文章頁數(shù)】:43 頁
【學位級別】: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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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內涵及其法定特征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含義
1.黑社會性質組織概念提出的背景
2.黑社會性質組織含義的立法變遷
3.黑社會性質組織含義小結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性質
1.黑社會性質組織屬于犯罪集團
2.黑社會性質組織屬于犯罪集團的中級形態(tài)
3.黑社會性質組織屬于黑社會組織的雛形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定特征
1.組織特征
2.經(jīng)濟特征
3.行為特征
4.危害性特征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法定特征認定標準的缺陷
(一)“組織特征”認定標準的缺陷
1.沒有規(guī)定組織存續(xù)的期限
2.“人數(shù)較多”標準不明
3.過于強調骨干成員的固定性
(二)“經(jīng)濟特征”認定標準的缺陷
1.組織追求目標表述不全
2.經(jīng)濟實力來源不明確
3.“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缺乏衡量標準
(三)“行為特征”認定標準的缺陷
1.行為手段表述不簡潔
2.行為對象表述過于狹窄
(四)“危害性特征”認定標準的缺陷
1.“保護傘”和“稱霸性”要素無表述必要
2.“一定區(qū)域”缺乏衡量標準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法定特征認定標準的完善
(一)“組織特征”認定標準的完善
1.增加組織存續(xù)期限的規(guī)定
2.“人數(shù)較多”應解釋為不少于六人
3.“骨干成員”只須達到明確程度
(二)“經(jīng)濟特征”認定標準的完善
1.追求目標擴展到其他利益
2.明確經(jīng)濟實力來源的多元化
3.經(jīng)濟實力須滿足組織活動需求
(三)“行為特征”認定標準的完善
1.去倫理化表述
2.轉化政治色彩用語
(四)“危害性特征”認定標準的完善
1.去“保護傘”和“稱霸性”要素
2.強調“一定區(qū)域”的社會功能屬性
結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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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967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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