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數罪并罰“混合原則”本質屬性之辨正——兼論并科原則之提倡
發(fā)布時間:2023-04-07 22:09
我國數罪并罰的"混合原則"存在以下基礎性偏誤:在詞義上違背了"原則"基本語義,在形式上背離形式邏輯基本定律,在內容上缺乏正當性基礎。這些偏誤致使我國數罪并罰制度在理論邏輯上難以自洽、在司法實踐中較難實現罪刑均衡目的。上述偏誤之所以產生,源于人們對"混合原則"本質屬性認識錯誤。澄清上述偏誤后,我們發(fā)現:"混合原則"的本質屬性并非數罪并罰的基本原則,而是數罪并罰的方法(組合)。另外,"并科原則"因其科學合理性應被確立為數罪并罰的基本原則,用以指引司法實踐。
【文章頁數】:10 頁
【文章目錄】:
一、 我國“混合原則”本質屬性之偏誤
(一) “混合原則”實屬對“原則”概念的誤用
(二) “混合原則”背離了形式邏輯基本定律
(三) “混合原則”內容本身缺乏正當性
1.“吸收原則”之缺陷
2.“限制加重原則”之弊端
二、 我國“混合原則”本質屬性之澄清
(一) 方法之內涵
(二) 方法與原則之關系
三、我國“混合原則”異化現象之反思
四、我國數罪并罰基本原則之歸正
(一) 并科原則之提倡
(二) 常見質疑之回應
(三) 配套制度之完善
第一, 歸正假釋理念并重新厘定其核心功能和價值。
第二, 重塑假釋制度并積極推進刑罰制度改革。
本文編號:378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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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混合原則”本質屬性之偏誤
(一) “混合原則”實屬對“原則”概念的誤用
(二) “混合原則”背離了形式邏輯基本定律
(三) “混合原則”內容本身缺乏正當性
1.“吸收原則”之缺陷
2.“限制加重原則”之弊端
二、 我國“混合原則”本質屬性之澄清
(一) 方法之內涵
(二) 方法與原則之關系
三、我國“混合原則”異化現象之反思
四、我國數罪并罰基本原則之歸正
(一) 并科原則之提倡
(二) 常見質疑之回應
(三) 配套制度之完善
第一, 歸正假釋理念并重新厘定其核心功能和價值。
第二, 重塑假釋制度并積極推進刑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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