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中“買賣自己銀行卡”行為的定性與規(guī)制
發(fā)布時間:2022-01-12 06:35
在電信詐騙犯罪中,對于"買賣自己銀行卡"行為的定性,司法實務中存在罪與非罪的認識分歧,在認為構成犯罪時又有多種處理意見,從而導致不同法院對于同樣的行為認定構成不同的罪名。刑法謙抑理論要求立法者和司法者必須從特定行為的本質(zhì)特征出發(fā),在保持刑事法律適度介入的前提下,從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等角度對其進行考察,以決定是否將其納入刑事法律管轄范圍。針對電信詐騙中的"買賣自己銀行卡"行為的規(guī)制,應從刑法介入的限度及介入之后的價值導向和規(guī)范構建等方面進行完善。
【文章來源】:河南財政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20,34(01)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電信詐騙中“買賣自己銀行卡”行為定性的實踐樣本
(一)案件要旨回顧
(二)處理意見及分析
三、規(guī)制電信詐騙中“買賣自己銀行卡”行為的路徑
(一)刑法謙抑性和犯罪化之反思
(二)刑法的片斷性和寬容性之貫徹
(三)《行政法》增設對此類行為的相關處罰之構想
本文編號:3584292
【文章來源】:河南財政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20,34(01)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電信詐騙中“買賣自己銀行卡”行為定性的實踐樣本
(一)案件要旨回顧
(二)處理意見及分析
三、規(guī)制電信詐騙中“買賣自己銀行卡”行為的路徑
(一)刑法謙抑性和犯罪化之反思
(二)刑法的片斷性和寬容性之貫徹
(三)《行政法》增設對此類行為的相關處罰之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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