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征性刑法“污名化”現象檢討——兼論象征性刑法的相對合理性
發(fā)布時間:2021-06-22 00:58
當前象征性刑法的內涵與外延并不清晰,使得其成為批判刑事立法的"萬能"工具。某罪名立法是否象征性刑法,一方面應審慎考察其效力,而不能僅從不完整的適用率統(tǒng)計或能否根治犯罪、處置犯罪等方面得出結論;另一方面,刑事立法彰顯國家的價值觀本是立法活動的應有之義,為了安撫民眾的不安感等"潛在的目的"設定,也并非一律失當。在當前社會背景下,象征性刑法沒有必要也無法全面恪守扎根于古典社會形態(tài)的刑法謙抑性原則。象征性刑法依其與法益的關聯(lián)程度,可分為絕對與相對的象征性刑法,對前者應持否定態(tài)度,而后者原則上具有正當性,但也應采取限制措施,盡量消除其負面影響。
【文章來源】:法商研究. 2019,36(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13 頁
本文編號:324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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