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犯刑事違法性判斷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3-30 15:51
【摘要】:近年來頻繁出現(xiàn)趙春華案、王力軍案等爭議頗大的法定犯案件。這些案件的司法裁判者在認定刑事違法性時,過度依賴前置行政法、經(jīng)濟法的規(guī)范并將其當成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據(jù),而忽視了刑法自身的價值,使得這些案件判決結果與公眾對法律的認知有顯著的偏差,進而破壞了司法公信力。解決法定犯違法性認定的問題關鍵在于,正確地認識行法定犯的雙重違法性的特征——行政違法性與刑事違法性,以及正確區(qū)分行政違法性與刑事違法性二者之間的關系。當行為具備行政違法性時,對刑事違法性的判斷是否應當由刑法獨立判斷?刑法學界對此問題存在較大的爭議,存在“質的差異說”、“量的差異說”以及“質量差異說”。本文認為,二者關系的認定,需要明確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范目的是對社會管理秩序的保護,而刑法的規(guī)范目是對法益的保護,從而認同“質的差異說”。因此,法定犯具備行政違法性僅是其構成刑事違法性的前提。法定犯刑事違法性的認定必須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首先要依據(jù)刑法分則條文的字面含義對其構成要素、案件事實進行形式判斷;在滿足形式判斷后,應堅守刑法評價獨立性原則進行實質判斷。法定犯刑事違法性的實質判斷,即是形式上違反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只有侵害刑法法益且值得刑罰處罰才具有刑事違法性。經(jīng)過實質判斷,能夠明確刑法的保護法益,從而避免將一般行政違法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
【學位授予單位】:廣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4.3
本文編號:2607742
【學位授予單位】:廣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4.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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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607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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