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性罪名適用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9-07-10 18:46
【摘要】: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的選擇性罪名很多,立法上雖然沒有明確提出選擇性罪名這一概念,但它卻是刑法理論中的重要概念。選擇性罪名存在于我國刑法中有一定的必然性,是對實踐中犯罪現(xiàn)象的提煉,也是刑事立法技術的基本要求。 選擇性罪名是指刑法條文規(guī)定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內在聯(lián)系的選擇要素,在適用時司法機關可以全部選擇也可只選擇其中部分要素,符合一個犯罪構成而不實行數罪并罰的罪名。它具有如下特征:直接犯罪客體的相同性、選擇要素間的緊密關聯(lián)性、行為認定的可分解性。但是司法適用中選擇性罪名在認定上卻存在諸多困惑,如確定罪名較混亂、既遂未遂難判斷、犯罪數額難認定。仔細分析產生這些困惑的原因主要源于司法實踐慣性的消極影響、司法解釋有所不足、選擇性罪名本身的固有缺陷以及司法人員辦案水平不一正確適用選擇性罪名,一方面在罪名的認定上只能認定為一罪,不能概括式確定的罪名,也不能分別確定罪名再數罪并罰;另一方面是對犯罪形態(tài)和犯罪數額的認定,對于犯罪形態(tài)的認定要把握每個選擇要素行為的既未遂分析,對犯罪數額的認定既要依照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認定,又要對數額認定的理由、根據進行合理的分析。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4.1
本文編號:2512805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4.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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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51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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