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法中的占有_論日本刑法中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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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題 研 討
論日本刑法中的占有
童偉華
【內(nèi)容提要】 占有是日本刑法奪取型財物罪中的基礎概念,日本刑法中的占有要素包括事實性支配和占有意思兩個方面,但客觀要素在占有的認定中占據(jù)主導地位。占有的認定受社會一般觀念的影響。在占有的歸屬方面,日本刑法學說和判例主要涉及到上下主從關系人之間的占有、共同占有、被封口委托的包裝物的占有,以及死者的占有。刑法中的占有與民法中的占有無論在性質(zhì)還是占有結構上都存在差別,這主要是由于刑法的目的功能和法律特性不同于民法。
【關鍵詞】 日本刑法 財物 占有 事實性支配 奪取
一、占有在日本刑法中的意義
日本刑法中的財產(chǎn)罪包括財物罪與利益罪,財物罪是以財物為侵害對象的犯罪,包括竊盜罪、強占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業(yè)務侵占罪、侵占遺失物等罪、侵奪不動產(chǎn)罪、毀壞器物罪、毀壞贓物罪。前面七種是取得罪(或奪取罪),后面兩種是毀損罪。利益罪是以財產(chǎn)性利益為侵害對象的犯罪,如搶劫利益罪、利益詐騙罪、敲詐勒索利益罪。在這些犯罪中,財物罪中的取得罪發(fā)案率較高,歷來是刑法打擊的重點。
就財物罪中的取得罪而言,占有理論在法律適用中具有重要的解釋作用。無論該種財物取得罪是占有轉移的奪取罪(如盜竊罪),還是占有不轉移的非奪取罪(如業(yè)務侵占罪),都是如此。就占有移轉的奪取罪而言,本身就是對財物占有的侵奪;就占有不轉移的財物罪而言,雖然是取得自己占有之下的他人財物,但是否具有占有者的地位,,是首先需要明確的,否則就有可能成立占有轉移的犯罪。
日本刑法基本上以占有為根基確立了財物罪中取得罪的法益。其中又包括三種不同的學說:(1)以事實上的占有為基礎形成的所有權及其他權利(租賃權、典當權)為內(nèi)容的本權說;
(2)以事實上的占有本身為內(nèi)容的占有說;(3)以大體合法的占有即平穩(wěn)的占有為內(nèi)容的占有
但也強調(diào)奪取罪是以說。[1]本權說雖然主張奪取罪最終侵犯的是法律上的所有權及其他權利,
侵犯他人對財物的占有為目的的犯罪。本權說與占有說實際適用上的差別在于:本權說強調(diào)刑法保護的是合法的占有,具有本權的人從非法占有者手中奪回自己具有所有權或其他本權的
作者簡介:童偉華,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刑法學副教授。
[1] [日]大谷實:《刑法各論》,黎宏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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