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所涉合同效力問題研究
本文選題:合同詐騙罪 + 合同 ; 參考:《吉林大學》2017年碩士論文
【摘要】:民刑交叉問題一直處于民法、刑法領域的邊緣地帶,在兼顧民法和刑法理論的同時,解決民刑交叉案件難點、疑點具有重要意義。我國關于民刑交叉的研究還處于初級階段,針對合同詐騙罪所涉合同效力認定的問題存在較大爭議。隨著近些年來合同詐騙案件的增多,關于合同詐騙罪所涉合同效力認定的司法裁判也逐漸增多,為了解決當前混亂的局面,已經迫切需要對所涉合同效力認定規(guī)則進行厘定。首先,筆者從我國當前的立法現(xiàn)狀和司法現(xiàn)狀開始著手分析,發(fā)現(xiàn)我國法律中并沒有對此問題進行具體規(guī)定,僅有的司法解釋也是關于民間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時借貸合同效力是如何認定的。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直接以涉嫌合同詐騙罪為由,認定合同無效或可撤銷,而其他法院在判決中又認為合同有效。各地法院的司法判決,造成了如今司法實踐中對所涉合同效力認定的規(guī)則相互沖突。對此問題的解決,理論界進行了分析討論,并對合同詐騙罪所涉合同效力的認定提出了三種觀點:“無效說”、“有效說”以及“可撤銷說”。“無效說”認為民法應當同刑法保持一致,對犯罪人的行為予以否定評價,并認為該合同被犯罪分子利用成為犯罪工具,不具有法律效力;“有效說”認為民法應當獨立于刑法進行評價,不能僅因犯罪人的行為違反刑法規(guī)定而影響到合同在民法中的效力;“可撤銷說”認為解決合同效力認定的問題,應當以保障受害人利益為核心,并認為在維持現(xiàn)有法律關系的前提下,賦予受害人撤銷權,更加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權益。筆者通過對比分析,參照國內外相關學說理論,并歸納總結目前國內學說之間爭論焦點,分析三種學說各自的優(yōu)點及其缺點。在對三種主流觀點對比分析之后,筆者認為,應當要注意到因為刑法、民法的區(qū)別,不能將民法和刑法的理論、概念、觀念等相互照搬適用。不能因為合同詐騙罪規(guī)定于《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就認定所涉合同也是損害公共利益的,更不能因此得出所涉合同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的結論。同樣,也不能直接將刑法中的詐騙行為等同于民法中的欺詐行為,應當看到二者的構成要件并不相同,并非合同詐騙行為就一定能滿足民事欺詐的構成要件。不過如果一味強調民法的獨立性,也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權益以及解決糾紛。筆者通過文獻研究,認為在解決認定合同詐騙罪所涉合同效力的問題上,不但應遵循“刑民獨立”、“刑民并重”的思想,更要遵循以保護受害人合法民事權益為先的準則。無效說因為過分關注刑法的觀點,忽略了民法相關制度的價值,當面對復雜的民事法律關系時,不足以保護受害人利益。而有效說則忽視了犯罪人在實施民事行為中所具有不法目的,如果一味強調民法的相關規(guī)則、割裂案件事實,也同樣不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障。最后,可撤銷說雖然也存在缺點,但可撤銷說相對于其他兩種學說具有明顯的優(yōu)勢:一方面,可撤銷說將合同詐騙罪中詐騙行為和合同行為相區(qū)分,認為合同內容本身不觸犯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要尊重民法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不應當否定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可撤銷說認為由于犯罪人的詐騙行為已經造成受害人遭受損失的事實,應當盡可能彌補受害人遭受的損失,通過賦予受害人撤銷權,受害人可以按照對自己有利結果決定合同效力,保障自己的權益。最后,通過上文的分析,筆者認為可撤銷說最合適成為司法實踐中認定合同詐騙罪所涉合同效力的學說。但是,可撤銷說尚不完善,存在諸多不足,因此筆者針對可撤銷說的適用范圍、適用的法律依據(jù)等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認為,可撤銷說應當適用所有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情形,提供受害人更全面的保障。對于不能適用民事欺詐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依據(jù)公序良俗原則賦予受害人撤銷權。最后,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應當從受害人的利益是否值得保護來衡量,決定是否賦予受害人撤銷權,如果受害人本身具有不法目的,則不能賦予其撤銷權。
[Abstract]: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civil law should be consistent with the criminal law , and it is necessary to determine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effect . Based on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the contract is not the same as the theory , concept and concept of the civil law . On the one hand ,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t is not enough to protect the victim ' s interests . In the end ,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t is not enough to protect the victim ' s interests . In the end ,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t is not enough to protect the victim ' s interests in the face of the complicated civil law relationship .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7
【分類號】: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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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01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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