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方法理論的若干基本問題(下)方法.doc 全文免費在線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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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方法理論的若干基本問題(下)四、刑法解釋學中的方法選擇和限制刑法解釋是對刑法規(guī)范涵義的闡明。[1]這就是說,刑法解釋這種方法,以刑法規(guī)范為前提,以說明刑法規(guī)范的涵義為目的。一般認為,所謂“學”就是系統(tǒng)的理解或認識體系。[2]刑法解釋學因此就可以理解為是關于刑法解釋的系統(tǒng)性學問。與刑法信條學不同,在刑法學界,人們普遍認為刑法解釋屬于刑法方法的范疇。作為一項重要的刑法制度和刑法理論的一個重要方面,現(xiàn)代的刑法解釋已經(jīng)發(fā)展成一個由解釋的概念、原則、方法和效力組成的體系,其中,與本文主題有關的最重要部分應當屬于解釋方法。(一)刑法有權解釋的方法和限制刑法有權解釋是指國家以強制力支持的解釋,在我國是指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立法解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jù)《憲法》第67條和《立法法》第2章第4節(jié)的規(guī)定做出,立法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立法法》第47條)。由于立法解釋等同于法律,立法解釋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法律制定過程,因此,刑法立法解釋與其他刑法解釋相比較就具有一個鮮明的特點:刑法立法解釋不必遵守罪刑法定原則所要求的禁止類推,它不僅可以突破原有條文字面含義的限制,而且可以增加原有條文完全沒有規(guī)定的新內(nèi)容。不必遵守禁止類推原則這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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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96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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