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盜竊罪的新增行為方式
發(fā)布時間:2017-12-08 17:24
本文關鍵詞:論盜竊罪的新增行為方式
【摘要】:對1997年頒布的刑法所規(guī)定的盜竊罪做了創(chuàng)新性的修改的不是《刑法修正案(九)》,而是《刑法修正案(八)》,它將盜竊罪中原來的兩種入罪行為改為五種,增加了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三種行為模式,擴大了盜竊罪行為方式的范圍。
【作者單位】: 復旦大學法學院;
【分類號】:D924.35
【正文快照】: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盜竊罪的入罪情形,將原來的兩種行為方式增加到五種,即新增了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入罪情形的大幅度增加與社會治安狀況的形勢和通過刑法的適用而控制犯罪,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刑法目的是不可分割的,同時也表現(xiàn)了刑法對于盜竊犯罪
【相似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高坤;周玉珠;王冬琦;;淺談入戶盜竊中“戶”的認定[J];四川省干部函授學院學報;2014年01期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2條
1 梁銳;論入戶盜竊中“戶”的認定[D];內蒙古大學;2014年
2 洪巧;論我國刑法中的入戶盜竊[D];湘潭大學;2014年
,本文編號:126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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