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權的屬性與功能
發(fā)布時間:2025-05-11 01:06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權在我國的立法體系中處于比較特殊的地位,它同時具備地方性法規(guī)的立法權和民族區(qū)域自治的自治立法權的雙重屬性,這樣決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權必須具備自主性立法、實施性立法、先行性立法和自治性立法四種不同的功能。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1 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立法權的來源
2 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立法權的雙重屬性
2.1 自治立法的法律性質
2.2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權的雙重屬性
3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權的四種功能
本文編號:404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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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立法權的來源
2 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立法權的雙重屬性
2.1 自治立法的法律性質
2.2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權的雙重屬性
3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權的四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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