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制改革的憲法學(xué)透視
發(fā)布時間:2024-02-05 19:46
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主動解釋香港基本法,不需要基于香港終審法院的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2004年釋法決定不存在法理上的問題。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釋法決定確立的香港政改"五部曲"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立法精神。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8.31"決定是正當(dāng)?shù)?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quán)以"決定"的形式規(guī)定香港特首產(chǎn)生的具體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8.31"決定中規(guī)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原則符合香港基本法和現(xiàn)行憲法的規(guī)定。
【文章頁數(shù)】:9 頁
【文章目錄】:
一、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釋法決定之程序上的合法性
二、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釋法決定之內(nèi)容上的合法性
三、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8·31”決定之形式上的合法性
四、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8·31”決定之內(nèi)容上的合法性
(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由以存在的憲法基礎(chǔ)
(二) 將“愛國愛港”作為香港特首產(chǎn)生的條件是否違反《香港基本法》和《憲法》
本文編號:389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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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釋法決定之程序上的合法性
二、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釋法決定之內(nèi)容上的合法性
三、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8·31”決定之形式上的合法性
四、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8·31”決定之內(nèi)容上的合法性
(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由以存在的憲法基礎(chǔ)
(二) 將“愛國愛港”作為香港特首產(chǎn)生的條件是否違反《香港基本法》和《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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