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校教師的學術自由:講壇上的自由
發(fā)布時間:2022-01-07 16:45
講學自由負有責任和義務,其保護程度并沒有人們想象得那么大。除了須服從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以及憲法承認的其他權利的限制外,公立高校教師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決定了該自由受到較之言論自由更多的限制。教師作為準公務員不得免除憲法忠誠;教師須受制于其所供職大學或者機構的管理;教師的職業(yè)決定其職責是傳授知識和技能,而非政治宣講;教師須不得以任何形式侮辱、貶損、歧視學生,并不得灌輸影響學生的獨立判斷。講學自由的思想與表現(xiàn)自由性質決定其規(guī)范領域是"學術生活"而非"政治生活",規(guī)范目的在于鼓勵科學發(fā)現(xiàn)與真理探索,而非政治性表達、參與和監(jiān)督,故其不得濫用攻擊憲法秩序。
【文章來源】:財經法學. 2017,(04)
【文章頁數(shù)】:15 頁
【文章目錄】:
一、作為大學自治核心的學術自由:一個有爭議的概念
(一) 機構權利與個人權利
(二) 表現(xiàn)自由而非政治自由
二、大學自治與講學自由的沖突
(一) 講學自由
1. 研究自由。在服從真理探索和科學發(fā)現(xiàn)的前提下, 教師有權進行研究。
2. 教學自由。教學自由的目的在于傳授知識和技能, 具體可包括以下內容。
3. 教學之外的活動中的學術自由。
(二) 大學管理權
1. 決定課程設置。
2. 指定或者推薦教材。
3. 檢查教學內容。
4. 決定教學方式。
5. 限制教學語言使用。
6. 監(jiān)督教學議題設定。
7. 管理科研項目與基金申請。
8. 審查教學與學術會議舉辦。
三、更寬的限制
(一) 憲法忠誠
(二) 不得攻擊自由民主之秩序
(三) 受制于憲法承認的其他權利
(四) 不得破壞學校紀律
(五) 不得損害學校名譽
(六) 不得侵犯學生權利
(七) 不得濫用講學自由
(八) 受特殊機構屬性的限制
四、我國《憲法》第47條的規(guī)范領域與意旨
本文編號:3574898
【文章來源】:財經法學. 2017,(04)
【文章頁數(shù)】:15 頁
【文章目錄】:
一、作為大學自治核心的學術自由:一個有爭議的概念
(一) 機構權利與個人權利
(二) 表現(xiàn)自由而非政治自由
二、大學自治與講學自由的沖突
(一) 講學自由
1. 研究自由。在服從真理探索和科學發(fā)現(xiàn)的前提下, 教師有權進行研究。
2. 教學自由。教學自由的目的在于傳授知識和技能, 具體可包括以下內容。
3. 教學之外的活動中的學術自由。
(二) 大學管理權
1. 決定課程設置。
2. 指定或者推薦教材。
3. 檢查教學內容。
4. 決定教學方式。
5. 限制教學語言使用。
6. 監(jiān)督教學議題設定。
7. 管理科研項目與基金申請。
8. 審查教學與學術會議舉辦。
三、更寬的限制
(一) 憲法忠誠
(二) 不得攻擊自由民主之秩序
(三) 受制于憲法承認的其他權利
(四) 不得破壞學校紀律
(五) 不得損害學校名譽
(六) 不得侵犯學生權利
(七) 不得濫用講學自由
(八) 受特殊機構屬性的限制
四、我國《憲法》第47條的規(guī)范領域與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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