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成員的人事關系認定
發(fā)布時間:2021-08-21 12:34
<正>【裁判要旨】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選舉產(chǎn)生的自治組織成員領取的生活補貼并非勞動對價、居民自治事務不屬于人民政府業(yè)務組成、自治組織成員不由基層人民政府任免,故居民自治組織成員與指導其工作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案號一審:(2017)渝0103民初8339號二審:(2017)渝05民終6458號
【文章來源】:人民司法. 2020,(17)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案情】
【審判】
【評析】
一、勞動關系構建應具有的實質要件
二、居委會成員與街道辦事處雙方不具有勞動關系實質要件
三、居委會成員與街道辦事處簽定的聘用合同的性質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淺談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的合理界分[J]. 張冬梅. 北京市工會干部學院學報. 2013(02)
本文編號:3355611
【文章來源】:人民司法. 2020,(17)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案情】
【審判】
【評析】
一、勞動關系構建應具有的實質要件
二、居委會成員與街道辦事處雙方不具有勞動關系實質要件
三、居委會成員與街道辦事處簽定的聘用合同的性質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淺談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的合理界分[J]. 張冬梅. 北京市工會干部學院學報. 2013(02)
本文編號:335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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