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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權基本問題之探討

發(fā)布時間:2017-03-08 13:16

  本文關鍵詞:論生育權,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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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權基本問題之探討

2014-12-22 17:25:41 來源:四川新聞網南充頻道

  四、對生育權的國內法律保護概況

  由于種種原因, 長期以來, 我國的民事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以下簡稱《民法通則》) 以及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 )對公民生育權未作規(guī)定,F(xiàn)行《婚姻法》在總則中把實行計劃生育作為其基本原則; 在家庭關系中規(guī)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這是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原則在婚姻法中的具體體現(xiàn)。《婚姻法》主要是從義務的角度來規(guī)定的, 所強調的是夫妻對國家、社會的義務, 但并不是對生育權的否定。199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并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婦女的人身不受侵犯”、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婦女的生育健康權不受侵犯”、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權利,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此規(guī)定可以認為法律賦予了我國婦女有生育的權利和不生育的自由。2001年12月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 由這一款引發(fā)了一場爭論, 于是一些傳媒甚至法學家都把關注點集中在了男性生育權這個問題上。媒體大肆炒作“首次對男性的生育權作出許可”、“ 妻子再也不能剝奪丈夫的生育權”。那么男性到底有沒有生育權以及男性的生育權是不是一直被剝奪了呢? 從我國法律規(guī)定看, 男性不僅有生育權, 而且同樣受到了法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guī)定: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明確了生育權的主體是公民, 公民當然包括男性和女性。傳媒所渲染的所謂法律剝奪了男性生育權的起因, 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guī)定的:“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權利,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彼坪踉谶@里法律只保護婦女的生育權, 未提到丈夫的生育權,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并沒有否認男性的生育或不生育的權利。正如一些專家所指出的那樣, 在現(xiàn)有的聯(lián)合國文件和我國法律中只談到婦女的生育權, 這與歷史上的男女不平等有關。在男尊女卑的傳統(tǒng)社會, 婦女可能基于丈夫的要求被迫生育子女, 難以行使自己的生育權, 尤其是不生育的權利, 為了加強對婦女這一弱勢群體的保護, 聯(lián)合國的人權文件和我國法律才特別強調保護婦女的生育權。這里有一個前提, 即男性的生育權是不言而喻的, 所以法律特別強調婦女享有該權利, 使婦女這一弱勢群體在法律上與男性群體平等起來。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關于“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的條款解讀為“首次對男性的生育權作出認可”或“妻子再也不能剝奪丈夫的生育權”有失偏頗。由于女性在懷孕、生產和撫養(yǎng)子女的過程中承擔了更多的責任和義務, 尤其在懷孕、生育和哺乳上更是無法由男性替代而由女性獨自承擔艱辛和風險。因此, 法律上更加著重強調女性的生育自由正是體現(xiàn)了法律的公正以及對婦女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該“征求意見稿”第十條對生育權的問題作了規(guī)定,也是第一次使用“生育權”一詞,完成了生育權的“正名”。但是該“征求意見稿”第十條即使成為具有效力的司法解釋條文,,也只是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生育權糾紛問題,未能明確生育權的相關基本問題,且存在諸多缺陷。

  五、對生育權法律保護之完善

  (一)將來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應將生育權作為一種基本民事權利予以明確, 并將其規(guī)范于人格權中。至于為什么將生育權規(guī)定在人格權中,在該篇文章生育權的性質部分已經明確闡明。只有將生育權明確的規(guī)定在民法中才更有利于保護公民的生育權。

  (二)確定生育權的內容。只有明確生育權權利的界限,消除生育權邊界的模糊性,才能確實保障公民的生育權。我認為,生育權的具體內容應包括如下內容:

  1.生育決定權。生育決定權是指夫妻有權決定是否生育的權利。包括不生育的自由和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 是指夫妻可以自由決定不生子女, 這種權利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預; 生育的自由, 是指夫妻依法享有決定生育的權利, 不受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預。

  2.生育請求權。生育請求權是指配偶一方有請求配偶對方幫助自己進行生育的權利。根據生育的自然屬性, 完成生育的過程必然要求有男女自然的結合, 這種生育的自然屬性決定了生育的過程必須要有男女雙方形成合意才能實現(xiàn)。

  3.生育方式選擇權。生育方式選擇權是指夫妻有權自由選擇生育方式進行生育的權利。所謂生育方式主要包括自然生育和人工授精生育兩種基本形式。

  4.對行使生育權的限制。生育權作為一項法律權利,其行使必須不得損害社會的整體利益和配偶的權利, 這是民法基本原則的一項要求。由于生育問題直接關系到我國人口的數(shù)量和質量, 而人口問題又直接關系到社會的整體協(xié)調發(fā)展。因此, 法律對生育權作出以下限制是必要的: (1)生理限制。生育直接關系到國家的下一代人口整體素質的提高, 因此對于某些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人應該限制其不準生育。(2)數(shù)量限制。生育數(shù)量的多少直接關系到整個社會絕對人口數(shù)量的多少, 我國《憲法》規(guī)定,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都明確規(guī)定, 夫妻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這些規(guī)定都是法律上對生育權的一項必要限制。總之,法律對生育權的限制應該是建立在社會整體發(fā)展的基礎之上, 這并不是對人格的一種限制, 恰恰相反, 是對人格的一種切實保護。因為這不僅有助于社會中的其他人更好地追求自己的理想生活, 同時, 也有助于生育者本人在一個更文明的社會中去追求自己更好的生活。(3)性別選擇權的限制。鑒于現(xiàn)今仍然存在著男女不平等及重男輕女的思想, 國家一般不允許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別, 以維護性別比例的均衡狀態(tài)。

  (三)對侵害生育權的行為及救濟。立法應首先嚴格界定侵害生育權的行為, 根據其侵權行為分別設置不同的救濟方式。實踐中, 侵害生育權的主體可能是有關單位、第三人或配偶一方。有關單位的侵權主要是來自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干預不當, 包括超出法定范圍控制夫妻的生育行為或者違背法定程序給當事人設置障礙, 使生育權不能行使或者行使成本過高; 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表現(xiàn)為可直接要求或威脅或采取行動干涉當事人的生育自由; 配偶間的侵權主要是指強迫( 生育或墮胎)、欺詐以及擅自墮胎等。沒有保障的權利是“裸體的權利”和“跛腳的權利”。對侵害生育權的救濟要區(qū)別其來源, 采取相應的措施, 即對國家不當干預形成的侵權應賦予當事人通過行政途徑或行政訴訟( 附帶民事賠償)維護其權利。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則可通過民事訴訟以侵犯人身權( 在法律未規(guī)定生育權的情況下) 為由要求停止侵害, 予以賠償。就夫妻間侵害生育權的行為, 其救濟方法包括以下幾種: 其一, 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或由第三人居中調解, 力求達成協(xié)議。因為生育權的受害方如果能與侵害方就生育權的享有重新達成協(xié)議, 從而重新獲得現(xiàn)實的生育權和生育機會, 這也是侵權者彌補過錯的一種方法。其二, 可選擇訴訟的方式解決。如果夫妻一方侵害生育權的行為, 極大地侵害了另一方的感情, 確已無法彌合的,或者雙方為生育權的享有不能達成協(xié)議, 應當準其離婚;橐黾彝シ☉獙⒋朔N情形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當雙方不能為生育權的享有達成協(xié)議, 準予離婚后, 受害方還可提出侵權損害賠償。

  【參考文獻】

  [1]于學江:《生育權的研究》;北京;中國海洋大學出版社

  [2]張攀:《從公民的生育權看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3]王艷君:《對生育權的反思》

  [4]安彩英:《公民再生育權的限制問題研究》

  [5]劇浩月:《論生育權的沖突及解決》

  [6]劉永霞:《論我國法律對生育權的保障問題》

  [7]李畏紅:《侵害生育權的法律規(guī)制研究》

  [8]劉博:《生育權共有辨析》

  [9]劉道云:《生育權基本問題的探討及其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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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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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4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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