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機構發(fā)展和變遷的60年——憲法文本中國家機構的特征考察
發(fā)布時間:2017-12-06 20:29
本文關鍵詞:憲法機構發(fā)展和變遷的60年——憲法文本中國家機構的特征考察
更多相關文章: 憲法機構 國家機構 非國家機構 憲法文本 依憲辦事 依憲治國
【摘要】:本文從考察建國以來我國制定的四部憲法,即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中規(guī)定的享有憲法職權職責的組織機構的法律特性出發(fā),提出應當使用"憲法機構"的概念來代替"國家機構"的概念表述憲法文本規(guī)定的享有憲法職權職責的組織機構的組織特征和法律特性更能突出憲法機構自身的地位與作用。與此同時,使用"憲法機構"概念可以強化憲法機構自身的憲法意識,提高憲法機構依據(jù)憲法規(guī)定履行自身憲法職責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此外,使用"憲法機構"概念也可以有效地區(qū)分憲法文本所規(guī)定的國家機構、國家機關與非憲法文本所產(chǎn)生的國家機構、國家機關之間的法律性質(zhì),建立起對憲法機構活動的有效的違憲審查機制,防止保證憲法實施責任機制的無限擴大和泛化。最后,使用"憲法機構"概念可以更好地接納憲法文本中所確立的非國家機構性質(zhì)的"憲法機構",建立起更加科學和全面地分析憲法文本所規(guī)定的憲法機構性質(zhì)的理論框架和體系。
【作者單位】: 中國社會科學研究院;
【分類號】:D921
【正文快照】: 在我國傳統(tǒng)的憲法學理論研究中,一直沒有很好地區(qū)分憲法機構與國家機構的概念。在實踐中,許多并不具有憲法所賦予職權職責的國家機構也被視為與憲法所規(guī)定的國家機構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結果導致了國家機構之間法律關系的混亂以及違憲審查理論的缺位。筆者認為,從法理上和制度,
本文編號:1259886
本文鏈接:http://www.sikaile.net/falvlunwen/xianfalw/12598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