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憲法解釋權的主體
發(fā)布時間:2017-10-31 18:11
本文關鍵詞:論憲法解釋權的主體
【摘要】: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其主要規(guī)定一個國家最基本的問題,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其他一切法律都必須依據憲法制定,是國家一切活動的根本準則。憲法解釋權作為國家權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體現憲法在實際適用中的貫徹實施,建立一個完善的憲法解釋權制度有助于實現憲法的順利實施,保障憲法的有效性、權威性。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提供有效的保障。本文正文部分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紹有關憲法解釋權主體的一般理論,通過對憲法解釋權主體相關概念的法理分析給出一個宏觀的印象,我們認為憲法解釋權是一種權力,是國家賦予特定主體所享有的在具體的案件事實或在實際社會生活發(fā)生變化等情況下,需要該特定主題結合憲法和這類具體的情況對憲法的文本含義及其他法源的法律意義所進行說明的權力,而有權進行憲法解釋的主體由于其權力的特殊性,只能局限在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這三者之中,當今各國結合其不同的歷史和國情從而選擇了不同的解釋權主體;第二部分主要介紹當今世界各國所劃分出的實際的憲法解釋權主體的實踐類型,通過對普通法院型、立法機關型、專門機關型這三種類型憲法解釋權主體模式的比較分析論證,得出各類型解釋主體模式的優(yōu)劣特點;第三部分主要講我國的憲法解釋權主體模式制度,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憲法解釋權主體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分析我國憲法直接賦予的憲法解釋權主體以及我國憲法解釋權主體制度在實踐中的運用,得出了一個我國的實際現狀:我國憲法賦予的憲法的解釋權主體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擁有隱含的憲法解釋權,其余其他各機關、團體、個人都沒有憲法解釋權。但是在我國的實踐中,卻出現了解釋權主體的多元化,進而筆者對這一現象進行了分析,并得出一個最終結論:憲法解釋權主體的多元化是社會各主體適用憲法所必須產生的,其對憲法進行的必要的解釋是適用憲法所必須的,但是當這些主體的解釋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相沖突時,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進行的解釋才是最終的有權解釋。本文從實際出發(fā),從憲法解釋權主體的一般理論出發(fā),最終落腳到我國的憲法解釋權主體制度上,為我國完善我國的憲法解釋權制度提供有效的幫助。
【關鍵詞】:憲法解釋 憲法解釋權 憲法解釋權主體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1
【分類號】:D921
【目錄】:
- 論文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0
- 一、憲法解釋權主體的資格理論10-18
- (一) 憲法解釋權主體的相關概念10-13
- (二) 憲法解釋權的主體資格的理論13-18
- 二、憲法解釋權主體的實踐類型比較18-25
- (一) 普通法院型18-20
- (二) 專門機關型20-23
- (三) 立法機關型23-25
- 三、我國憲法解釋權主體制度的運用25-40
- (一) 我國憲法關于憲法解釋權主體的相關規(guī)定25-30
- (二) 我國憲法解釋權主體制度在實踐中的運用30-40
- 結論40-41
- 參考文獻41-43
- 注釋43-45
- 作者簡介及科研成果45-46
- 后記46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 前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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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12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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