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中心、庭審中心與法官中心: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認識框架
發(fā)布時間:2017-08-02 04:23
本文關(guān)鍵詞:法院中心、庭審中心與法官中心: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認識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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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以審判為中心"的概念要素,有"法院中心"、"庭審中心"、"法官中心"三種具體模式。"法院中心"是國家權(quán)力分配的結(jié)果,"庭審中心"強調(diào)庭審的程序正當,"法官中心"則強調(diào)發(fā)揮法官在審判中的能動性。三者具有遞進式的內(nèi)在邏輯,"法院中心"是第一位階的,之上的是"庭審中心","法官中心"屬于最高要求或者理想型的"以審判為中心"。認識到"以審判為中心"在不同語義和語用下具有不同意義,有助于我們在今后的改革中找準位置、定好目標和選好策略。目前司法改革的目標實際既不是"法院中心",也不是"法官中心",而應(yīng)是"庭審中心",不過"庭審中心"屬于過渡模式,法治所期待的應(yīng)為"法官中心"模式。
【作者單位】: 四川大學法學院;
【關(guān)鍵詞】: 司法改革 以審判為中心 法院中心 庭審中心 法官中心
【基金】:中國法學會2015年度部級法學研究課題“庭審實質(zhì)化的實現(xiàn)路徑研究”〔CLS(2015)C45〕
【分類號】:D925.2;D926.2
【正文快照】: 一問題與進路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研究通過了《中共中央關(guān)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并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jù)經(jīng)得起法律的檢驗!痹撘(guī)定的目的在于,保證裁判的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增強司法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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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607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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