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口供證據(jù)運用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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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同案犯口供屬言詞證據(jù),主觀色彩較重,但其又極具證據(jù)價值,有時能夠全面反映案件真實情況。對于同案犯口供的運用,學界一直未達成共識,其證據(jù)屬性、證據(jù)能力、證明力均是極富理論與實踐意義的命題。同案犯口供究竟能不能用、該怎樣用,涉及到同案犯的證人資格及證明力判斷等多種問題,必須十分慎重地予以評價。本文擬對上述問題進行梳理,并結(jié)合域外經(jīng)驗與我國實際,完善其適用方式。除引言外,全文共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同案犯及同案犯口供的界定。何為“同案犯”,這是本文得以論證的基礎問題。從實體意義上予以界定,指的是共同犯罪;而從程序意義上對“案”字進行理解,指的是共同審理。這兩種界定方式在立法中均有所體現(xiàn),故而全部屬于本文所要研究的范疇。而對同案犯口供的分類則更為復雜,分類方式存在重合,難以厘清,需要在實踐中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第二部分:同案犯的證人資格問題。被告人是刑事案件的被追訴者,但其同時也是案件的知情者,這使得其具有證人的部分特征。我國對于同案犯的角色定位并未形成一致意見,有“被告人供述說”、“證人證言說”、“折衷說”、“區(qū)別說”四種情況,均各有利弊。而域外法對此也是規(guī)定不一。綜合各種情況,認定實體意義上的同案犯具有被告人身份,而程序意義上的同案犯具有證人身份為宜。對某一個或部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未立案、案件被撤銷或檢察院對其做出不起訴決定,因為此時犯罪嫌疑人已擺脫刑事犯罪的懲罰,宜認定為證人,其提供證人證言并承擔偽證罪的風險。第三部分:同案犯口供的證明力問題。主要研究僅憑同案犯口供能否定案。前一部分對證人資格的判斷依據(jù)的是證據(jù)能力的規(guī)則,而能不能僅憑同案犯口供定案則是依據(jù)證明力的經(jīng)驗法則,對前者的肯定并不能當然地推出后者的肯定答案,反之亦然。當同案犯口供作為定罪的主要證據(jù)時,共同犯罪的同案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唯一證據(jù),需要補強,分案審理時亦同;有牽連關系的共同被告與被告人供述一致可以慎重定案。在認定主從犯和具體行為事實時,可將其作為補強證據(jù)使用。此外,同案犯一致供述在證明部分案件事實中可以發(fā)揮關鍵作用,從而影響對部分被告人的量刑。第四部分:同案犯口供運用的相關程序問題。在分案審理問題上,需要正確認識分案、并案制度并非為解決同案犯口供證據(jù)不足問題而設,司法實務中也不能人為地利用分案與并案審理來解決證據(jù)不足的問題。立法上需要對合并審理的情況予以明確規(guī)制,同時設定可以分案審理的例外情形,從根本上杜絕人為恣意分并案的情況;在同案犯口供質(zhì)證問題上,需要強化對質(zhì)詰問,沒有經(jīng)過對質(zhì)的同案犯口供仍具有證據(jù)能力,但是裁判者很可能因此形成證明力低的心證;在同案犯口供認證問題上,需要靈活把握印證規(guī)則。在對同案犯口供進行判斷及補強時,輔之以經(jīng)驗法則、輔助證據(jù)的運用,不僅要順向思維,更要逆向判斷;如果出現(xiàn)不同意見,應當在判決書中展示心證過程,以備上訴審審查。
【關鍵詞】:同案犯 口供 證人適格 口供補強 程序完善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5.2
【目錄】:
- 中文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1
- 一、同案犯及同案犯口供的界定11-14
- (一)同案犯的界定11-12
- (二)同案犯口供的界定12-14
- 二、同案犯的證人資格問題14-22
- (一)域外的規(guī)定14-17
- (二)我國的爭議17-20
- (三)域外經(jīng)驗于我國的借鑒20-22
- 三、同案犯口供的證明力問題22-32
- (一)同案犯口供作為定罪的主要證據(jù)22-29
- (二)同案犯口供作為定罪的補強證據(jù)29-31
- (三)同案犯口供作為量刑證據(jù)31-32
- 四、同案犯口供運用的相關程序問題32-38
- (一)同案犯的分案審理問題32-34
- (二)同案犯口供的質(zhì)證問題34-36
- (三)同案犯口供的認證問題36-38
- 結(jié)語38-39
- 參考文獻39-41
- 致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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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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