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值班律師“見證人”地位的問題及其完善路徑
發(fā)布時間:2021-01-16 03:44
值班律師制度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合法性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值班律師制度運行的過程中,存在值班律師的身份地位被異化為見證被追訴人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見證人",導致其無法有效發(fā)揮保障被追訴人認罪認罰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的作用的問題。究其原因,在于值班律師制度定位存在缺陷、訴訟權利有待完善、工作機制尚不健全、激勵機制不足。對此,應當確立值班律師"準辯護人"的地位、明確值班律師的權利行使、強化值班律師的執(zhí)業(yè)保障,以實現(xiàn)值班律師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文章來源】:新余學院學報. 2020,25(06)
【文章頁數(shù)】:6 頁
【文章目錄】:
一、值班律師“見證人”地位:現(xiàn)狀及導致的問題
(一)“見證人”地位之現(xiàn)狀
(二)“見證人”地位所導致的問題
第一,值班律師無法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難以保障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值班律師成為形式上的認罪認罰“背書人”,缺乏實質(zhì)意義。
第三,值班律師作用有限,存在浪費司法資源之嫌。
第四,值班律師成為公權力合作者,有違律師制度的初衷。
二、值班律師“見證人”地位的成因
(一)值班律師定位存在天然缺陷
第一,值班律師的次一級定位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值班律師的履職。
第二,被追訴人與值班律師之間難以建立起信任關系。
(二)值班律師訴訟權利不夠完善
第一,值班律師權利沒有細化。
第二,值班律師缺乏攻擊性權利。
(三)值班律師工作考核制度不健全
(四)值班律師工作激勵機制不足
三、從“見證人”到“幫助者”:值班律師制度完善的應然路徑
(一)確立值班律師“準辯護人”地位
第一,明確值班律師與辯護人的同一辯護價值。
第二,合理區(qū)別值班律師和辯護人。
(二)完善法律規(guī)定,明確值班律師參與權利
第一,細化法律規(guī)定,明確閱卷權、會見權和調(diào)查核實權等訴訟權利。
第二,明確代理申訴、控告等攻擊性權利,增強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能力。
(三)細化配套制度,強化值班律師執(zhí)業(yè)保障
四、結(jié)語
本文編號:2980097
【文章來源】:新余學院學報. 2020,25(06)
【文章頁數(shù)】:6 頁
【文章目錄】:
一、值班律師“見證人”地位:現(xiàn)狀及導致的問題
(一)“見證人”地位之現(xiàn)狀
(二)“見證人”地位所導致的問題
第一,值班律師無法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難以保障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值班律師成為形式上的認罪認罰“背書人”,缺乏實質(zhì)意義。
第三,值班律師作用有限,存在浪費司法資源之嫌。
第四,值班律師成為公權力合作者,有違律師制度的初衷。
二、值班律師“見證人”地位的成因
(一)值班律師定位存在天然缺陷
第一,值班律師的次一級定位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值班律師的履職。
第二,被追訴人與值班律師之間難以建立起信任關系。
(二)值班律師訴訟權利不夠完善
第一,值班律師權利沒有細化。
第二,值班律師缺乏攻擊性權利。
(三)值班律師工作考核制度不健全
(四)值班律師工作激勵機制不足
三、從“見證人”到“幫助者”:值班律師制度完善的應然路徑
(一)確立值班律師“準辯護人”地位
第一,明確值班律師與辯護人的同一辯護價值。
第二,合理區(qū)別值班律師和辯護人。
(二)完善法律規(guī)定,明確值班律師參與權利
第一,細化法律規(guī)定,明確閱卷權、會見權和調(diào)查核實權等訴訟權利。
第二,明確代理申訴、控告等攻擊性權利,增強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能力。
(三)細化配套制度,強化值班律師執(zhí)業(yè)保障
四、結(jié)語
本文編號:298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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